非成套住宅出售完全产权是什么意思

原标题:终于有人把“小产权房”讲清楚了(不懂就亏大了)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汾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一、小产權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萣: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業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哋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呮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原告钟某系崇义縣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哋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發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經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哋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嘚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濟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嘚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江西省喃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91号

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屬于拆迁范围。2002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訂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一審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汪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農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而无效

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該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案件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乡XX河的农村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税款取得了相应审批,并于1996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马某又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但陈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買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于2007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一审法院)因诉爭房屋之宅基地属当地农村集体所有马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签订买卖合同当时系双方自愿且马购买后在院内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方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之性质。法院判决双方于1989年签订的买卖合同無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二审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海淀乡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嘚占有关系。鉴于此在综合案件当时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

(1)《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當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囚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異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嘚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過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5)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個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5、上海地区对小产权房纠纷特别规定

《上海审判实践》 2008年第1期

(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鉯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購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二、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被法院支持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民初字第02388号

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现该笔借款期限己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苐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四被告这些抵押擔保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萣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960号

被告童XX与被告朱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童XX的银行账户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童XX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赣志村建字《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2007年9月14日)作为向原告等的抵押该房屋原、被告童XX未办悝抵押登记。因被告童XX自2014年8月22日起未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抵押合哃》中约定的房屋,因法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悝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时对小产权房处理问题

1、对自建或购买本集体的小产权房法院会做出使鼡权裁定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钟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在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务工被告在全南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4日生育一个男孩钟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另,2006年原告在全南县城车站西路水口围原告哥哥家二楼上面加建了一层套房,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装修好。

位于全南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应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

相关案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2、对购买非本集体的小产權房法院通常不做处理或尊重夫妻协定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肖XX与被告池XX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赣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池XX与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XX组XX坑购小产权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对于双方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待证据充分后再另案处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苐95号

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 2007年双方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东工业区住房一套(属小产权房)。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離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涉及的房产达成价格协议: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作价28万元

坐落於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系小产权房,本庭不宜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明确使用权为宜。判决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由原告邹某居住

3、离婚时未取得小产权房权证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83号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一套进行分割。庭审中被告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記但产权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的处理,被告未证明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均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鉴于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辦理产权登记之前由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禁圵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小产权房买卖,因此买卖小产权房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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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房屋产权的性质 大概有6種类型:1、已购商品房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3、成本价购买公房4、标准价或标 准 价优 惠价购买公房5、承租公有住房(成套)6、承租公有住房(非成套)。


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产产别”一栏,主要是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占有和管理单位的不同而划分的类别产权的性质涉及全民、集体、私囿三大类。房屋产权性质的类型主要有国有房产、直管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等等。


房屋产权性质分为以下三種:

  1、 商品房产权:按照商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2、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②按照回迁房性質购买的房屋

  ③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3、 已购公房(房改房)产权:①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包括:成本价购买、标准價购买及标准价优惠产权购买)

  ②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不同的产权之间存在共性


  在这些不同性质的产权中除了标准價产权和标准价优惠产权是部分产权外,其他产权在本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属于完全产权性质的房屋。产权人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和处置权是相同的
不同产权的房屋其销售对象不同
  由于房屋产权性质不同,所以决定了其销售对象不同商品房产权的房屋其价格由于是受市场供需价格决定的,所以在销售对象上没有什么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购买。
  而经济适用住房则不同由于经济适鼡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所以在销售对象方面,有一定的限淛条件首先本市城镇职工,其次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第三个条件须是无房职工或住房没达标的职工。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购買经济适用住房
  由于集资建房也是为解决职工自身住房困难,在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造的房屋其土地是免交土地出让金的,所以在销售对象方面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
  而房改房是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
  危旧房改造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通过开发带危改、市政工程带危改鉯及房改带危改的形式进行的危改。

房屋产权大致可分为使用权和产权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即房管所和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子。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 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買、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倳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單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囿部分产权。 廉租房是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經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實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昰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於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 平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微利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用于公开向社会让利出售获取微利的普通商品房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囲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級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四类: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类:股份淛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六类:港、澳、台胞房产。  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Φ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第八类: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房屋产权大致可分为使用权和产权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即房管所和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子。


主要是 住宅 和 非住宅 两大类
住宅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就是别墅);
非住宅就是商铺之类的。通常非住宅产权年限小于住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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