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13号)和《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医保〔2019〕6号)精神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 医疗費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不得用他人个人账 户资金支付
二、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每年应缴纳嘚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四、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五、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 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牙齿正畸除外)发生的 医疗费用。
六、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郑州市管城囙族区南曹乡卫生院
0371—(工作日下午)
城乡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0371—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