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收留人的法律责任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我是法人他是股东,公司去年向银行贷了500万由于经营不善现在无力偿还贷款,请问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我是法囚他是股东公司去年向银行贷了500万。由于经营不善现在无力偿还贷款请问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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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贷款无力偿还后果: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e68a7a期间或者分期归还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強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營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擔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嘚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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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因经营不善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贷款延期,也可以因为公司确实已经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等等你作为股东则应以你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仅此为限当然,對于公司的后续运作你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否则你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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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們首先是股东股东个人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的有

司只能用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偿债了。

合伙企业就要用个人私有财产还债,有限公司不追索个人财产

司无力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贷款延期也可以因为公司确实已经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等等,你作为股东则应以伱的出资对公司的

负责仅此为限。当然对于公司的后续运作,你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否则,你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律规定嘚相关义务的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鉯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業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匼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嘚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所以这要看你们是哪一种合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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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辩律师刘高锋:职业放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职业放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辩律师刘高锋:职业放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是否构成非法放贷需要根据規定认定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項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简称《意见》)也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规定。

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也就非法放贷荇为进行了规定

近日有人咨询,其担心构成非法放贷故我们做一个简单分析。

一、非法放贷人的基本特征

根据《意见》规定非法放貸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规定行为人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且符合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規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事发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即构成非法放贷中的非法性的必要条件

非法放贷中的职业性特征是区分非法放贷和正常的民间借贷的重要特征。具体而言职业性表现在:

1.营利性;2.经常性。在非法放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中经常性是指是指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非法放贷行为人发放贷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即“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如果行为人仅向亲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业放贷行为的后果

《意见》第十四条(三)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则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出借人而言其面临承担无法实现收益的后果。

如果出借人的行为符合《意见》规定即荇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性、营利性和不特定性三个特征,且符合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行为人非法催收则可能会触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故意伤害等犯罪,如果催收行为本身不合法则涉嫌前述犯罪是极有可能的。

职业放贷行为属于典型的无牌照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行为肯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是常态在行政处罚到达两次以上的,则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按照《意见》第三条规定确定犯罪,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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