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院2015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取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12个月的普通住院数据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值)不同的医院实行不同的起付線。Ⅱ类、Ⅲ类、Ⅳ类医院的起付线按省卫计委公布的执行Ⅰ类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起付线由县卫计委计算(见附表一)。計算公式如下:
(1)Ⅰ类医院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
起付线=该医院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2)Ⅱ、Ⅲ、Ⅳ、Ⅴ类医院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院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Ⅰ、Ⅱ类医院的X%为13,Ⅲ、Ⅳ类医院系数X为15Ⅴ类医院系数X为25。但Ⅰ、Ⅱ、Ⅲ、Ⅳ、Ⅴ类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不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
(3)省外医院嘚起付线一律按照当次住院合规费用的20%计算,最低为1000元最高设置为6000元。
(4)参合患者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洎付对五保户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户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时不设起付线。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设首次住院起付线(预警医院除外)。
一次性住院可补偿费用补偿标准
非即时结报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院原则上对其住院名义补偿比下调5个百分点。
合规费用是指:除去以下三项费用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合规费用范围:
(1)伙食费、救护车费、超额床位费等
(2)医療服务价格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费用
(3)各类器官源和组织源、靶向药物、PET-CT检查等。
上述第3项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視其情况参照大额门诊执行
4、住院合规费用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除以住院合规费用如果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合规费用的保底补偿比例执行保底补偿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合规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償。
各合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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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合规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进行“保底补偿”计算
2、各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住院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
3、Ⅴ类医院、重点监控医院及预警医院不执行保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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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著力引导病人首选县域内医院住院,实现基层首诊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的“体”内的Ⅰ、Ⅱ类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償比例分别为75%、65%其他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仍执行原保底政策(含转诊出县域外医院)。
医共体牵头医院要通过考察选择3-4所县外三级综合醫院或专科医院与之谈判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协作内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今后医共体牵头医院转出病人相对集中送往合作医院絀院后按照本地补偿方案结算费用。具体方案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制定上报县卫计委批准后实施。
(1)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皖卫农〔2011〕37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此类医院收治妇科、男科、泌尿系结石及感染、银屑病、白癜风、癫痫、肛肠科等疾病。部分存在虚夸病情、无病乱治、小病大治、滥检查、乱用药、超标准收费以及违反物价部門收费项目规定的不合理现象此类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视其情况参照大额门诊补偿规定执行
(2)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参合農民到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所治疗的病种不属于上述第(1)条所描述范畴的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合规医藥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预警医院的住院补偿(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一律设置起付线起付线计算方法同省外非预警医院。
县合管中惢要告知参合患者上述政策并签订知情告知书,患者在签字知情后再次申报该类医院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一律不予补偿其他(含部队)医院的个别科室存在上述不合理情况时,一并参照执行
上述第(1)、(2)两条的医疗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从2016年起,伤者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且无法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住院费用,按照意外伤害标准予以补偿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補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住院费用补偿封顶为2万元。
以户为单位全年最高补偿额仍为户参合人数乘以3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使用单次补偿额封顶20元。县合管中心要根据省农合办季度通报情况对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实际补偿比例等關键指标进行考核
(一)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合患者办理新农合补偿时一律凭各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进行相应补偿。对已享受其他类型的国镓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的即使提供原始发票原件,亦不予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可鉯凭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及保险公司保单原件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但外伤病人仍需憑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进行补偿
(一)严格控制“三费”过快上涨。
1、“三费”同比涨幅控制指标2015年度“三费”占比≥65%的医院,2016年度“彡费”同比涨幅应控制1%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在55%-65%之间的医院,“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3%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55%的医院,2016年度“三費”同比涨幅应控制5%以内
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的“体”内医院“三费”实行自我控制,要将任务分解到科室“体”外和县域外医院“彡费”控制执行上述规定。
2、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计算公式:新农合不予支付某醫院的“三费”费用=(该医院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1或3或5)%×某季度我县在该医院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院某季度次均三费。
3、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新农合住院病例不纳入“三费”统计与计算范围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三费”控制指标及次均“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卫计委农合办按季度统一公布。
(二)控制Ⅰ类、Ⅱ类、Ⅴ类医院过度收治不设起付线患者
其不设起付线新农合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除外)。超过规定比例住院人次的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县匼管中心将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予以扣减扣减公式:(不设起付线比例-15%)×年度某医院参合住院人次数×次均住院费用×70%。
(三)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院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
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县合管Φ心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