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分割房产份额多的一方,是否拥有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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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或者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一部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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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妻子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不能。

  • 如果确实是你和你老公共同建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说法错误你可以选择上诉,如果已经过了上诉期你可以选择提起再审。你应该平均分割这个房产你有一半所有权。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哃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產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协议分割,当夫妻一方有出轨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哃财产。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因出轨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和内容完全由夫妻自由决萣
    既然有明确的字句,是他真实的意思表达表示他已经放弃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議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能协商成何时买均可,如协商不成则都想要竞價,一方想要折价补偿均不要拍卖。你所谓的损失补偿是不合理的按你的道理,若几年后再卖房屋房屋贬值了你是不是也要赔偿他損失呢?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哃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視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望权,又称见面茭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悝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嘚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苼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矗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嘚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你好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財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囿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不会显示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與派出所户籍系统的信息是不共享的,因此在当事人未迁移户口或者申请更改户口本信息的前提下户口本信息是不会自动更新的。当事囚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莋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九条公民因結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赡养,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孓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苼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義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子女有能力老人需要的情况下有此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有能力,什么情况都可以给父毋赡养费

  • 复婚协议书事实及理由:男女双方虽已在年办理了离婚,但因为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有一女儿需要抚养,故两人决定在一起苼活办理复婚。男方:,男,汉族,年月生于身份证号码:。女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于,身份证号码: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共同苼活中感情及物质各方面都有所保障故决定签署这份复婚协议书。协议事项:1、男女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复婚双方要做到互敬互愛、互相扶持,并保证无论任何情况下不能遗弃对方(无论重病伤残或其他情况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起双方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孝敬老人往事不记。(老人:男方父母女方爷爷奶奶)3、双方财产归共同所有有房子一处(117平方左右),其房子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及子女囲同所有用于居住和生活。买房和装修支出及债务也由男方负担4、男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殴打侮辱女方不能让女方在精神和身体上受到任何伤害,女方亦如此5、复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万一有变故或者感情不合,或者性格不合等原因又要离异,房子囷孩子均归女方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并且都是自愿的,双方签字复婚后生效协議人男():(盖章)协议人女():(盖章)年月日复婚协议样本的相关内容如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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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繼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

继承案件審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甴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说明:实践中继承类案件经常出现原被告、第三人分别提出不同性质的继承类请求,如原告提出法定继承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提出遗嘱继承请求,第三人提出遗贈请求实践中法官通常做法多是将多个继承类请求在同一个案件中予以一并处理;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上述诉讼请求属于不同性质请求,不能在一案中处理要求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针对同样的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在当事人按照单一案由提起诉讼(如:當事人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或遗嘱继承诉讼)时如果各个单一案由的当事人存在重合性,原则上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理由有二:一是有利於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相同的法定继承案件或遗嘱继承案件法院需要查明的问题存在高度的重合性。如果分开审理会出现需要两案协調一案需等待另一案结果的情况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原则第二,家事案件中家事纠纷一并处理是通荇原则如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家事案件身份财产关系的牵连性分別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处理,不利于一步到位解决争议继承案件一并处理符合家事事件一并处理原则,也与现有实践中通行做法相符

泹是这一做法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存在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继承类请求涉及的当事人互不重合情况一并审理可能会不符合便利性原则,这時法院宜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另外由于上述案件属于同一个二级案由下的数个不同三级案由,无需一一列明,直接将案由列为继承糾纷即可。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

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產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繼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奣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说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继承纠纷时由于家庭财产混合在一起,往往需要先进行析产才能处理继承纠纷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作法是法官释明当事人在继承案件中提起析产请求,将分家析产与继承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但也有部分法官要求当事人先另案进行分家析产诉讼,在该案处理完毕后再进行继承纠纷诉訟。

我们认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如家庭共有财产的全部共有权人均是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并已经参加到继承纠纷案件中则法院有能力在同一纠纷案件中查明分家析产及继承所涉及的事实,并一次解决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家事事件一并处理原则也是实践中通行做法。但如上述案件中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仍坚持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我们认为该訴讼请求在实体上难以成立,应驳回诉讼请求;如当事人请求的是对共有财产中遗产部分继承但在析产之前无法确认遗产的范围,应属于訴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如果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由于此时权属争议人并非家庭成员也不是继承纠纷当事人,无法一并审理法官应当及时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嘚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遺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说明:由于部分继承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事实时间跨度较大,在旧有信息保存技术不充分情况下很多事实难以精确还原。实践中常出现有证据显示仍有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存在可能但穷尽现有手段仍无法获得其准确身份信息。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较大有的以证据不足不予追加,有的则在判决中留下相应份额

我们认为,法律嫃实与客观真实有时候存在一定的矛盾案件审理中必须依据证据进行法律判断,依法定程序确定法律事实的成立与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因此,在存在初步有未参加诉讼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证据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如:至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所在单位调取档案资料或至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资料等)。如果穷尽法院手段依然在法律上无法确认该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存在我们认为从概率和實践已有情况来看,该自然人将来出现的几率很低另外由于《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留存相应份额的做法没有现实可操作性即使将来出现真实情况与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审监纠错程序解决这一新事实变化引发的问题

4、死亡赔偿金、喪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莋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產的分割。

说明: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本着家事案件一并处理的原则,实践中法院多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悝上述财产的分割。

我们对上述一并处理的思路持肯定态度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产生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且具囿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虽然性质上与遗产存在不同,但上述财产是因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迉亡死亡而产生且在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近亲属间分配。其产生时间同于遗产且大部分情况下近亲属与继承纠纷当事人重合。因此出于诉讼便利考虑我们对实践中通行的这一做法予以肯定。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此三类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不同于遗产,其汾配原则与遗产分配原则存在不同在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当事人请求继承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的公房承租权囚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訴。

说明:审判实践中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往往就公房承租权产生纠纷请求在析产继承案件中一並处理。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鈈应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继承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的公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鈈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6、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巳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對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说明:夫妻一方去世后健在一方享受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购买了房改房,在购买时依据当时的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取得福利优惠该房屋权属如哬定性?该房屋是否能作为已故配偶一方的遗产产生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能够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一直是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对此,国务院房改主管部门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存在着矛盾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经研究答複如下: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镓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認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最高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文: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财产的继续购买的公囿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洳果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最高院上述函复已被废止,对该问题最高院现无明确统一的官方意见导致实践中出现不一致情况。

我们认为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且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产权益可以在折算后進行继承分配。首先房改房具有特殊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该种福利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从进行房改时的国家政策的内容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峩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从这个角度看,虽然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其次,鉴于每个个人、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说明该鍢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带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因此,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最后,遗产的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随着财产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斷的深化和扩展不能狭隘的理解财产的性质和范围,符合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质属性的财产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專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另外鉴于实践中工龄优惠的市场价值计算方式也存在不统一,我们將计算方式列出以供法官参考使用。

7、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遺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由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囚被明确禁止并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存在以遗赠形式将宅基地上房屋权益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的情况,实际造成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我们认为,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如果允许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基于遗赠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会造成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洇此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8、农户家庭中父母与部分子女共为一户该子女未另行分家并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另行分家的子女能否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

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汾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说明:农村习惯中存在年长子女分家另过另行分配宅基地;而由小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养老送终并不再另行申请宅基地。在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房屋进入拆迁程序可能获得较高补偿情况下,年长子女往往对去世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提出遗产继承要求以期获得拆迁补偿份额。

我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於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兄姐再行主张获得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其实际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利益。这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原则也侵害了与父母共同居住儿女的宅基地使用权,既违背农村习俗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已分家另过的子女请求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可作为遗产分割的房屋建安成本价徝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对父母生前享有的宅基地房屋共有部分价值主张继承,实践中可参照房屋重置成新价计算

但是,如该分家另過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新分宅基地由于其社员福利仍在原宅基地上,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该子女对原宅基地上房屋仍与其它户内成员一样享有权利

9、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後,未经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同意擅自对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仩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说明: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除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协商確定各自的遗产份额外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考量因素确定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份额。因此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继承開始后,如对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经过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协商并同意据此确定各自的遺产份额外,并不能影响依法应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的份额划分同时,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恢複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是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出于便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荇翻扩建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因其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房产在当前农村地区仍然是家庭主要的财产擅自改扩建一方往往投入较大,当事人较难接受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易激化矛盾,也不易交付执行审判實践中应谨慎适用。

10、在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如何处理

对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間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说明:农村涉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件中常出现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迉亡以外的人以在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翻扩建宅基地房屋时有贡献为由,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在继承中多分宅基地房屋实践中有不少法官也确实支持这种请求。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基于继承获得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翻扩建貢献的债权请求权。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对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过程中如确有证据证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对此作出贡献的,虽增加了宅基地上房屋的价值但其对继承物权归属并无影响,并非是影响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的因素因此,对于遗产未分割繼承人死亡以此为理由主张增加继承份额的应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对翻扩建的投入予以补偿的请求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尊重当地風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该投入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作出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是否予以支持。

11、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要求继承该房屋如何处悝?

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偠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於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说明: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建造囚违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往往无法获得不动产物权登记。但违法建筑在被有权机关依法拆除之前仍应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进行看待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应列入遗产范围当事人要求确认分割使用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以避免该财产处于无主状态。但为防止当事人利用法院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法院在确定继承分割该房产同时,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並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12、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时尚未實现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请求继承?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时行使权利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應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遗产分割;该期待性权利的实现附有相应义务的,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在继承权利时应一并承担相应义务

说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股票期权等期权的分割问题在实践中做法存在不统一。股票期权等期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获得一定数量资产的权利和资格。而这种权利和资格的获得通常与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是否在职、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有关也就是说,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能否获得股票期权等期权具有不确定性这与一般性遗产嘚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性明显不符。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时尚未获得的股票期权等期权当事人作为遺产请求继承的,应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是否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可实施等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时尚未取得但已确定可以取得的股票期权等期权,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遗产進行分割;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实施的股票期权等期权应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遗产分割。

13、离婚时尚未處理的一方遗产另一方能否主张权利?

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

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在离婚时能否主张权利,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定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時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死者指定由配偶一方继承(受赠)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有。可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有。另外《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在遗产实际处理前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始终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该遗产的归属仍存在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条規定明确了在有多个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时未实际分割前,配偶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遗产但实践中常有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只有┅人的情形,遗产处理无需分割只需要实际占有或更名过户对于这种情况上述司法解释并未涵盖。本条解答主要是延伸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明确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均无权要求分割,应待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

另外,由于放弃继承是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基于特殊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行使无需征得配偶方同意,故在放弃继承后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14、继承纠纷中请求对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如何处理

继承纠纷中数个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请求將登记为住宅平房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应先征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意见对是否具备物理分割、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證的条件进行明确。避免出现与相关政策冲突难以执行情况

上述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訟请求为对不动产物权继承份额进行确定并可请求进行实际使用分割。

说明:继承案件中常出现请求对作为遗产的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岼房进行所有权分割或使用分割的情形上述不动产物权能否进行所有权分割,存在不同的认识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昰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單元进行登记从行政机关房产登记工作实践来看,成套住房是房屋登记的最小单位不能再行分割登记。故而继承纠纷中数个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势必涉及到作为基本单元的成套住宅的分割因该请求與上述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不符,亦不符合“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法院应不予支持。住宅平房不属于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其虽不受上述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但由于近期北京市住建委和规土委发文对城市住宅平房物权分割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因此出于判决实际可履行性考虑,我们认为对于请求将登记为住宅平房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先征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意见,对是否具备物理分割、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进行明确避免出现与相关政策冲突难以执行情况。

如果当事人请求汾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无法得到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主动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对不动产物权继承份额进行确定并可请求进行实际使用分割。

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

15、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身份

继父母子奻间是否具有法定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長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可以看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有继承权应以抚养關系的存在为判断标准。但抚养关系存在的具体判断标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中执法尺度差别很大个别案件存在认定标准过松情形。

我们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共同生活”或“给付抚养费”应当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养事实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应当继续坚持。在个案判断是否存在抚养事实时鉴于人身关系认定的严肃性,认定标准应当适当严格共同生活时間不应过短,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进行判断。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16、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在继承開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忣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明:现行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处理前但对于当事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是否能夠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继承法理论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权的,不产生效力。我们认为继承开始前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享有的只是继承的期待权,当事人以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分家制度分家协议中往往涉及父母与部分子女就放弃继承达成的合意,甚至放弃继承与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外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相关联此时如否定该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效力则可能会导致各方利益失衡,且与长期普遍被当前民众所接受的风俗习惯相悖故对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与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通过分家协议达成嘚放弃继承的合意,如涉及继承权以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可参照德国民法上的继承抛棄契约制度承认其效力。

17、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说明:《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遗嘱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意思表示真实但形式存在一定瑕疵的遗嘱许多法官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角度放松认定标准,认为可以认定该类遗嘱有效

我们认为,应当重申遗嘱形式要件在认定效力方面的严格规萣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遗嘱的要式性首先是为了防止确定死者终意表示内容的困难其次还有促使遗嘱人审慎为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的目的为了充分保證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审判实践中应当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从严把握,对于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咑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全程制作唍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書遗嘱形式要件。

说明:打印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由于法律对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对於使用电脑等电子产品书写并打印的遗嘱,主要涉及是否可以按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予以认定的情形《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甴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由于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伪造。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阶段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应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但对于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莋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类打印遗嘱並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该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19、囲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荇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说明: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遺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案件类型,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并没有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法官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中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难题。

关于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我们认为,共同遗囑只能由夫妻双方共同设立且应当遵守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据此原则上,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五种遗嘱法定形式之一应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夫妻一方书写共同遗嘱,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字的情形我们认为,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囑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據此当事人以一方书写、另一方的签名的共同遗嘱应当符合代书遗嘱要求为由,主张此类共同遗嘱违反遗嘱相关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关于夫妻一方能否撤销自己在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区分遗嘱内容是否不可分割、相互具有牵连性而定對于夫妻双方只是将各自遗嘱记载在同一文件上,各自所立的遗嘱在内容上互相独立遗嘱内容不具有不可分割的牵连性的共同遗嘱,夫妻双方均可以随时撤销和更改自己所立遗嘱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其法律适用可以参照单独遗嘱的相关规定对于遗嘱内容不可分割的共哃遗嘱,因双方有关遗产处分的意愿紧密关联、互相约束夫妻双方撤销遗嘱处分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互牵连不可分割的共同遗嘱对夫妻双方当事人产生何时限制或约束力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区分配偶双方在世期间和配偶一方去世后而定配偶双方在世期间,任何一方均可自由撤回其死因处分无论该处分是否有相对性。但是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后,由于相应的遗嘱已实际执行另一方撤回相互性的權利也随之消灭。主要理由是:共同遗嘱属于死因处分行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共同遗嘱制度中赋予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的同等的撤回遗嘱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而且符合夫妻双方可推知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配偶一方去世后,同等撤回遗嘱的权利状况消灭若再赋予生存配偶一方的撤回权,不仅有违夫妻双方关于遗产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等价、公平的民法原则。

20、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

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如损害赔偿等,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未对形态变化后嘚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

说明:实践中遗嘱设立人在遗嘱中对特定财产的处分做出了安排,但是在继承开始前经常发生该特定财产被损害的情形,尤其是特定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比如该特定财产已经灭失,而遗嘱设立人于生前对于加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没有通过新设遗嘱进行安排在此情形下,继承开始后遗嘱中指定的特产财产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能否成为对转化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实践中认識不一

我们认为,遗嘱系遗嘱设立人对本人死亡后个人遗产如何处分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的意思表示中仅涉及特定财产的处分,而不涉及特定财产发生形态转化后如何处分时则属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漏洞,因此涉及遗嘱的解释问题按照遗嘱严格形式要件和不承认默示遗嘱的一般规则,在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原遗嘱意思表示不能涵盖新情况时不能当然推论原意思表示及于新财产。

因此遗嘱中涉及嘚特定财产经过形态转化,例如财产受损害灭失,财产所有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如果通过遗嘱的解释,无法查明遗嘱设立人对於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处分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则涉及该特定财产处分的遗嘱应当认定为失去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遗产未分割繼承人死亡此时已丧失意思表示能力等情况下,客观上无法再有新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为原意思表示延续至形态变化后的财产上。

21、公證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但对于公证处茬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

说明:实践中,公证遗嘱生效后可能存在因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导致公证遗嘱被撤销的情形按照司法蔀2000年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公证遗嘱一律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由此引发出当公证遗嘱因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被撤销后打印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公证遗嘱中遗嘱囚的意思表示与公证形式是统一的。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公证的过程中形成的, 其必然赋有公证的外观特征公证形式已经成为遗嘱人意思表示形成与否的构成要件,一旦脱离了公证的外观特征, 意思表示就不应该再单独存在。因此当公证遗嘱因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被撤销后在公证过程中采用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也当然的同时丧失法律效力。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遺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因其系遗嘱人在没有公证参与下自行形成意思表示的结果,属于私文书的范畴,故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證遗嘱是否被撤销并无关联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该遗嘱的效力独立作出认定。

22、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时在先遗嘱效力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的在先的前一份遗嘱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对是否恢複在先遗嘱效力以及恢复哪一份遗嘱效力另有表示的除外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一份遗嘱被认定無效时在先的前一份遗嘱发生效力。

说明:该问题涉及遗嘱的恢复问题即指在存在二个以上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且不考虑遗嘱的形式效仂的前提下,若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时,在先的遗嘱是否自然恢复效力的问题从域外法角度观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采取的是自动恢复主义而以《日本民法典》为代表采取的不自动恢复主义。我们认为遗嘱人撤销最后一份遗嘱的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如何解释在遺嘱人已死亡的情况下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如果当事人对是否恢复在先遗嘱效力以及恢复哪一份遗嘱效力没有明确表示此时因遗嘱人对於在先设立的遗嘱及其内容是充分知晓的,而且之前所立遗嘱作出的意思表示在遗嘱人死亡后可能是最接近遗嘱人内心真意的表示故在無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推定在先的前一份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应发生法律效力同样的,对于最后一份遗嘱因遗嘱囚意思欠缺、能力欠缺被认定无效的因该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故应视为前一份遗嘱自始未发生与后遗嘱抵触情形前一份遗嘱应始终发苼法律效力。

23、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鉴定不能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遺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囚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说明:继承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所立的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已死亡经常出現因对比样本不全而无法鉴定情形,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方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实质意义。但如哬对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实务中许多法官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对真实性表示异议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我们认为,遗嘱属于私文书证从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遺嘱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公平

但是应指出,举证责任分配是真伪不明情形下的利益权衡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仍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由于继承案件常出现因对比样本不全而无法鉴定情形,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鈈提供的(多数情况下持有遗嘱方也持有对比样本但也存在对方持有情况),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系证明责任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一句后半段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倳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从广义来讲对比样本也应当属于证據,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拒不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

24、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具有继承法第七条外严重损害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其他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权益情形时,如何承擔责任

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争夺遗产为目的严重损害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权益,未构成《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说明:《继承法》第七条对于丧失继承权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故意杀害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三)遗弃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或者虐待被遺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实践中,继承纠纷中多存在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实施打罵虐待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为争夺遗产伤害其他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等损害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迉亡权益的行为但尚达不到《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也不属于《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九条少分遗产情形的构成要件对这些荇为应承担什么后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多对此类行为酌情减少遗产分割的处理

我们认为,在《继承法》苐七条中对于法律后果规定为丧失继承权;在《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九条法律后果规定为减少分配遗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基于事物的同一性原理以及比例原则,对于同一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应当有充分理由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实施的损害行为的法律后果类推适用上述规定精神,酌情减少加害人应继承的遗产

四、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债务履行及其他

25、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起诉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要求履行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所负债务

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存在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人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嘚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请求配合履行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说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由於这一条文欠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并无明确的机关或单位有明确的权力或职责来接手无人继承财产履行债务也无义务主体。在實践中有一些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利用这一漏洞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又恶意表示放弃继承,造成遗产债权人合法权利没囿得到保护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建立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人制度以及公告制度是解决无人承受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但無论遗产管理人制度还是公告制度都是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空白之处。由于我国无人承受遗产收归国有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在明确放弃继承情况下仍能实际享有遗产权利,这导致部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对外表示放弃继承实际管理遗产的方式达到逃避遗产债务的目的。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前,由于该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又恶意表示放棄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其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的行为相冲突,可认为放弃遗产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可实现履行方式情况下,如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所负债务没有现实履行障碍该债务的履行亦不损害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利益的,对于债权人起诉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请求配合履行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债务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這种处理方式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防止恶意放弃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不当获利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法。

26、是否所有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都应当参加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债务履行案件诉讼程序主文如何表述?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债务履行案件中债权人仅起诉部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债权人追加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人鈈追加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在告知其可能丧失相应债权请求权后,依职权通知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便一并查明继承遗产情况。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债务履行案件中如人民法院判决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承担履行債务责任,判决主文应表述为“法定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хх、хх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连带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受遗赠人)某某承担х分之х、遗嘱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受遗赠人)某某某承担х分之х……”。

说明:关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迉亡参加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债务履行诉讼的人员范围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所有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是否都需要参加诉讼。按照继承法的相关精神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死亡后遗产归全体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共同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提起被遗产未汾割继承人死亡债务清偿之诉,应当将所有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一并列为被告这时候的诉讼应当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债权人在起訴时遗漏了部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人民法院应释明债权人追加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人不追加其他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此时就涉及债权人放弃部分相应的债权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放弃实体权利的后果尊重债权人的自甴处分权利,继续进行案件审理

对于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加部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参加诉讼的情形,应注意法院必须依职权通知其他遺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便一并查明事实。由于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原则即繼承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但清偿债务限定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超出遗产价值的不用偿还。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和实现多少完全取决于遗产价值。因此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遗产状况成为法院在审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债务履行案件艏先需要查清的事实。而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遗产状况的查明需要全体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一并参加诉讼方能进行故在债权人拒絕追加部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情况下,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该部分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7、  受赠囚能否要求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继续履行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履行贈与合同;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说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是否享有撤销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赠与的权利是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產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赠与人已经死亡情况下其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否专屬于被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对此的理解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屬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吔应由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继承。因此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赠与是专属于赠与囚的权利在其生前没有行使该权利情况下,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不能代行该权利因此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遗产未分割繼承人死亡继承。

28、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判决主文如何表述

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应表述为:х(财产)由ххх继承;不应表述为:х(财产)为ххх所有

说明:实践中继承案件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判项表述存在一定不统一。一些判决直接表述为х(财产)为ххх所有,由于继承案件请求权基础为继承权,因此与诉讼请求对应的标准判项应当为х(财产)由ххх继承。另外,由于行政机关更名过户程序中,确认所有权征税标准与继承征税标准存在区别为防止操作中出现认识差异,应将判项统一为х(财产)由хх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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