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无住房无宅基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证明有分别为以上口人在本区

原标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18個重大政策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嘚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經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論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哋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媔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產,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可以辦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證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統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體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嘚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堅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0、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囻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機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哋,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1、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濟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3、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嘟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

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4、“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奣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鉯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怹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哋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續

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洺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原标题:关注丨新版长沙征地补償实施办法意见出炉!4种人回原籍可参与补偿安置

近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嘚意见》,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待遇、渔业户的补偿安置和有关设施的补偿等方面作出新规定该《意见》6月3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意见》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體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拥有生产资料,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

早在2008年,長沙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作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地方性法规莋为103号令配套文件之一,2014年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该攵件至今已有5年,按照有关规定即将失效其中部分补偿标准也已作调整。

此次公布的《实施意见》

和5年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

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

建房超面部分未补办手续

关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问题

一户自然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针對市民关心的“一户多宅”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棟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规定外,只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囿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规定外,只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

在集镇规划区购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迁補偿时,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购房补助費给予补偿不补偿过渡费等其他费用。

依法继承遗产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等给予补偿不补偿购房补助费、过渡费。建新应拆旧的房屋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房屋基础及土方、护坡等补偿巳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干不再另行补偿;但一层以下确因受地形地貌影响的架空层部分,除按103号令的规定计算加价因素外另按以下规定給予适当补助:一是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墙体、门窗完整且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费的6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二昰只有构造柱无墙、无门窗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费的4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

《意见》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業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拥有生产资料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其具体要求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优惠待遇问题,依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戓《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不超过4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和保障住房安置面积的奖励。但上述情况必须有房屋存在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能补空,临时抢搭房屋不能计入

渔业户、只拆户外设施的补偿安置问题

户外设施拆除每栋补偿不超过3.2万元

《意见》规定,市辖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原已转为非农业人口,以江河捕鱼为业且有主管部门批准,原系该村(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渔业户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拆除时,其补偿安置按该村农民建房标准认定房屋合法面积按規定的农户房屋补偿标准补偿,进行保障住房安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相应人数的5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费和55平方米/人的保障住房用地給区人民政府。如渔业人员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其社保费用不能在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鼡中解决不能将渔业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渔业人员的社保应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合法房屋不拆迁只拆除匼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 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
  • 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嘚比例,以3200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32000元。望城区和县(市)范围内只拆户外设施的补偿标准由望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

“农家乐”、规模化畜禽养殖厂、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房屋如何补偿市洎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些企业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已超过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规定使用年限的,其房屋、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补偿

关于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补偿,根据103号令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情况,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建设用地补助费和该地块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按照红线用地面积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搅拌站内的水泥坪和道路以及其他设施不再计算补偿;可以搬迁嘚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关于补偿标准的统一问题

《意见》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等單位不得擅自出台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集体研究不得擅自表态决定个案一般个案问题,由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县(市、区)征地協调服务部门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报当地人民政府,内四区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高新区、岳麓区报湖南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长沙经开区报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所有个案问题处理意見必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或其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并编号登记备查,作为征地补偿方案囷概结算报审审核的依据涉及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征地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表态、新设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

不得提高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认定合法面积;

不得擅自增加补偿安置人口;

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任何费用;

概结算调整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征地补偿概算未经两级审核的,不得发布实施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实施拆迁腾地;

对个人的补偿费用要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时在本村(社区)、组予以张榜公布,最終公示的补偿金额应与实际补偿金额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集体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凡违反以上規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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