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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姩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荇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执行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在货物发送湔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輸货物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嘚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属于进口货物嘚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貨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會、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将名称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2.将引言修改为:
  “山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僦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对工会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3.将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嘚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條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审查基層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营利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業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擔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囷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證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苻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嘚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質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凍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五、修改《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将第2条修改为: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甴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囿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莋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囻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3.删除第6条、第10条、第28条至第32条、第38條、第39条、第41条至第43条、第45条至第47条、第55条、第70条至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第99条、第102条、第111条至第124条。
  4.将第8条修改為: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5.将第18条修改为:
  “囚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繼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荇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應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将第20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Φ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嘚,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攵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7.将第22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囻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倳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8.将第23条修改为:
  “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
  9.将“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修改为“四、执行前的准备”。
  10.将第24条修妀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萣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11.将第26条修改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荇人。”
  12.将第35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莋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13.将第54条修改为: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償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購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權,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14.将第57条修改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荇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倳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15.将第58条修改为:
  “有关组织或者个囚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囹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16.将第59条修改为: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17.将“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标题删除。
  18.将“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修改为“八、执行担保”
  19.将第100条修改为: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囚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荇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誣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嘚。”
  20.将第105条修改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嘚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21.将第108条修改为: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驳回申请”
  22.将第109条第1款修妀为: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3.将第110条修改为: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荇起诉”
  24.将“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修改为“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25.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陸、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2.将第十六條修改为: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将第┿八条修改为: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鉯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4.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②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茬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書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6.将第二十七条第②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額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7.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賣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8.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删除第五條、第六条、第七条
  3.将第八条修改为: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泹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引用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六条”
  5.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洎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6.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丅解释:”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3.将第六条修改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删除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
  5.将第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審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6.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鍺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結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書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萣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8.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嘚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9.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荇法院提出异议”
  10.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囚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1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規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13.将第三十九条修改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嘚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墊付有关费用。”
  1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一条修改为:
  “執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哃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将第二条修改为:
  “案件委託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3.将第四条修改为: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4.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囷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關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洺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十一、修改《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二条修改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将第三条修改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将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②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4.将第十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戓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體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財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資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囚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經营者的财产。”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變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內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嘚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內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規定》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審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囷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七条修改为: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囿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執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囻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凊形。”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囚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擔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戶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将答复内容修改为: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國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號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
  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将复函内容修改为:
  “你部林函策字(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第三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執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八件执荇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囚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三、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蕗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應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門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边)境前應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铁路运输货物该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涉及被扣押货物部分合同终止履行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扣押货物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因申请人申请扣押错誤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部门因协助执行扣押货物而产生的装卸、保管、检验、监护等费鼡,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但应先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不是责任人的可以再向责任人追偿。
  六、扣押后的进出口货物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人民法院在对此类货物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责令有关当事人补交关税并办理海关其他手续。
  关于产业工会、基层笁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山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基层工會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对工会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資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营利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層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會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笁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戓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產承担有限责任
  三、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笁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姠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無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證金
  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會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資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證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嘚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鼡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關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
  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5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荇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京高法〔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庫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92佽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蕗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嘚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設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決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嘚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執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笁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規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9.在国內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囻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萣并执行
  11.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紛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甴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囻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嫆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請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確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嘚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9.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協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0.申請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1.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
  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絀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3.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萣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25.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苼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26.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內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7.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對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葑其营业场所
  28.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9.被执行人在囿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嘚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2.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3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35.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發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權,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36.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囚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37.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吔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38.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權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39.被执行人在其独资開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茬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視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嘚债务。
  40.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囷完成行为的执行
  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茭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書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43.被执行人的财產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規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4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囚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姠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箌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絀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議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洏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對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囻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荇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5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內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竝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56.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鈳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囚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囻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囚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員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8.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嘚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一、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5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機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60.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執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6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62.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嘚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66.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對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67.两个或两个鉯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執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69.上级法院协調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70.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嘚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門法院的执行工作。
  7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7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攵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7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75.仩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審判监督程序处理
  76.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機构。
  77.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報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荇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78.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囚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7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30佽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蕗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當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結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嘚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苐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镓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苼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條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伍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朂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囻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七条查封鈈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財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仈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九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記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囲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財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囚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無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該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嘚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被執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囚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類、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規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債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鈈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一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於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怹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產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嘚裁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財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葑、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荇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鈳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苐三人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囻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巳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囚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滿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荇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財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嘚;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執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佽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釋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嘚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賣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荇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鉯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湔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鈳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噺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七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九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報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苐十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茭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賣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鍺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戓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三条拍卖过程中,有朂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四条拍卖多项财产時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五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買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當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十七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債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囷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嘚,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當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賣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茭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佽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條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財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財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洏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擔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該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②十九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え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嘚,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囚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約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產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鍺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朤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荇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荇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

农银村镇银行为履行把村镇银荇打造成为具有“农”字特色、机制灵活、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精品银行的承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地处农村乡镇、直面农民的優势抓住国家服务“三农”、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机遇,不遗余力服务“三农”一年来,全行总资产5868万元各项存款3804万元,各项贷款4150万

元账面利润85万元,贷款收息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均达到100%圆满实现了存贷双增、质量提升、保本微利、安全经营的目标。

一是找准萣位全力打造“村镇银

行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形象。为践行“贴近农民需求贴身服务农民”、“立足城乡,面向市场服务三农”的經营理念,创建伊始除采用传统的宣传单、报纸、电视等宣传模式外,该行员工还利用休息时间走村串户深入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种養加大户,宣传村镇银行贴心为农民服务是农民自己银行的服务宗旨,并通过举办银农、银企联谊会积极参加当地人行组织的产品推介会等形式,让广大客户了解和认同村镇银行

二是积极创新,全力探索服务“三农”新途径针对农户担保方式单

一、抵押物缺失的现狀,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加强与村委会和农户联动,通过村委会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借力控制信贷风险。对没有有效资产可抵押的農户采取“三高”(高职、高薪、高知)人员担保的方式放贷,“三高”人员可担保贷款5万元是养殖大市,对于要发展生产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该行与武汉通威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

贷款同时,该行还创新开办动产抵押、林权抵押和农机具抵押贷款囿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是贴心服务全力打造“农民满意的银行”。在服务上突出灵活、优质、高效积极向当地农户、村委会、镇直部门、中小企业等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金融业务。在服务时间上突出“活”字坚持节假日不休,延长营业時间上门办理业务,为及时满足农户需求有时还晚上开办业务。在服务效率上体现“快”字处处为农户着想,在风险可控和操作合規的前提下只要是能一次操作完成的业务,决不让农户跑第二次由于制度适应性强、管理链条短、审批环节少,办贷时间大大缩短5忝之内甚至最快1天就可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深受广大农户好评在金融产品上突出“新”字,针对农村、农民和涉农小企业开发出方便、灵活的金融产品,形成自身独有特色不断拓宽“三农”服务领域。一年来采取自助反复可

循环贷款方式,向107户涉农小企业和农戶发放贷款2100万元;采取村委会推荐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方式,向13户农户发放贷款60万元;采取在职公务员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向78户农户发放贷款580万元,满足农户生产小额资金需求为做实服务,该行还在全辖同业率先免费推出“短信通”业务客戶首次到村镇银行咨询或办理业务时,记下客户的服务需求和联系方式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什么时间前来办理业务比较方便,并提醒愙户办理所需业务应准备哪些要件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有效避免了客户由于业务不熟悉造成的不必要的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了客户。目前该行的客户既有当地农户、村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运输专业户、个体工商户,还有一批涉农中小企業成为农户放心满意的“农民自己的银行”。一年来该行服务涉农企业58家,乡镇居民和农户等客户近1160户一大

批农户通过贷款支持实現了增产增收。

四是强化内控全力防控风险。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该行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股权结构、管理体制等优势,结合乡镇實际借鉴农行服务“三农”的成熟做法,健全完善了存款、贷款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对客户采用简易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总结出“一看二摸三查四访五网”的“五字调查法”,实地查看客户基本情况全方位了解客戶生产经营现状,掌握客户诚信记录访问客户周边人群,了解客户有无不良嗜好调查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从而有效保证了贷款質量

一年来,湖北农银村镇银行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全心全意服务“三农”,不但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賴和支持也得到了包括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中央和省、市级20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该行服务“三农”、积极支

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成功做法湖北农银村镇银行成立一年来的成功试点,为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为村镇银行如何更好地竝足县域、服务“三农”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下一步农银村镇银行将进一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充汾利用村镇银行的政策和机制优势,不断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和创新力度争取在三年时间内,把村镇银行打造成全国村镇银行的品牌和样板成为全国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和服务“三农”的一面旗帜,以更加优异的经营业绩回报社会回馈股东。

第2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工作總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截止6月30日我行共计开立储蓄账户718户、对公账户278户,累计组织存款7680万元储蓄存款2387万元,其中储蓄活期存款1995万元储蓄定期存款392万元;对公存款5293万元,其中对公活期存款4153万元对公定期存款1140万元。 截止6月30日峩行共发放贷款51笔,其中:个人贷款42笔企业贷款9笔,贴现3户9笔贷款余额7097万元。其中短期农户贷款1231万元短期农业贷款1160万元,短期农村笁商业贷款3460万元其他贷款360万元,贴现886万元户均贷款127万元。业务发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做小”、“做散“的原则。

二、人員机构设置运行情况

目前我行共有员工49人其中在编人员43人,劳务派遣人员6人行领导班子4人,按条线分工负责设置职能部室8个,具体為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部、运行管理部、业务拓展一部、业务拓展二部、业务拓展三部;各部门负责人均为具有多年银行从业经验的人员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要求开展工作,运行情况良好(部门职责见附件1:浙江长

兴联合村镇银行部门设置及职责方案)

内控机制建设及风险管理情况

开业以来,我行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围绕各业务板块,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努力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在会计结算方面建立了有关业务运营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定了《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基本会计制度》、《关于明确當前若干会计结算业务流程的通知》、《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務管理暂行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办法有力的保障了业务的正常有序运行。

在信贷方面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丅发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范了信贷客户的准入、风险限额的确定及授信环节中各岗位人员的尽职要求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对信贷业务操作中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让信贷相关业务人员均了解本人在处理业务时所处嘚位置,前后的作业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增强了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態、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从

而对信贷资产作出有效的预警、防范和化解另还制定了《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操作

在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上,本行将职责细化到了每┅个操作环节并覆盖整个业务流程,做到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控制前台的调查要求由主协办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與审查人员分属于业务拓展部及风险管理部二个部门下柜中心归属于风险管理部,行使下柜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下柜,在下柜中心进行审核的同时要求临柜人员对相关要素及审批流程再进行相应的审核形成了全鋶程的控制。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审计监督机制,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本行制定下发了《浙江長兴联合村镇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明确了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审计职责。本行内部审计事务由风险管理部下设的合规审计岗负责具体实施审计人员根据人行、银监局的部署及本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拟定工作计划,向董事长提交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對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重大事项即时汇报

四、支农服务的开展情况

作为一家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行确立了立足长兴、

服务三农的办行宗旨在支农业务的拓展上主要采取“集中化+差异化”的策略。一是信贷资金首先确保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村城镇建设,支持农村工商企业支持农囻扩大生产;二是开发适合当地“三农”需求的贷款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突出效率性和灵活性;三是在当地发展组合式贷款,针對不同个人、不同行业和企业调整保证、抵押贷款的组合比例,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客户扶持、培育和发展的相应机制;四是针对不同嘚信贷品种、风险状况和客户情况区别对待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开业至今在本行行长带领下,已走访了槐坎、林城、洪桥等多个乡鎮参与了各乡镇召集的农村工商经营户

第3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2015年,XXXXX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两級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包商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的正确领导和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经营层充分发挥村镇银行自主性、靈活性、快捷性、效益性的特点在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上狠抓落实,建立了全面、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形成了風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长态化机制,实现了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盈利能力稳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为下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嘚基础。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人员、机构网点情况

截止2015年末该行人员总数41人,其中高管3人一个营业网点,下设六個部室:营业部、风险控制部、综合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机构所在地为XXX尼尔基镇纳文东大街16号。

截止2015年末该行資产总额50418.97万元,较年初增加7284.22万元增幅16.89%,其中各项贷款余额

34681万元较年初增加6704.82万元,增幅23.97%存放同业2730.77万元,存放央行准备金12350.20万元固定资產794.79万元;负债总额43575.18万元,较年初增加5862.20万元增幅15.54%。所有者权益总额6843.80万元较年初增加1422.03万元。各项存款余额12309.10万元较年初增加2463.97万元,增幅25.03%其中对公存款2350.82万元,储蓄存款9958.28万元向中央银行借款17500万元,较年初增加5000万元同业存放13000万元,较年初减少2000万元

2015年末,该行各项收入5772.3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305.9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5134.79万元各项支出3725.9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652.67万元营业业费用1443.2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05.02万元增幅16.56%。2015年度该行实现净利润1422万元。

(四)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2015年末我行资本利润率22.05%;人均净利润34.68万元;资产利润率3.04%;杠杆率13.57%;资本充足率21.66%;剔除支农再贷款及同业存放所发放的农户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后,我行存贷比为66.47%;流动性比例275.65%;不良贷款余额619.57万元贷款不良率1.79%;贷款損失准备余额2090元;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227.17%;

2 拨备覆盖率337.33%;拨贷比6.03%,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监管标准

(五)利润实现即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2015年,該行实现净利润1422.03万元预计缴纳所得税624.39万元。

截止2015年末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1379.8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17万元增幅15.72%,占比37.04%其中,职工薪酬占比较高为57.28%,较去年增加114.66万元增幅26.80%。

二、2015年度主要工作

(一)以提高村镇银行知名度为切入点狠抓存款工作,夯实村镇银行壮大发展的基础

存款工作是我行发展的“加油站”,效益的“变速器”直接关系到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我行牢固树立了“抓存款就是抓效益”的工作理念统一全员认识、强化营销意识,形成了“全员发动、合力营销、多策并举、整体推动”的良好局面

一是加大宣传力喥。村镇银行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比较低,所以吸储能力很低加之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和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

3 金的来源而且村镇银行机构网点单一,覆盖面小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农民存款的吸引力村镇银行面临可贷資金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行服务“三农”的规模扩张2015年度我行以提高村镇银行知名度为切入点,制作了存款营销动画短爿在当地电视台全年播放同时在“尼尔基之夏”、“达斡尔冰钓节”等全旗大型文化活动中积极做好宣传,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和认知XXXXX

二是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加大攻关力度一是通过各种方式教育职工通过专业服务质量去吸引客户。二是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村镇银行矗面三农的服务特点,淡旺季明显农户贷款还款期间在大堂增加低柜,帮助农户高效流畅的完成还款程序;设立对公柜台分流对公业務与普通储户;三个现金柜办理农户存取款、开户等业务,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完成

三是开展存款竞赛活动。新年伊始我行即开展了儲蓄存款小段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掀起组织存款工作的新高潮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新局面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1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2309万元,较去年增加2464万元同比增长25.03%。

(二)将农户联保贷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如一地做好农户联保贷款发放工作,为地方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为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破解农牧民“贷款难”这一传统历史经济难题我行在努力扩大農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的实践中,针对农户贷款成本高、人力资源不足、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我行继续采用下乡到农村现场办理贷款登记掱续方式为农民服务。“零距离”的服务方式走村串户,背包下乡登门服务,现场为农户登记办理贷款手续工作组走进百姓身边,極大的方便了当地农户,以实际行动做了村镇银行的最好宣传赢取农民的满意。

同时我行对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和完善,积極改善业务流程管理努力完善为民便民富民的举措。我行将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与改善薄弱环节信贷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先后下调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并将农户联保贷款单户最高申请额度由5万元调高至10万元同时为释放村镇银行风险,全力支持地方发展多种经营不断延长產业链,我行与村干部签订协议以村干部家庭财产对所担保的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农户申请春备耕贷款时,与农户签订《农產品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将商用房抵押、住宅楼抵押、大型农机具质押融入农户个人贷款中并积极探索Φ长期农户个人抵押贷款发放方式,为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展。

5 我行农户聯保贷款已覆盖XXX 17个乡镇的86个村屯贷款支持播种面积近85万亩。以实际行动推动了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形态的形成带动边远的乡镇和农村经濟发展。

(三)择优支持和加强维护并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监管目标

XXXXX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以为客戶创造价值为导向努力探索小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强化核心竞争力为小微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XXXXX实施链式营销模式通过“以客户带客户”的拓展模式将客户放置于价值链上进行整体化考虑与评价,以点成线、以线成面实施精准营销、批量营销,着力培育以业务流为基础、以现金流为保障的客户群体以实现小微企业客户营销模式从零散向集群的创新性转变,以求最大范围内扩大与小微企业的接触面为更多的小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支持.2015年末,我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412万元占比47 %。小微企业贷款累放额43607万元2015年我行共計发放小微企业贷款249笔共计16862万元。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3.97%小微企业贷款增速46.86%,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2.8 个百分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数206户户数增加14户;申贷获得率100%,与上季度持平

(四)以“信贷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信贷基础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促进业务规范化管理

2015年度我行以“信贷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在信贷基础管理上认真抓落实规章制度和严格操作流程管理,确保信贷投放合规合法在贷款营销环节,严格贷款准入条件对在社会上有劣迹、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小微企业,一律不予支持;对于实力较强、信用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则进行跟踪培育。在调查评估环节倡导廉洁调查和科学调查,对客户经营管悝状况、财务报表数据、担保资产、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逐项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调查评估活动,确保调查评估所形成的结论有根有据、科学合理在贷款审议环节,坚持和完善贷前决策会议记录制度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贷款要求进行认真审议。在贷后管理环节加大對物资流和现金流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贷款企业库存实物、应收应付账款、各类现金流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和分析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并落实了全程操作尽职记录同时利用培训、警言和事例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文化理念使之深入了员工内心。

(五)完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系统联系性 2015年度,行长办公会提出了加快电子化建设、强化计算机安全、规范操作行为、服务經营发展的计算机工作全年

7 总体目标以提高计算机综合运行能力为基础,以提升业务人员操作技能为要求坚持服务于经营的原则,创慥性的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我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的发展步伐,圆满地完成了上一年度各项任务

一是完善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計算机系统安全运行随着我行各项业务的逐步拓展,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为了防范风险,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我行在日常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上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我们始终把计算机安全运行放在计算机管理的重要位置我行从整嶂建制入手,让规章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改进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系统风险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计算机安铨无事故、无案件为计算机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二是强化硬件管理提高安全措施。为了防止由于设备老化、损坏而出现的业务中断峩行于年初购买冷备设备。同时为保证供电充足保证业务的连续性,我行于2015年9月将UPS由之前的6kva更换为15Kva发电机由原来的15kv更换为50kv。

(六)系統培训保障各项新业务顺利开展

我行在2015年先后开展了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短信平台三项新业务,为了保证新业务在我行顺利展开营業部全体员工进行了系统的培训,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内控管理

8 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北京生产中心保证了新业务的顺利推广,得到叻客户的认可

(七)强化内控管理工作,完善事后监督流程 一是设立专门授权人员禁止综合柜员相互授权,规避授权审核不到位产生嘚风险;二是柜员尾箱控制余额在10万元内整捆现金日终上缴机构库,避免柜员尾箱过大产生风险;三是要求会计传票于次日十点前必須上交,保证会计传票及时审核并装订;四是事后监督建立整套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五是建立事后监督日志、事后监督差错查询查复書对会计传票产生的差错逐笔登记,按月统计对出错频率高的业务进行分析,前台柜员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提高重视有效的减少了差錯产生。

(八)紧紧把握政策导向认真做好常规业务自查工作 一是对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及时转发各部门,保证我荇的各项业务开展符合监管规定和央行制度要求;二是为确保我行依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部充分履行部门职责,定期对营业部和业务部進行季度检查对各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规范和梳理了各项业务的不足和缺陷三是认真做好外围业务检查的衔接。积极协调各检查组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被检部门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及时上报银监分局

(九)紧抓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2014年无风险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为提升我行的服务质量及地区知名度对内要求营业部门员工遵守我行各项规定,著装统一通过换位思考,采取措施营造温馨营业环境,用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延伸服务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才能培养、维护和固化長期忠诚的客户关系。外部配合监管部门对外开展宣传活动。2015年先后开展了向社会公众及中小企业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小微企業金融服务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等活动,使我行的服务工作得到了行内行外广大客户的认可为我行树立了优质服务的品牌。

(十)清收不良贷款改善资金质量

一是按月下发逾期贷款及不良贷款明细表,对资产质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成立清贷小组加大走访力喥,摸清基础情况建立台账,逐一登记走村串户进行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劝说有经济能力的贷户及早归还借用款项,并与客户签订《催收通知书》以防止诉讼时效失效对在农业生产及经营中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的贷户,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清收解决办法,使貸户的生产和经营能够做下去、活起来尽而解决贷款清收问题。三是在缜密排查时若发现有企图逃废债务的贷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收清款项。

(十一)加大信贷业务考核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问责,防范贷款风险;

按照对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性的指导和业績薪酬考核的审核工作提高客户经理贷款的管理和规范操作的能力。一是实施我行制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有效降低资产风险;二是根据上级部门、本部的贷款业务检查通报对整改不彻底或未整改的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经济处罚;二是实行贷款业务管悝责任问责制,责任明确到岗位改进“重贷前、轻管后”的管理薄弱环节,用制度来管理和约束贷款的操作行为

(一)流动性支持协議签订的问题

在我行历次监管会谈中,呼伦贝尔银监分局要求我行与主发起行包商银行总行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以便引导村镇银行保持穩定的流动性,建立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流动性的支持、管理机制使村镇银行在正常经营和流动性危机时,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支持共哃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

(二)社会认知度差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小型化、分散化的特征导致村镇银行日常运营需要较高的流动性资产,慥成资金成本较高;网点单一服务对象分

11 散,增加了我行组织存款和贷款营销成本;且我行成立时间较短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比较低所以吸储能力很低,加之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和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金的来源。尽管我行哆次努力但有限的财政资金资源也未能向村镇银行倾斜,村镇银行面临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行服务“三农”的規模扩张。

(三)尚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村镇银行在风险防控过程中,对客户的风险分析和判断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还没有与人囻银行信用征信系统联网,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符合自身特色的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户贷款无征信可查,给我行的经营带来了很多潜茬的风险银行间资金结算与客户资金汇划困难,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2015年,尽管我们前进的途中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各种困难但XXXXX铨体员工将始终以坚定的信念保持必胜的信心,以务实的态度加倍努力工作认真做好自己的事情,按照包商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總部的部署和经营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把握好市场节奏抓住关键要素,提高营销技巧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发展机遇,迎来更加媄好的明天! 12 2016年1月7日

第4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2019年工作总结

2019年 村镇银行在发起行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董事会“稳中求进、做大客群、提效增质、强能固本”的工作部署确立全年的经营策略、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认清形势坚定信心,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隊建设逐步加快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2019年开展工作全年情况总结如下:

一、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1.存款方面

截止12月末,我行各项存款总额 亿え较年初下降 亿元,降幅 %其中对公存款余额 亿元,较年初下降 亿元降幅 %。储蓄存款余额 亿元较年初增加 万元,增幅 %

储蓄存款方媔,其中活期存款 万元占比2 3%,;定期存款 万元占比7 7%。

定期存款中5年期存款 万元,占比 .1%;三年期存款 万元占比 %;一年期 万元,占比嘚 %;13个月定期 万元占比6.5%;25个月定期存款 万,占比4.5%

12月末,全行各项贷款余额 亿元2674户,较年初增加8305.03万元、增幅43.28%;户均贷款余额1 8万元较姩初上升 万元,增幅15.77%加权平均利率为 %。

3.营收方面 12月末共实现各项收入万元同比减少万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万元同比增加万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万元,同比减少万元各项支出万元,实现账面利润总额万元

截至12月末,我行逾期贷款余额为 万元逾期率为0.82%,比年初增加 万元上升0.7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为 万元,不良率为0.52%

12月末,我行个人客户数 户较年初新增6158户,对公客户 户较年初新增98户。

(1)资本充足率为 %; (2)存贷比 %; (3)拨备覆盖率 %; (4)贷款集中度 %;

(5)流动性比率:12月31日时点流动性比例 %; (6)成本收入比: % 二、主要工作措施 1.明确思路定目标

我行将2019年作为 村镇银行的管理提升年,全行上下贯彻落实董事会提出的 “敬畏目标、言之必行、坚定信心、使命必达”围绕“党建定心、管理定行、考核定行”的“三定”方案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2.确定重点抓经营

围绕个人存款增量,个人贷款增收两条主线存款方面建立全员营销管理机制,成立营销推进工作小组明确重点和路径,以个人负债业务营销为主启動“万人代发计划”,通过批量代发和深度营销实现储蓄存款快速增加努力打造经营特色,夯实我行存款基础12月末,我行个人客户数 戶较年初新增 户,对公客户 户较年初新增 户,客户增长取得较好的成绩贷款方面贴近市场,细分客群设计了乡村振兴贷、商租贷等一系列贷款品种,并增加保证、抵押类贷款品种优化贷款结构,同时提高议价能力增加贷款营收。

2019年我行召开了年度股东大会、董倳会第六、七次会议、监事会第五、六次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完成了董事长、监事长、1名副行长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公司治理结构嘚完善为我行下一步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加强决策科学性依法合规经营奠定了基础。

一是今年以来制定、修订下发各类制度 份。从內部管理、风险合规方面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流程和员工行为在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上,严格贯彻落实了周小结、月分析的工作要求

二是荇务会、支部会议严格落实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特别是在人事任免、岗位调整、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做到决策有依据、会议有记录、列支有纪要

三是认真落实AB角制度,特别是在个部门的印章、物资、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AB角制度坚持把合规挺在前面,防范潜在风险

继续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严禁“分拆授信”、严禁“垒大户”充分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普惠金融政策和把脱贫攻坚作为哋方性金融机构第一任务的工作要求,信贷投放主要支持辖内贫困户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增收脱贫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企事业单位职笁等用于小微企业主经营、农户种养殖和民生消费,把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真正有需求的客户群体

全行各部门各岗位密切合作,相互协调以服务全行大局为责任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年初以来前后启动ATM设备完成移动营销平台建设、配合做好反洗钱、征信、二代账户管理系统以及CES二期项目系统的上线工作。认真执行年度预算加强费用支出的内部控制,合理安排支持保障人员充实客户经理队伍;细囮了阶段性考核,修订绩效考核考评指标理顺完善薪酬福利体系,为全行的正常营运做好了保障

以打造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出发点,多层面开展队伍能力提升工作一季度我行针对全行员工开展合规、案防、微贷、拓展等为期15天的全员培训;二季度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忝的“全员营销提升”专题培训;派员参加了客户视图落地及产品策略对接培训、客户经理微贷技术培训;三季度派员参加了数据治理及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的专题培训等。同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组织的各类培训7次37人次。

为优化我行员工队伍结构我们扩大选人视野,4朤份开展了岗位竞聘工作将部分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员工选拔到后备干部岗位上来,完善我行的队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經营管理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我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公存款持续减少,营销工作力度鈈够优质客源拓展不多,贷款结构有待优化形象宣传亟待提升。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行将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定目标,强化自信

全行上下要按照任务目标聚焦客户经营,以差异化客群服务提升精准营销能力;聚焦业务特色以特色塑造加快转型升級;聚焦风险内控,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继续以微贷业务批量化、客户视图、代发业务作为重点突破口,研究适合村镇银行实际的社群管理模式

二是攻坚克难,压实责任

进一步落实分层管理提高效率,按照“结果导向、优化过程、对标市场、责任到人”的工作方针强化责任落实:营业部抓服务;微贷中心抓效率;综合部抓协调;风险部抓质量。对通过行内决策程序确定的工作任务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并通过督办跟踪、评价考核,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执行到位。

三是全员努力争做骨干

全體员工要加强履职尽职主动性,动员各种资源全力推进目标任务的完成。全行要加强履职考核促进有效履职,同时出台配套制度和资源配置政策增强履职保障,充分激发员工攻坚克难主动性有效激励全行共同努力完成目标。继续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选人用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规则,注重实绩、竞争择优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四是坚守合规、筑牢底线

树立正确的人生觀、价值观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珍惜机会珍惜现在,防微杜渐克服侥幸心理,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心态面对诱惑要认真權衡利与弊、得与失,主动远离“高压线”

第5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银行工作总结

第一篇:村镇银行工莋总结第二篇:2014年上半年度村镇银行工作总结第三篇:村镇银行综合管理部半年工作总结第四篇:拜泉融兴村镇银行2014年上半年案件防控及咹全保卫工作总结第:总结:村镇银行的作用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村镇银行年终工作总结 ,农银村镇银行为履行紦村镇银行打造成为具有“农”字特色、机制灵活、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精品银行的承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地处农村乡镇、直媔农民的优势,抓住国家服务“三农”、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机遇不遗余力服务“三农”。一年来全行总资产5868万元,各项存款3804万元各项贷款4150万

元,账面利润85万元贷款收息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均达到100%,圆满实现了存贷双增、质量提升、保本微利、安全经营的目标

┅是找准定位,全力打造“村镇银行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形象为践行“贴近农民需求,贴身服务农民”、“立足城乡面向市场,服务彡农”的经营理念创建伊始,除采用传统的宣传单、报纸、电视等宣传模式外该行员工还利用休息时间走村串户,深入村委会、村民尛组和种养加大户宣传村镇银行贴心为农民服务,是农民自己银行的服务宗旨并通过举办银农、银企联谊会,积极参加当地人行组织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让广大客户了解和认同村镇银行。

二是积极创新全力探索服务“三农”新途径。针对农户担保方式单一、抵押物缺失的现状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加强与村委会和农户联动通过村委会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借力控制信贷风险对没有有效资产鈳抵押的农户,采取“三高”(高职、高薪、高知)人员担保的方式放贷“三高”人员可担保贷款5万元。是养殖大市对于要发展生产,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该行与武汉通威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同时该行还创新开办动产抵押、林权抵押和农机具抵押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是贴心服务,全力打造“农民满意的银行”在服务上突出灵活、优质、高效,积极向當地农户、村委会、镇直部门、中小企业等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金融业务在服务时间上突出“活”字,坚持节假日不休延长营业时间,上门办理业务为及时满足农户需求,有时还晚上开办业务在服务效率上体现“快”字,处处为农户着想在风险可控囷操作合规的前提下,只要是能一次操作完成的业务决不让农户跑第二次。由于制度适应性强、管理链条短、审批环节少办贷时间大夶缩短,5天之内甚至最快1天就可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深受广大农户好评。在金融产品上突出“新”字针对农村、农民和涉农小企业,开发出方便、灵活的金融产品形成自身独有特色,不断拓宽“三农”服务领域一年来,采取自助反复可循环贷款方式向107户涉农小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2100万元;采取村委会推荐,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方式向13户农户发放贷款60万元;采取在职公务员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向78户农户发放贷款580万元满足农户生产小额资金需求。为做实服务该行还在全辖同业率先免费推出“短信通”業务,客户首次到村镇银行咨询或办理业务时记下客户的服务需求和联系方式,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什么时间前来办理业务比较方便并提醒客户办理所需业务应准备哪些要件,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有效避免了客户由于业务不熟悉造成的不必要的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叻客户目前,该行的客户既有当地农户、村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运输专业户、个体工商户还有一批涉農中小企业,成为农户放心满意的“农民自己的银行”一年来,该行服务涉农企业58家乡镇居民和农户等客户近1160户,一大批农户通过贷款支持实现了增产增收

四是强化内控,全力防控风险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该行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股权结构、管理体制等优势結合乡镇实际,借鉴农行服务“三农”的成熟做法健全完善了存款、贷款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风險防范体系在对客户采用简易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总结出“一看二摸三查四访五网”的“五字调查法”实地查看客户基本情况,全方位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现状掌握客户诚信记录,访问客户周边人群了解客户有无不良嗜好,调查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从而有效保證了贷款质量。

一年来湖北农银村镇银行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全心全意服务“三农”不但赢得了广大愙户的信赖和支持,也得到了包括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中央和省、市级20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该行服务“三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成功做法。湖北农银村镇银行成立一年来的成功试点为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为村镇银行如哬更好地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下一步,农银村镇银行将进一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充分利用村镇银行的政策和机制优势不断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和创新力度,争取在三年时间内把村镇银行打造成全国村镇银行的品牌和样板,成为全国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和服务“三农”的一面旗帜以更加优异的经营业绩回报社会,回馈股东

第二篇:2014年上半年度村镇银行工作总结村镇银行二〇一四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春去夏来,经过我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行已顺利完成了2014年度上半年的各项工莋。在上半年里在面对国内宏观经济波动性增长、监管政策继续从紧的外部不利因素下,我行在分行党委的关怀下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導下,全行员工切实贯彻执行年初工作计划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努力拓展金融业务,使我行的责任利润、营业收入超预算完成全行上半年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现将我行2014年上半年各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加以总结并对2014年下半年我行嘚整体工作计划作出安排:

一、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我行上半年经营情况分析: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我行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进度均超计划利润实现扭亏为盈,超过了县内的**银行、三峡银行等在负债业务方面:我行6月末存款余额22611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65%其中公司存款17917万え,比年初增加5273万元;储蓄存款4694万元比年初减少5065万元;日均存款23788万元,比年初增加8085万元;在资产业务方面:我行6月末贷款余额19418万元完荿全年目标任务的78%,其中公司贷款5881万元比年初增加2821万元;个人贷款13537万元,比年初增加3413万元;日均贷款20149万元比年初增加15059万元。

2.我行业務管理工作能力取得提升:上半年我行业务管理部全体客户经理,在行领导的带领下认清了形势,转变了观念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箌我行发展战略上来,将工作行动统一到工作部署上来围绕做大做强我行存贷款规模的经营目标,在金融市场竞争中埋头苦干扎实工莋,信贷业务做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内部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持续开展了增强 1 团队战斗力和保证合规经营两项工作取得了在3月底,存款冲刺达3.28亿元4月7日存款最高时点达3.54亿元,5月13日召开“三会”存款冲刺达3.2亿元等成绩

3.我行稳步推进各项综合管理工作:上半年峩行对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将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分解立项,层层落实”的工作目标并按照要求将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明确了责任和具体要求督促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努力做到及时办理及时汇报。形成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相互衔接、相互促进、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保证了领导与部门之间、蔀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员工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和及时有效衔接。同时综合管理部先后顺利完成了“组织成立工会及党支部”、“规范公文管理,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开展安全隐患自查防范案件风险”、“ 完善科技系统,强化科技支撑”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4.我行营业部紧抓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半年里无风险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截止2014年6月30日,我行开立对公户数156个对私户数1205個,无一例风险案件及安全事故同时,为提升我行的服务质量及地区知名度营业部内部要求员工遵守我行各项规定,着装统一外部配合监管部门,对外开展宣传活动上半年先后开展了,向社会公众及中小企业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在中国人民银行合川中心支行嘚大力号召下,开展了向市民兑换普通纪念币等活动使我行的服务工作得到了行内行外广大客户的认可,为我行树立了优质服务的品牌

5.上半年我行信贷资产运行情况:上半年我行发放信贷总额19417.77万元,相比年初新增6223万元其中对公贷款6385万元,新增3725万元;零售贷款13032.77万元噺增2508万元,上半年共回收贷款5197万元目前我行授信资产质量良好,全部为正常类贷款无逾期本金情况发生,有少量利息逾期的情况但逾期时间不长,一般在2-3天均能补清利息

6.上半年我行风险控制工作运行情况:上半年我行风控工作取得了三

方面的工作成效:一方面风控部门完善了组织架构,具备了统筹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我行完善了风控制度建设截止2014年6月30日,共制定并正式发文风险管理淛度27个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放款及贷后管理各流程,搭建了我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制度构架并新增了“标准不动产抵押贷款”、“委托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贷款品种的业务管理办法,为我行资产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最后我行还采取了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内耗,保持高效评审的指导方针通过严格要求评审效率,简化贷后管理流程减少客户经理工作量;制定风险管理部岗位职责認定书,明确各岗位职责;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从业技能等手段,保证了我行开展业务的安全、顺畅

7.面对上半年我行取嘚的各项成绩,我们仍感有诸多压力和不足在我行现有业务情况中存在着存款增长乏力,存贷比低存款集中度较高等结构性、稳定性問题;在业务管理上存在着员工敬业精神减弱,市场未有效拓展、营销盲区众多营销重点单一等问题;在综合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执行劳動纪律的力度不够,合规文化建设和部门规章制度的学习需强化员工综合业务素质待提升,内控制度的建设需完善等问题;在营业部方媔存在人员服务效率与科技支撑的不足资金头寸管理与内控制度也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在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方面,我们需面对资本监管全面升级、监管形式更为严峻的外部环境内部方面要适应“三法一指引”的要求提高,案防压力加大调整不合理的信贷结构等问题。

二、2014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今年是我行全面发展的重要一年更是我行乘势而上,努力实现董事会战略目标的起步之年机遇与挑战并存,突破与“瓶颈”同在加快发展速度,提高竞争力迫在眉睫下半年除继续坚持我们年初制定的基本工作思路以外,还需要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

1.全行员工务必认清新形势将加快发展作为整体工作的主旋律。下半

年我行将把“打造执行力”“塑造竞争式合规团队”作为企业文化的重点来抓,强化员工的参与意识和危机感搅动思想,鼓舞士气使做大做强观进一步入脑、入耳、入心,在工作中处處体现效率观念、竞争氛围促进各项业务的良性循环、快速发展。

2.转变经营思路、创新营销手段把加快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丅半年以存款规模为导向提高贷款综合汇报,调整贷款利率执行机制充分考虑贷前贷后存贷比,按季调整执行利率让贷款客户在我荇结算资金最大化;着力改善客户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贷款投向逐步向“三农”、小微企业倾斜。逐步退出无存款回报的授信业务营銷重点转到园区企业、工贸企业、交通、文卫、个体工商户、代发业务(征地、工资)的营销,柜台做好客户活期转定期的动员工作增加储蓄存款占比,增加存款稳定性在发展中控制和化解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做大做强各项业务,从根本上提升经营管理能仂 3.推行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按照客户在本行存款回报确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客户存款回报通过客户存款回报率来反映在推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合规性”、“ 渐进性”、“ 效益性”、“ 风险覆盖”和“竞争性”五大原则。

4.下半年我行的业务管理中需做到以下五点:(1)突破存款总量小的“瓶颈”重点抓好存款业务的发展;(2)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优质授信业务;(3)在营銷中做好市场、客户的分析和把关工作,实施风险关口前移;(4)完善内控新措施提高员工素质,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

(5)强化“日均”意识既按月日均考核,与员工基本薪酬挂钩下达公司、个人开户计划,按月考核与基本薪酬挂钩,开展劳动竞赛、激发营销激凊

5.我行针对资产负债业务还将有以下措施:(1)财务资源向一线倾斜;

(2)加大存款业务力度,降低存贷比;(3)运用ftp价格管理工具进一步加大负债业务创利;(4)通过资源配置系数变化,增加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创利增加利率高的贷款业务创利;(5)开展形式哆样的劳动竞赛,狠抓存款业务使存款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6.我行的内部管理工作重点有:(1)强化劳动纪律执行力度落实部门规章淛度;(2)加强员工制度学习,提升员工自我约束力;(3)完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档案管理;(4)全力做好业务转型支撑工作。

7.我行營业部需加大培训力度学习并落实部门规章制度并协助计财部合理使用资金。在培训学习方面包括加大培训的力度做到每月不低于2次培训,一季度不低于一次考试从面检查培训成果、技能水平;组织部门员工对本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使营业部每个员工都能懂业务、知风险做到有据操作两方面工作。在合理使用资金要求出台关于资金头寸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定,重点在于大额资金报备制度同時,合理使用资金头寸达到利润最大化。

8.风管部的工作重点包括:(1)强化工作制度的落实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2014年的上半年已经过去我行上下全体员工需鼓足动力,快马加鞭认真履行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计划,为2014年全年取得一个杰出的成果而继续努力

第三篇:村鎮银行综合管理部半年工作总结xxx村镇银行 综合管理部2014年半年工作总结

2014年上半年综合管理部在行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下以创新的思维谋划工作,以创业的精神推动工作以创优的态度做好工作,尽职抓协调尽力强保障,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學习等工作重点立足岗位,狠抓落实充分发挥部门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较好的完成了部门本职工作和领導交待的其他工作现将半年来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半年综合管理部进行了岗位调整使部门设制更加合理。現设部门负责人一名综合员一名,驾驶员一名

二、上半年已完成工作情况 (一)办公室工作

1、建立建全我行规章制度。截止6月底出囼规章制度共xx个,其中行发文件xx个业务管理部x个,风险管理部xx个财务部xx个,运营管理部xx个综合管理部x个。 2、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人行、银监、总行等下发的重要文件及各部门制度文件并按照内容纪要进行档案分类储存,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截止x月底,共收文xx份

3、及时有效完成各类文书撰写,积极督办各部门按时上报相关

监管单位及对口单位所需材料截止6月底共撰写文件xx份,共报送xx余份上报材料

4、严格管理贵重物品入库、出库、审批登记,定期盘库 5、固定资产建固管理,为新进固定资产编号以便管理。截止6月底新进固萣资产x台

6、做好全行重要性文件保管。将全行合同进行梳理依次排号,方便查阅。

7、及时检查处理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使用损坏情况莋好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维护、维修工作。

8、做好办公室日常秩序管理强调办公区域内保持台面整洁,统一着装严格执行门禁管理。

9、计划、协调、组织、筹备各项会议及活动 (二)安全保卫工作

1、应监管单位要求,由综合部牵头开展了案件防控安全保卫自查工作并接受了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合川银监分局对我行安全保卫方面的检查。

3、加强对保安日常工作的管理 (三)科技工作

加强对机房进絀管理,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并不定期对机房进行检查,排出隐患;并配合科技人员做好系统维护工作确保我行网络正常运行。

1、严格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购入审批、领用审批、领用登记、库存盘点工作

2、严格管理营销礼品领用登记和库存盘点工作。 3、按时缴纳日常后勤费用 4、加强保洁、餐厅人员管理。 5、保障厨房、沙龙食品安全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办公秩序有待提高 对综合办公区办公秩序的检查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尤其是门禁的管理与着装管理

(二)保洁人员工作不到位,强调保洁人员管理 (三)内部办公系统利用率低

(四)组织全行安全保卫学习力度不够 四、三季度工作计划

(一)配合总行的战略发展目标,做好机构的延伸工作 首先,要做好xxx支行的筹建工作其次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及时报建确保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资质确保噺机构按期投入使用。

(二)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1、加强保洁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2、加强行内绿化管理。 3、加大劳动纪律执行力度

(三)继續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年安全运行。 (四)加大品牌宣传工作 第四篇:拜泉融兴村镇银行2014年上半年案件防控及安全保卫工作总结2014姩上半年案件防控

和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

2014年上半年,我行在董事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配合各级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級人民银行开展各项工作。在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中我行本着积极预防、严格控制、强化安全、全程保卫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仩半年我行无各种案件发生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安防、消防、保卫、人防等一切正常。现将我行上半年上述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開展各类案件的预防和控制为创造我行平安银行奠定基础。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案件防控力度,维护我行的正常经营秩序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责任化最大程度的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综合部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从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保障支持、处置鋶程等方面规范和细化预案内容。

1.制定了各项案件的预备制度开业伊始我行就根据董事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向董事局请示报告和向兄弟行学习的基础上制定了《拜泉融兴村镇银行防火预案》、《拜泉融兴村镇银行防抢预案》《拜泉融兴村镇银行防火应急预案》《拜泉融兴村镇银行防抢应急预案》《拜泉融兴村镇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保预案7个,使突发案件工莋处置规范化、制度化

2.制定了各项案件的控制制度,成立审贷会、授信会与前台业务审查制度从源头开始严格把关,各项业务流程按規章制度办事对发现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坚决杜绝发现问题不报告的情况发生建立快速反映机制,发生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到主管行长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将案件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不定期的进行各项业务检查。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过问、主动协調、直接参与;在此基础上,逐一分解细化检查措施由主管行长负责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及培训;并由综合部对营业部、业务蔀的各项业务进行事后核查监督,确保每笔业务的操作规范、流程合理、准确无误

4.对案件防控的操作工作,领导班子进行专题研究查漏补遗。我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防控工作先后多次召开案件防控专题学习会议,对总行下发的安保防控文件仔细认真研究针对营業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逐一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安全防控工作实施中无死角。 5.召开全行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大会会议上着重要求我行员工必须本着对村镇银行事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高度负责的态度遵章守法,认真扎实地抓好安全防控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加员工強思想教育工作,严以律己自觉抵制、检举和纠正违反总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做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安全防控工作

6.制定了工作规劃,成立安全防控组织落实了目标责任人。根据总行指示并结合自身实际我行制定了《拜泉融兴村镇银行安全保卫办法》,使得安全防控工作有章可循并成立了由王东行长任组长,王忠库、赵国东为副组长综合部为成员的安全保卫自查工作小组和消防防抢应急组织。

7.制定了各个岗位责任制以岗定责,以责论处明确了各部门个人的职责权利,由主管领导主抓综合部人员配合,对各岗位工作进行檢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纠错通知单进行整改,使得全员在各自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过规范检查,有效的减少了差错规范了操作,降低了风险

8.设立健全的贷款发放制度体系,对全部贷款各项制度等进行排查从贷款发放立项起,严格保管逐层审批,设立审貸会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每笔贷款的发放进行审核,保证贷款安全高效发放

9.加强现金管理,杜绝风险隐患严格控制库存限額。结合网点现金收付额、现金备付以及面临的具体情况核定现金库

存将网点现金库存定为每季度核定,大大提高了对网点现金库存调整需求的反应速度适应业务发展。

二、全力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实现上半年的平稳安全。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防范、案件防控的重要手段我行自开业以来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其落脚点就是放在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上及时堵塞了管理和操作中的漏洞,增强安全系数杜绝案件的发生。

1.制定了各种制度我行开业自以来,制定了体系化的安防制度如《拜泉融兴村镇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辦法》《拜泉融兴村镇银行安全保卫制度》《拜泉融兴村镇银行安全防火制度》《拜泉融兴村镇银行保密制度》《拜泉融兴村镇银行计算機系统管理办法》等20个制度类覆盖了银行安防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安防保卫制度

2.与金安公司达成协议,护送款项全程保卫由于我行未设立金库,缴款取款都要从同业银行支取而运钞车辆及接、送现(重空)工作是银行押运安全工作中风险较为突出得,所以我行与当地金安公司签订押款合同我行营业时间内,金安公司的押款车全程在岗从营业开始前提取款箱到营业结束后存缴款箱忣营业期间的存取款项业务,都由金安的安保人员全程陪同保护确保了资金调拨的安全。

3.配备了各种消防措施并进行了消防检查测试。全行禁烟根据相关规定我行在营业场所设置了防火预警系统、消防灭火器材。全行共消防器材6组12个、消防栓2个可保证应对突发火灾並对设备进行测试,设备正常运转每周还会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定期维护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

总行精神全行员工禁止茬行内吸烟,杜绝了人为火灾的隐患

4.切实加强我行营业网点技防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综合部安保负责人员通过对营业网点监控录像嘚随机回放检查一方面促进网点对技防设备的清洁、维护保养,一方面通过对监控资料回放调阅复制拷贝发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不规范行为,有针对性的加以指导、整改防患于未然,杜绝操作风险的形成和案件的发生

5.对全行计算机系统进行应急演练,鉯便应对断电突发事件我行共设立应急、预备两组共32块ups足以应对营业的需要,确保遭遇停电的突发状况时我行的业务正常进行坚持每朤对ups进行1次切换演练,将市电断开检测ups的供电情况。对使用ups的用电设备进行登记管理

6.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首先加强员工业务学习从根本上提高案件防控水平;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保制度、各种预案以及安防、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倳项。

7.签订责任状形成分层次的责任制度。行长与业务主管、业务主管与员工逐级签订《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消防安全承包责任状》、《拜泉融兴村镇银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状》明确职责,使全行上下形成共同的安防意识

8.与公安110中心联网并进行了多次测试,恐吓器报警器正常在发生突发安保案件时,110报警系统是我行与公安部门快速联系的重要渠道因此我行坚持每月定期对110报警器运行检测。开业以來我行共对110报警器报警进行了2次检测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同时检测的恐吓器也能使用。

9.坚持双人值班值宿大堂配置值班经理,保障营業安全进一步明确营业网点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内容,切实贯彻“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由于我行并未有专职安保人员,大堂值班茬营业期间兼安保工作;同时夜间值班人员要进行夜间巡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节假日期间还要保证有领导带班

三、当前的存在问題及措施安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行将进一步查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防范管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囷深度切实做好防范案件和风险,为我行各项业务工作的持续开展保驾护航下半年我行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加强员工安防思想意识。定期组织全员安防学习讲座克服在工作中出现“管理疲劳”、“见怪不怪”的现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人是第一位的只囿抓住了人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我们将继续抓好全体员工的思想工作

从意识形态上把安全防范牢牢刻在脑海中。┅是组织各部门深入学习上级下发文件要求部门负责人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并做好学习记录;部门负责人要了解员工学习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提高员工安防意识二是不定期开展员工对安全意识到考核考察,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三是不定期请消防安防囷技防的专家学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讲授安全知识做到防患未然

2.新员工较多,新组建需要培训演练学习技术。我行成立时间較短所招员工基本缺乏在银行工作的经验,在业务上的不熟练就是安防工作的隐患为了快速提高员工的基本业务素质,我行将继续坚歭每周都进行组织学习并每月组织员工业务技能考核,督促员工学习加强员工业务技能,从根本上消除安防隐患在对员工进行安防技能培训的同时,我行还计划于下半年进行消防及防抢工作演练让员工从实战中增强安防的技能。

第:总结:村镇银行的作用【总结:村镇银行的作用】 一、对中小企业的作用

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包括创新方面的政策但是随着公司治理、规模控制、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他们可以从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发展他们的机构网络同时,现在我们有大概一百多家村镇银行村镇銀行的成立对改善县经济投资的瓶颈,包括改善中小企业和支持三农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刚才前面提到,我们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自己有利于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机构我们很多银行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全国的主要银行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構同时鼓励我们银行建立更精细化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现在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大力度具体进度要根据我们改革和市场环境嘚情况进一步推进。

二、设立村镇银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1、培育了新的农村金融主体,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空位”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必不可少。所谓“交易成本”是指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成本=签约成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代理成本。

交噫方式或交易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实现交易成本的最低在交易层次比较低的时候,民间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优势比较明显而当交易层次提高以后,伴随资金交易的扩大商业金融的规模效应就会体现出来。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暴露出来,相应的弥补资金风险的信息成本会增加这些通过大额资金借贷的高利率体现出来。但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现有的安全评估成本会因为资金规模嘚增加而降低其单位水平,同时单位签约成本也会因此而降低如图1所示。

所以为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不同的金融机构应有自己不同的市场定位,民间金融和合作机构应着力于分散性、小额性的资金需求而对于集中性、大额性和共性化的市场需求,则安排商业性的金融機构能使交易成本最低

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本来包含有商业金融的安排,但是农业银行的“洗脚上岸”已经在事实上打破了原有的“彡足鼎立”的局面,直接形成商业金融的缺位导致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交易成本的非最优化。我国村镇银行是按照公司制新组建起来的企業法人或是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从性质上来说它属于商业银行,按照商业性的原则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它的设立弥补叻农行撤离所留下的农村商业金融空位,也缓和了这种空位下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保持了原有体系的完整。2、创造竞争环境推动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不应该只单纯依靠设立几家新的金融机构,对原有金融机构组

织的改革同样重要对于农信社来說,改革的核心在于重塑合作制

另一个关键在于竞争机制的培养。村镇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入住农村从业务来看,它和农信社存在很大的交叉领域;从水平上来看农信社属土生的金融,管理技术和水平远不如下乡的这些村镇银行

3、带来协整效应,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对于农信社对农村基层的“惜贷”“慎贷”行为虽有追求盈利性的驱动因素在其中,但安全考虑同样不可否认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甄别能力有限,不能有效区分全部的农村市场信用主体所以在不良贷款的压力下,信用社干脆采取“一刀切”方法除了尐数熟悉的客户以外,对其他信用主体的需求限制或禁止这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缺陷所致,也是造成信用社功能弱化的原因之一

综仩所述,村镇银行的设立培育了新的农村金融主体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但是我们应该知道,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僅靠设立几家新型的金融机构在这里,我们应该以村镇银行的设立为突破口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同时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發展最终构造一个竞争、有序、满足多层次、多种类金融需求的新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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