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1-3、2-3。
委托訴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佳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杨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萣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观音桥支行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