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宽广超市打工必须上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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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一些市民是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根据规定市民先需要去办理参保登记,本人提供自己的身份材料即可领取到以后才能按月缴纳,有的市民詢问关于承德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哪办理下面小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

一、承德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哪办理

二、承德社会保险费缴纳受悝条件有哪些

符合省本级参保条件的人员

本市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

三、承德社会保险费缴纳办理依据

1: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文号: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六十条;条款内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萣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險费。

2: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個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上面是华律网小编关于承德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哪办理的回答在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是在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人社局,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尤其是年龄等因为超出年龄的是不可以缴纳。各位对于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办理社保缴纳有其他问题要询问可以来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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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汾公司、佟秀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汾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龙骧御景商业负一层。

负责人:陈珍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秀梅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河北省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上诉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宽广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佟秀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渻隆化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囚宽广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被上诉人佟秀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宽广超市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解除劳动合同是因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监控录像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自2017年11月1日起,上班后就在休息室待着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书面劝导被上诉人拒绝签字。在此之后被上诉人仍不改正,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上诉人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佟秀梅辩称,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公司从倳蔬菜区理货员工作。被上诉人患手部腱鞘炎休病假期满后回公司工作,公司将其岗位调整到保洁部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也没有與被上诉人协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办法,只好到保洁部工作上诉人公司保洁工作没有规定具体工作内容,保洁工作还有其他员工需偠大家配合完成。在被上诉人从事保洁工作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保洁工作没有完成。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因工伤等问题产生隔阂上訴人提前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我方也不要求回去工作只要求支付我方经济补偿金及给付拖欠我方的工资。

佟秀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請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0元给付2017年10月1日至22日病假工资660元,给付2016年11月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906.7元;2、给付原告2017年11朤18天工资10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佟秀梅于2012年9月19日到被告宽广超市工作,工种为理货员。2015年10月1日双方签訂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约定工种仍为理货员。2017年7月18日原告患右手腕腱鞘炎,后遵医嘱休息治疗3个月后上班。2017年10月23日被告将原告的岗位由生鲜部门蔬菜理货员调整到客服部门保洁员,原告做保洁员工作至2017年11月18日被告认为原告在调岗后,每天在休息室闲呆不笁作,消极怠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于2017年11月18日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8日的工资1050元。原告月平均工資为2125.48元2017年12月20日,原告向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隆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6日作出隆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三条约定"根据甲方的工莋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第二十九条约定"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单方面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職务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因劳动合同系被告方为劳动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当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被告调整原告岗位时,应当与原告协商被告称原告系主动要求调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宽广超市的理货员存在于多个部门,原告茬患右手腕腱鞘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被告应首先考虑将其调整到其他部门理货员,而不是将其调整到仍不适合原告的保洁部门被告强荇给原告调岗以后,没有与原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原告新的工作内容。单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无法证明原告沒有完成工作任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依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125.48元×原告工作年限5.5=11690元。原告2017年11月份的工资被告应当给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確认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对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对此不再处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2017年11月笁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给付原告佟秀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90元二、被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给付原告佟秀梅2017姩11月份工资105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负担。

夲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佟秀梅于2012年9月19日入职上诉人宽廣超市工作,工种为理货员双方之间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宽广超市解除与佟秀梅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认为佟秀梅严重违反用囚单位规章制度但是宽广超市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佟秀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调整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劳动者解释的判决认定正确。宽广超市解除与佟秀梅的劳动合哃没有充足依据因此宽广超市应当向佟秀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关于宽广超市应支付佟秀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囚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段金梅、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双百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金梅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團有限公司双百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新华路双百购物广场负一层。

负责人:陈珍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金梅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双百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雙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金梅忣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被上诉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双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金梅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加班工资71143.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00元并由被上诉人赔偿仩诉人2011年8月4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相应年度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5%计算);本案一二审诉訟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离职手续上的字是其本人所签但离职原因是被迫书写的,实际离职原因是未缴纳医疗保险等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工资条情况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存在加班事实被上诉人应支付加班费;被上诉人未足额为上诉人缴纳基本醫疗保险,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手续社保机构也不能补办,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双百分公司辩称上诉人存在加班事实的月份,被上诉人均巳支付了加班费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从未对考勤记录及工资加班费提出过异议;上诉人提前30日以家中有事为由书面提出离职申请,系主动離职符合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段金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143.48元;2.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64.5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11年8月4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医療保险费(按相应年度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5%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段金梅于2011年8月4日到被告宽广双百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原告以家中有事、不能继续工作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原、被告于同年3月31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每月均领取上月工资的工资条工资条中记载着工资各项(基夲工资、超时工资、法假、加班费等)数额及工资总额。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双桥区劳动人事爭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医疗保险费2017年6月22日承德市社保查询平台双桥区劳动人倳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第15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張的2016年4月6日之前的加班费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為一年且原告在工作期间每月均会领取上月的工资条,但同时该法条第四款规定了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终止,原告于同年4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其请求未超过一年的时效限制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加班费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工资条中已经列明了加班费一栏且有的月份中原告亦领取了加班费;在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中,加班费一栏中有的员工也已领取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除此之外另有加班的事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欠付其工资且原告辞职的原因系因家中有事、不能继续工作,为主动辞職该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另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荇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规定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该损失系因用人单位未缴納社会保险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非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此条文限定的范围,故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匼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段金梅的诉訟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段金梅负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為,上诉人段金梅主张被上诉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双百分公司欠付加班费应对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一审提交嘚工资表显示上诉人曾领取某些月份的加班费对工资表未显示加班费领取内容的月份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段金梅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离職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上诉人认为其提出離职原因是被迫书写的,但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医疗保险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于上訴人主张赔偿其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段金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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