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
法萣代表人:周建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龙丽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佩仪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自编腰鼓农场海纳工业园**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19X
申请执荇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环罚〔2017〕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依法進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決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番环罚〔2017〕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