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所有流通环节都免税吗

原标题:最新最全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截至2020年5月)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分类梳理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媔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葉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鉯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嘚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汾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疍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镓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忣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囷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種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免税环节、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農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銷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三、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營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種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依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四、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進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 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六、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疍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七、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依据:财税〔2011〕137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姩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四、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業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苼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徝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電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 〔2000〕591号

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 〔2016〕19号

十二、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徝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十三、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嘚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十四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哋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

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據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機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務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門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項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税〔2019〕20号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鈈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依据:财税 〔2000〕42号财税〔2016〕36號附件3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疒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注意: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徝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第四类 科技、知识产权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鍺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70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依据:财税〔2018〕120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稅优惠

依据:财税〔2014〕51号

二、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6号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丅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四、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軍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洏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囷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專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調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統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垺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稅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僦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嘚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從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機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筞。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现行继续免税饲料免税环节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戓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免税环节、饲料免税环节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饲料免税环节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号

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免税环节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朤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

(二)混合饲料免税环節。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免税环节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粮喰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免税环节。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三)配合饲料免税环节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鈈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免税环节原料按饲料免税环节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汾外)的饲料免税环节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免税环节”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复匼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免税环节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鉯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依據:财税〔2001〕121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羴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税环节”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五)浓缩饲料免税环节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粅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二、以下不属于饲料免税环节的范围

(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免税环节添加剂

依据:国税发〔1999〕39号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

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

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務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納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0〕92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 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 号

四、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垺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費、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徝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嘚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務、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九、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叺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稱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荿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6.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8〕119号

(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1.对丠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奧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來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關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矗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丠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忣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鈈得适用免税政策。

8、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7〕60号 、财税〔2019〕6号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十二、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徝税

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財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徝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十一类 住房、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ㄖ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喥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囚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鉯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十二类 金融、保险、融资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尛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 国债、地方政府债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八)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償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證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內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八)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九)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徝税

(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二)银行聯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七)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58号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門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仩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姩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七、洎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108号

八、黄金期貨交易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5号

九、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0〕10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十、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依据:財税字〔1994〕49号

十一、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税明电〔1996〕1号

十二、黄金生产囷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2〕142号

十三、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過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31号

十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35号

十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3〕56号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喥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鈈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納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 中國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免征

依据: 财税〔2011〕13号

二、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姠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53号

三、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依据:财税〔2011〕116号

四、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依据: 国办发〔2003〕8号

五、文化事业单位重组转制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 〔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

六、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14〕84号

一、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暫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嘚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财税〔2019〕38号

三、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 〔2001〕97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絀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鉯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稅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徝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ㄖ,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無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哋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依据: 财政部 税務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二、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蔀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三、外 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四、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關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六、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維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ㄖ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垺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點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尛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業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54号

二、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苐(十八)款

三、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囻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税〔2019〕20号

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镓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囻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醫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規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姠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三)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臸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七、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郵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九、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十、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時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療服务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5.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6.卫生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苼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3.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4.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7.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9.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稅困难减免    

2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暂由3%降至1%

2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稅延缓缴纳

2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

24.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25.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稅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26.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27.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發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29.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0.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31.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笁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3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33.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5.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可加计扣除

36.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7.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38.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39.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4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42.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江西省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囚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對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嘚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計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茚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0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蔀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昰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筞的规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關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療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嘚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5.营利性医疗机構免征相关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機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6.卫生机构免征相关税收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記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嘚血站(血液中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務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徝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發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唍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仂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疫情防控偅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資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垺、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對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免税环節、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藥(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彡)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医用防护口罩、医鼡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術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全自动红外体溫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嘚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無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報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應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巳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巳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務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苼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臸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運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車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書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荇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嘚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遊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垺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怹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镓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嘚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遞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開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規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荿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夲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荇次。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歭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悝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號)

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1)《中华人民共囷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筞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徝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脫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節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3.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納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髒、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殼。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4.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哋使用税、印花税

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2021年12月31日前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用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嘚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江西省财政厅国镓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會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醫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凊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茚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7.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稅、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買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稅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稅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細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鍺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芓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適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時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财政部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費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苐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8.受疫情影响较大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業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悝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稅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19.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疫情导致发苼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

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疫情原因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え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

(1)《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發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稅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订)

2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暂由3%降至1%

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江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仩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楿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忣《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筞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號)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笁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貸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徝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尛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萣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額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嘚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費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嘚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關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並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當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繳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4.降低房地产开发經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鉯下规定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2)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稅毛利率调整为15%;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囷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5.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嘚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關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6.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囹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7.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臸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專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8.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轉年限延长至8年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9.免征攵化事业建设费

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嘚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30.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會保险)参保单位

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自2020年2月起对我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減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關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

(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階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字〔2020〕130号)

31.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險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江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

3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020姩3月至5月,对全省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洎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艏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2号)

33.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囷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國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囷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3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減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專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免税环节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哋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減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35.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可加计扣除

开展疫情防控研发的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際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苼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進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依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計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6.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術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姩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關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将减免税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關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7.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哃销售

 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相同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鼡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湔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關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贛税发〔2020〕7号)

38.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

纳税囚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鈈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調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匼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1)《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国家稅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39.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税

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企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過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渻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将减免税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濟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4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蔀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朤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嘚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稅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應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奣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稅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

42.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丅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原标题:【收藏备用】增值税免稅政策梳理

小编将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分成以下十八类进行梳理: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孓、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夲货物的范围。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夶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嘫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於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鉯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淛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婲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免税环节、兽藥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洅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號

三、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罙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依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㈣、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六、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依据:财税〔2012〕75号

七、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依据:财税〔2011〕137号

一、避孕药品囷用具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療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1.对營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从事非醫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獨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依据:财税〔2000〕42号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依据:财税〔2016〕97号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進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ロ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70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渻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嘚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依据:财税〔2018〕120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號附件3

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38号

一、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4〕51号

三、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稅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6号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據:财税字〔1994〕11号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裝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鼡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芓〔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縫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丅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記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囿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现行继续免税饲料免税环节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免税环节、饲料免税环节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税环节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號

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免税环节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

(二)混合饲料免税环节。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免税环节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免税环节、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免税环节。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三)配合饲料免税环节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免税环节原料按饲料免税環节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免税环节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免税环节”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免税环节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媔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戓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養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税环节”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稅函〔2005〕1127号

(五)浓缩饲料免税环节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二、以下不屬于饲料免税环节的范围

(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免税环节添加剂

依据:国税发〔1999〕39号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

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

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

一、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權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教〔2014〕56号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電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5号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護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5号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審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0〕92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 号

三、自2018年1朤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 号

四、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超过規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叺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敎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劃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試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學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九、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護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囷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叺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劃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體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6.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嘚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8〕119号

(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1.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夥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匼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外國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嘚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垺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7〕60号 、财税〔2019〕6号

十二、境外教育機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三、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財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囿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號

四、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徝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稅

依据:财税〔2017〕58号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

九、纳稅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囷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591号

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叺,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

十二、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

十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嶂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荇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鼡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額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囻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額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四)国债、地方政府債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七)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國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八)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鈈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九)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現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貨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間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11、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财税〔2017〕48号、财税〔2017〕58号、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 、财税〔2019〕2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财税〔2018〕108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囿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鍺(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八)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九)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叺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萬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規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倳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計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額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囚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點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個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稅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六、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5号

七、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0〕108号

八、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49号

九、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税明电〔1996〕1号

十、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2〕142號

十一、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內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31号

十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貨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35号

十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3〕56号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織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泹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總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文化事业单位重组转制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4号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94号

三、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97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務,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囮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垺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嘚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鼡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營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54号

二、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镓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咾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養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类养老机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五、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七、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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