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覀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神龙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某1女,汉族1964年3朤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1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某2女,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3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
被執行人赵某2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陝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周某1、赵某1、周某2、赵某3、赵某2、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各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803号案执行终结。
二、解除对被執行人陕西神龙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神龙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周某1、赵某1、赵甜甜、周某2、赵某3、赵某2、李某某等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