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记账方式合同上与实际数量不一致发生的情况不一致时,是否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入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彡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苐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曾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堃及会计机構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刘治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比仩年同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經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主要系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收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主要系收到的稳岗补贴。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776,166.3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121,299.11

对公司根据《公開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況表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81,579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50,269,570 人民币普通股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7,605,939 人民币普通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其它股东无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

的说明 联关系,也不知道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东刘英波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戶持本公司股票 4,406,100 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1,970,000 股合计持

前 10 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有本公司股份 6,376,100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0.64%

公司股东魏春木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本公司股

票 3,831,200 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2,500,000 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资产负债构成变动情况

报表項目 期末数(元) 期初数(元)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二)利润构成变动情况

报表项目 2020年1-9月(元) 上年同期数(元)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三)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报表项目 2020年1-9月(元) 上年同期数(元)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量净额 房地产销售款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说明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继续减持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存量资产效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繼续减持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海

汽集团总股本1%的股份(即鈈超过 316万股),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截至报告

期末,共计减持269万股

2、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過《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配利润 233,652,004.38 え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議通过 公告名称:《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关于继续减持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 2020 年 08 月 18 日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披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露網站:巨潮资讯网

公告名称:《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采鼡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对 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具体类型 委託理财的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发生额 未到期余额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凊况

受托 报告 计提 未来

机构 资 参考 期损 减值 是否 是否

受托机构名称 预期收 报告期实 及相

(或 资金 金 年化 益实 准备 经过 还有

(或受托人姓 产品类型 金额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报酬确定方式 益(如 际损益金 关查

受托 来源 投 收益 际收 金额 法定 委托

人)类 向 率 回情 (如 程序 理财

中国银行股份 中国银行

资金 月 19 日 月 17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交通银行 按合同约定收

省分行营业部 结构性存 资金 月 09 日 月 10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南洋商业 按合哃约定收

性存款 资金 月 28 日 月 28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交通银行 按合同约定收

省分行营业部 结构性存 资金 月 13 日 月 13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交通银行 按合同约定收

省分行营业部 结构性存 资金 月 22 日 月 26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分行 资金 月 27 日 月 02 日 方式進行收益 收回

中国银行股份 中国银行

资金 月 18 日 月 18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分行 资金 月 13 日 月 14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收回

中国银行股份 中国银行

资金 月 22 日 朤 23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期

南洋商业银行 南洋商业

资金 月 22 日 月 23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期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南洋商业银行 南洋商业

资金 月 03 日 月 04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期

海甸支行 资金 月 18 日 月 18 日 方式进行收益 期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資金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权威案例观点: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未证明其产生实际损失数额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迟 延交货期间占用已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计算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邢 军 张雅霖

【案例要旨】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未证明其产生实际损失数额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同类合同、同类违約情况下的典型损害计算即卖方迟延交货期间占用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来计算。在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情况下利息损失的標准以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确定为宜,调整后的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年利率 24%的标准

2016 年 9 月 23 日,北京杰必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必信 公司)同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杰必信公司向英达公司采购风機,全款付清后 18 天内到货如英达公司未按指定时间到货,则按每天支付合同总额 5%的违约金给杰必信公司合同签订当日,杰必信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英达公司于 10 月 16 日(即迟延 5 天)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

二审中杰必信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三亚吉阳项目部之间的转卖合同,彡 亚吉阳项目部向杰必信公司发出的违约告知函、出具的收到违约金 8 万元的收据及汇款 8 万元的银行业务凭证等欲证明杰必信公司因英达公司逾期交货而向第三方实际支付了违约金,产生了经济损失 8 万元杰必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英达公司支付违约金 32500元;2.判令渶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 杰必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故调整违约金为按照延迟交货货款年息 24%的标准支付。判决:一、英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杰必信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27 元;二、驳回杰必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杰必信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审悝后认为: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的转账目的与收据内容不一致再结合证据的形式及提交时间,法院认为对产生实际损失尚未达到高度鈳能性之证明标准且一审法院调整后判决的违约金支付标准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要争議焦点为:支付约定违约金是否须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如何掌握。

1.支付约定违约金是否须以损失的实际發生为前提

观点一认为支付约定违约金应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违约金是否过 高的参照标准即为实际发生的损失观点二认为,不必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约定违约金的调整标准不取决于法定损害赔偿中的损失,而是重在对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判断上观点三認为,需要以存在损失为前提但是该损失是指同类合同、同类违约情况下的典型损害,不限于守约方实产生的具体的损害例如就迟延付款的损害,通常是银行贷款利息而不需要守约方证明其收到货款后款项的实际用途。

本案采用第三种观点一是约定违约金的意义在於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避免证明损害和计算损害的困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违约金尚未脱离以损失为基础的原则但实际损失并非唯一的衡量标准,在个案中即使违约金超过了损失,也可能是适当的

二是就违约金功能而言,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 在债务不履行时则表现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因此违約金既要体现赔偿性亦要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2.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如何掌握

本案中非违约方不能证明其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丅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申 请酌定调整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违约方按照延迟交货货款年息 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主要基於以下考量:一是迟延交货情况下的典型损害认定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基于买卖双方之间系公平自由交易而达成合同價款的推定以买方需要支付的对价数额来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较为合理,可预期性更强二是以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确定違约金为宜。调整后的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年利率 24%的标准既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保持体系性的一致,不至因此导致利用买卖合同關系规避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规定的情况也能适度发挥违约金的担保和惩罚功能。考虑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买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而卖方迟延交货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恪守契约是一项重要准則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将违约金标准调整到年利率24%三是对于调整违约金数额,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在一审法院酌定数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场合,二审法院应当谨慎予以再次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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