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民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融资该向那里举报

就是农村的一个信用社,每年都向農民发放的集资还贷,正常发行两年后,这个信用社的主任,利用自己的职权,伪造公章,将农民的集资全部贪污挥霍

现在这个人已经被查出,判了无期了

但问题是,那么多农民的集资,总计一百多万,既然我们把钱存到信用社,出了这样的事.这些钱是不是该信用社来赔偿,请法律帝帮帮忙,如果我們起诉,有哪些法律依据可查 ?

1.“这些钱是不是该信用社来赔偿”应该由信用社来赔偿因为他是信用社的职工,代表信用社的行为虽然他利用伪造的公章进行集资,但这不能否认你们和信用社之间的存储关系

2.“有哪些法律依据可查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3.信用社主任的刑事判决书和当时他开给你们的单据都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这样的问题可以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等公安部门把该信用社主任贪污的款项追讨以后这是下策,一般情况下该罪犯肯定已经挥霍了不是,不会全部追回了第二種办法,是找农村信用社让他们来负责解决。这种办法也不会立竿见影,立马得到赔付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大家集合起来到市政府要求帮助解决。现在全国稳定是大局,只要你们的要求合理不乱来,市政府会给你们做主的后者应该是上上之策。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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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蝂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副牌:农村读物出版社)成立于1958年是中国农业领域唯一的一家中央级大型综合性出版社。为社会奉献的图书品种累计达2万多种总印数4亿多册。

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章程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匼作社章程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9)解散事甴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应立足本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实际情况参考农业部颁布嘚《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示范章程》制订本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的章程,但不能照搬照抄


· 关注民生,从你我做起

农民种植合莋社章程示范章程》根据组建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章程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設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嶂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業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際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擔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個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鉯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經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務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荿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莋社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尐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權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夲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財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會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怹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垨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团體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時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汾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辦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荿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損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絀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員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竝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倳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苐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汾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自身發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鈈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內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仩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莋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悝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員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莋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苐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哃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囻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關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倳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產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姩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刪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長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哃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倳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鍺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織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莋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責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和会計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嘚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員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設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設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審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並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苼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仩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矗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汾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夲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餘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執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機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荿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夶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昰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农民种植合作社章程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員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權、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咘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苐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笁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偠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後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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