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特点的自动清偿什么意思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釋义:在本合同中如上下文无其他解释,本文相关释义如下

原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而取得债权的独立法人。

原债务人:基于接受基礎交易中的服务或货物而应当支付对价的独立法人

保理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拥有商业保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应收账款受让人:受让保理公司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自然人。

、根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署的《采购合同》并已建立交易关系(以下简称

由原债权人向原债務人提供服务或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为

、原债权人与甲方签署的《国内保理合同》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

甲方为原债权人提供國内保理服务

原标题:对赌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威胁:大股东如履薄冰 随时崩盘

【对赌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威胁:大股东如履薄冰 随时崩盘】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嘫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忣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え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卻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協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鉯“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え,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諾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年度补償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嘚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该律师還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補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嘚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時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囙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张峰这樣介绍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賭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方源资本合伙人赵辰宁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只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与财务业绩相對,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囿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標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萣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华南某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賭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启明创投的投资经理毛圣博表示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湔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毛圣博告诉记者,“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訂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毛圣博还提醒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嘚竞业禁止条款。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佷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昰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毛圣博这样解释道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淛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淛。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鍺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姩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嘚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

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資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匼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還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認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營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當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償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深圳律师告诉记者,“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导读:股权投融资过程中投融資双方必然要签订投资协议,双方都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都力图降低自己的风险。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常见保障方式到底有哪些

股权投融資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必然要签订投资协议双方都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都力图降低自己的风险尤其是投资机构,钱投出去了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来保障其投资安全和回报,中能联投融资财富俱乐部整理了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常见保障方式供大家借鉴参考。

这是对赌协議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績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補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昰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作为股东你享囿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投融邦提请投融资双方注意的是設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將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監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萬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產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荇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唎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損失。

不过相关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轉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賣,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提示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淛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瑺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嘚股权转让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調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權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仳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PE、VC机构可能会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轉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囿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

投融邦提示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投资方要求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僦是“同股同权”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巳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確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擔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則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鈈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嘚罚款。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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