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大集体工作关系,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养老缴费显示的是个体

编号:35060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3]80号 頒布日期: 执行日期: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新劳社養字[2002]84号)精神及以往有关企业职工身份认定的原则,对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大集体身份职工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其职工身份的认定一律以其参加工作或转正时是否占用计划、劳动(劳动人事)或人事部门下达的招工招干指标,并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且有实際工作年限为依据不含取得大集体劳动指标,但没有被单位和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没有实际工作年限的人员有关大集體身份职工补费和缴费年限界定可依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精神办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體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1)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普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单位主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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