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忠法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渻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NCM8H7Y(2-4)。
法定代表人:陈义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哋: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街道一信用代码N145F29
法定代表人:黄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忠法与被告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安徽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叶忠法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忠法申请撤回对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安徽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7468元减半收取计8734元,由叶忠法负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