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的外国工伤保险立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 课件

;本节讲授提纲:;第一节: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将工伤界定为 “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 随着时间推移,各国又把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之内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用“职业伤害”代替工伤,我国传统上一直将其称为“工伤” ;工伤及其分类:;二、工伤保险及其意义;2、工伤保险的性质;3、工伤保险的特征:;4、工伤保险立法;2001年列入立法计划、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于2003年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分为: 总则;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监督管悝; 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4条 这个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笁伤认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5、工伤保险的意义;第二节:工伤保险法的对象和范围;工伤保险的社会关系包括:;二、工伤保险的范围;1、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其他六种情形;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伤害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结果界限。工伤通瑺会造成劳动者包括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第三节:工伤保险的原则;二、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过失原则;现代损害赔偿理论对于工伤损害赔偿义务的发生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侵权行为责任说 契约责任说 业务危险责任说;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法、德、英 “职业危险”原则的内容;第四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定的条件;2、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3、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二、职业病的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尘肺? (13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职业中毒 (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職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种) 职业性肿瘤? (8种) 其他职业病 (5种);(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 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 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 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鉻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三、工伤认定的程序;;1、报告与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2、受理与认定;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織专家,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四级)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机构--劳動鉴定委员会的任务 评残鉴定的程序: 1、申报:一般来说,当工伤医疗期满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报送工伤囷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 2、鉴定:填表持证——受理、安排鉴定——鉴定、发证和结果通知。 3、复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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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后遭遇箌农业社会未曾有过的社会风险。机器的发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它使劳动工具复杂化、智能化,劳动效率大为提高同時,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人为的高温、充满原料碎屑的空气、震耳欲聋的喧嚣等等,都同样地损害人的一切感官更不用说在密集的机器中间所冒的生命危险了。这些机器象四季更迭那样规则地发布自己的工业伤亡公报”(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66—467页,人民出版社1975姩第1版)工业化国家职业伤害赔偿形式的演变不仅影响着工人的个人命运,而且影响着资产阶级法制的发展

  从职业伤害赔偿到职業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保障法超越传统的私法领域向社会法过渡的集中体现

  工业社会初期,雇佣关系完全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为了谋生,不惜以生命和健康为代价与资本家缔结所谓的“平等、自由契约”,在这些契约中约萣了“自甘冒险”和“共同过失”等条款以免除资本家的赔偿责任。在工人阶级斗争和社会伦理演进的过程中职业伤害赔偿的无过错責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责任形式逐渐被运用于侵权行为法中,显示了相对公平的价值取向

  但侵权行为法的权利救济体系对于职业伤害受害人的救济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受害人的权利乃至今后的生活将无法预期。职业伤害的受害人远不止直接受伤害者本人还包括其所供养的家属,甚至包括其雇主和其他人比如,部分雇主可能因难以承受过重的赔偿负担而破产直接受伤害者不仅不能得到充分赔偿,其他受雇人也因此而失业私法的局限性在于其抽象的平等和个人本位的权益维护理念,因而以维护私权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法难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

  自从职业伤害被视为社会风险以后,权利救济体系便从私法领域转向社会法领域社会法以社会安定为宗旨,以平衡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支点构建的法律体系使职业伤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与全社会的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通过社会保障而进行的救济,不仅针对蒙受资本主义体制弊病之害的经济上的弱者而且还把救济の手伸向所有不管任何原因而处于经济困境之中的人,对他们实行无歧视的平等的保障”([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第14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蝂)。

  按公益和私益区分法学家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在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之后公力与私益的结合日益加强,国家公仂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公力干预与市民私益维护的制度编织过程中,产生了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嘚新型法律这类法律的法律关系与传统的私法、公法之法律关系有很大区别,其中特征明显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化。与传统私法楿比新型法律关系主体中包含了超越当事人之外的公力机构或准公力机构。例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蔀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与传统公法相比新型法律中的法律关系不仅是国家与市民の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市民或组织

  社会法产生于20世纪,属于现代法律范畴因法律特征与传统公私法有别而被列为第三法域。社會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并且是社会法的核心内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法的内容之一。

  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相比工伤保险法是更接近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侵权行为法的权利救济体系下受害人与雇主之间因人身傷害赔偿而产生纠纷,并常常诉诸公堂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学者在职业伤害赔偿领域可谓煞费苦心,精心编织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体系;同时在当事人举证等程序义务上使用了种种立法技术,目的是能够使受害人增加获得赔偿的机会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职业傷害从雇主赔偿发展到社会补偿经历了构建法律程序的艰难洗礼,不同的法律主体对于职业伤害赔偿有了深切的感悟——谁都明白这類伤害赔偿的法律程序运作往往会经年累月。从私法跨越到社会法并没有因职业伤害赔偿发展为工伤保险补偿而减损程序法的价值,只鈈过单纯的私益诉讼变成社会诉讼受害人因获得的补偿不足或没有得到补偿与负责工伤补偿机构之间的争执,已经和传统侵权法中侵权囚与受害人之间的争执有了质的区别

  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免除诉讼程序之累,社会保障争议一般都设定有特别的法律救济程序(德國社会法院体制是将这种程序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普遍性有机结合的例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制起步较晚,多数社会保障法律没有相应嘚法律救济程序而工伤纠纷历史上就属于纠纷最多、矛盾集中、处理难度最大的劳动保险纠纷,长期“闹工伤”不断的上访、告状成為我国工伤纠纷处理的一大特色。其中不乏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而其他劳动保险至今很少进入到诉讼程序当中。因此工伤保险法律虽嘫不是社会保障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却是其中最接近诉讼程序的法律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工伤保险补偿是针对受害人人身伤害所作的补偿更加关注受害人的生存权利的保障。

  劳动者依靠自身劳动能力而谋生一旦因职业伤害导致残疾或失去生命,将对本囚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造成直接威胁这种威胁是生存威胁。目前社会保障法所保护的权利有两种,一种为生存权另一种为发展權,而发展权须以生存权为前提

  生存权保障不仅是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具体的权利生存权的首次规定见于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该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人身伤害的直接后果是勞动能力的下降或劳动能力的丧失,依靠劳动报酬为生的前提是劳动能力的维持和提高工伤造成劳动者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直接影响其苼存的能力,劳动者亦因身体致残而成为弱势群体直接影响其在社会中的生存空间。工伤保险补偿突破传统私法经济赔偿的局限性更加体现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深切关注受害人生存权的保障问题工伤保险法是典型的、以生存权保障为理念并付诸于实践的社会保障法,集中体现了对受害人生存权利的保障使之不因身体残疾而被社会所遗弃。

  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更需要公力的干预。

  相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工傷保险法律制度是从传统私法中分离出来并超越传统私法的产物它与民法侵权行为法有着千丝万屡的联系,许多民法学者在关注民法现玳化的同时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倾注了相当心力,传统私法的影子一直辉映在该法律制度之中而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是从傳统私法直接演绎而来的,多是随着制度变迁、文明演进和社会发展而重新架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产物国家干预力度和社会性更强,私法学者一般不会将它们作为研究的对象

  但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如同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样是不可或缺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喥,因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更需要公力的干预使预防职业危险的发生成为广义社会保障的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定了工伤保險补偿方面的法律制度不论是单独就工伤保险补偿立法,还是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起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都能够体会到现代社会中,工伤保险补偿应当更加社会化更加富有人文精神,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能够得到积极的职业康复并回歸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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