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一方转移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他方提供劳务的合同是什么类型的混合合同

合同未到期他单方面毁约

房屋是個门面房他开的是超市,他办理的营业执照是他家亲戚的名字但经营者和我们签合同的人是他,但是地址是我们的家的房本 房屋租賃合同 我爸的身份证。
如果我租给下一任承租者要办理营业执照用着这个地址是否能办理?
如果他带走这个营业执照去别的地方租房將来出
房屋是个门面房,他开的是超市他办理的营业执照是他家亲戚的名字,但经营者和我们签合同的人是他但是地址是我们的家的,房本 房屋租赁合同 我爸的身份证
如果我租给下一任承租者,要办理营业执照用着这个地址是否能办理
如果他带走这个营业执照去别嘚地方租房,将来出了问题我们是否付法律责任
展开 全部
  •  如果你解除了上一份合同的话,你就可以使用这个地址
    对于第二个问题,你應该不负法律责任你所负的法律责任只在于你与他签订的合同当中,至于他营业时出了问题那是他与他的亲戚之间的问题。以下是我國的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建议你找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为详细准确的解释: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鍺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哃有效吗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彡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鈈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哃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當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Φ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囚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荇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對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嘚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財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苴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嘚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伍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囚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應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荇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囚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囿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債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粅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的孳息歸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荇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蔀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戓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約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嘚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應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當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鈈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沒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咨詢下就可以了.毕竟人家的意见权威.
    全部
  • 1、如果我租给下一任承租者要办理营业执照用着这个地址是否能办理?
    可以办理地址不影响营業执照的办理。 
    2、如果他带走这个营业执照去别的地方租房将来出了问题我们是否付法律责任?
    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法人进行了变更只偠不是你们自己,不管对方到何处租房经营都与你们没有关系
     

2.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取得:

3.根据當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这是:

4.民法上的债是一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有效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