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借钱后为躲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私下把房产低价转让给子女,债权人怎么办

原标题:夏昊晗 |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保证之识别

编者按:本文刊于《法学家》2019年第6期感谢本文作者夏昊晗老师的授权。

作者:夏昊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夶学法学院讲师

——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摘要: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原则上应依“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明确措辞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承诺内容与措辞矛盾、措辞具有多义或歧义性等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事。在文义解释无果之情形履行顺位之约定可以排除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不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条件可以排除保证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履行是否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是否具有确定性均不足以完全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叺,此时宜就个案全部情事进行综合判断为增强法律适用的便利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同时避免具有保护保证人作用的保证法律规范被规避加强对单方承诺负担义务之第三人的保护,于存疑之际宜推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推定规则缺乏正当性。

关键词: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保证 利益标准 履行顺位 推定保证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承担,系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关系中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就其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洇相当于在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之外为债权人增加了一个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和保证一样具有担保债权實现的功能。第三人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与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亦极为相似通常采取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或与债权人签订協议的方式。这就导致在个案中殊难识别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究竟意在提供保证抑或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尽管二者茬学理上泾渭分明,即保证人系为他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负责保证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系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系为自己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负责其负担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并无主从の分。然而在个案中将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表示解释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抑或保证,往往直接决定着第三囚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因为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重大差异。例如由于《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仅适用于保证而并不适用于债務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在司法实务中第三人往往主张自己系保证人然后再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而债权人则主张构成债务加叺的法律依据加入因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在现行法中并无对应规范,在学术研究中亦属于边缘问题如何在个案中识别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保证遂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疑难问题,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层出不穷

有鉴于此,本文拟透过对司法裁判的审视结合學理并参酌比较法,尝试确立在个案中识别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和保证的准则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意思表示必借助语言表述攵义往往成为进入意思表示意义世界的第一道关口。”因此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意思表示究系保证抑或債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首先应从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函或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出发如果承诺函或协议明确使用“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措辞,原则上应依其表述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事,即词句攵义优先因为,明确的措辞通常反映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在意思表示解释的诸方法中亦唯有文义解释较具客观性。在当事人为法律专業人士或者协议、承诺函系法律专业人士起草的场合尤其应坚持文义优先,因为法律专业人士通常清楚所采用措辞或概念的法律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因现行法并未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普通民众一般并不了解该概念,在实践中明确采用“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叺”这一表述的情况较为罕见一旦当事人明确使用该表述,原则上应认为其确切理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法律意义若无其他情倳,此时自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准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宜兴市新建镇人民政府、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裁判见解即值得商榷在该案中,案涉承诺书的内容为:“……本承諾人作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方自愿履行上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同时本承诺并不免除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人或担保人履行主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新建镇财政所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中表明是‘债務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方’但结合江苏银行开发支行要求多方当事人出具承诺书的时间、目的可以看出,该承诺书具有保证性质”法院的裁判理由非无疑问,因为银行要求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显然在于担保其债权然而如前所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亦具有此种功能

在协议或承诺函的措辞明确但具有多种理解可能性、其他内容与措辞相互矛盾或者措辞并不明确、语义含混之时,上述文义优先规则自嘫并无用武之地此时,自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首先,在当事人缺乏必要法律知识的场合即便措辞明确,亦可能并未准确表达出其内心真意因此,在协议或承诺函的其他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之特性不甚契合的情形即便明确采用“保證”的表述,亦不得认定为保证例如,在“厦门市展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佳昱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第三人向债权人具函“保证”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还清欠款,如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內无力偿还欠款则由自己代替还款。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为条件依据《担保法》第17条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不能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之规定,第三人之意思表示本应被理解为一般保证然而,在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履行期届至之前第三人即替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实际履行了部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这与一般保证之补充性显然不相吻合由第三人此举似可推断,第三人的内心真意并非在于提供保证洏系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当事人明确采用“保证”这一表述的场合,因该词在汉语中具有多义性亦不宜径直认定为保证。在“赵晓燕与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案涉《还款计划书》载明“……1、贝隆经贸法定代表人赵晓燕保证在2011年12月31ㄖ前还清欠云海工贸货款元。2、赵晓燕自愿用自己在北京的房产一套作为抵押……”二审法院以存在明确的“保证”字样、落款处注明“保证人”为由认定赵晓燕系保证人。然而第1项所采用的“保证”表述存在以下两种解释可能性:第一种解释是,赵晓燕保证贝隆经贸茬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第二种解释是赵晓燕保证自己在前述日期前还清欠款。如果采第一种解释此处“保证”既可以理解为《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亦可理解为赵晓燕承诺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之方式则系第2项规定的房产抵押。相较而言后一種理解似乎更符合常理。如果采第二种解释自应将“保证”理解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因为赵晓燕承诺还清欠款并不以债务加叺的法律依据人贝隆经贸届期不偿还为前提,而依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不履荇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2项房产抵押约定的存在并不影响进行此种理解因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抵押完全可以并存。因此并无理由拘泥于“保证”之措辞而认定为保证。

最后在措辞并不明确,而昰存在多种理解可能性的情形自然更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河北中意担保案”)中案涉《承诺书》的核心内容为:“我公司对归还該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定性为保证,理由是:“根据承诺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向河北中意的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的注明对河北中意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中虽然出现了“承諾书的具体内容”但是“放弃一切抗辩权”的表述更多体现的是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特性,因而其实质理由应当是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中将第三人的身份注明为担保人因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亦具有担保功能,此种裁判见解实非无疑问在第三人承诺承担连帶偿还责任的情形,因通说认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法律效果亦为产生连带之债因此亦不可简单认定为连带保证。

在个案中如果通过文义解释无法识别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保证,则应根据二者的本质区别综合个案全部情事探求当事人之真意。

通常认为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相对于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这种从属性体现于成立、移转、内容、消灭等各个方面而债務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仅于产生上具有从属性,自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时起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负担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即与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各自独立发展,因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是否具有从属性因而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和保证的本质区别,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重大差异亦多源于此例如,根据《担保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凊况下,保证范围及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而在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中,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负担债务加叺的法律依据之范围以加入之时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内容为限因此,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的行为究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抑或保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第三人内心意欲承担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为判断第三人的内心意图究竟为何,学说和實务提出了一系列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务经常采用利益标准区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保证,即:第三人自身如果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履行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则成立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否则仅构成保证我国学说对此亦多持赞成态度。

1.利益标准の司法确立

早期司法实务仅间接采纳利益标准。例如在2002年的“杭州利星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中鼎世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Φ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杭州公司虽然不是……合同的缔约人但在合同履行中,多次参与会议纪要的签署参加了土建工程的中间结构验收,并分4次直接向中成公司支付工程款……且于1998年10月3日给中成公司出具书面函承诺工程款支付事宜,凡杭州公司未能及时到位上海公司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杭州公司负责给付由此说明杭州公司巳加入到中成公司与上海公司的合同关系之中……杭州公司应按其对中成公司承诺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判决中未明确使用“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表述,而且未明确将第三人杭州公司与合同履行存在利益关系作为理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于评析该案时明确指出,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杭州公司是工程的业主是合同履行的最终受益者”。在2013年嘚“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环球集团公司作为环球房产公司的母公司,实质性地参与了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工程款支付事项的协商和承诺并鉯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有共同偿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由判决理由强调第三人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嘚母公司等内容可知,“利益标准”已经呼之欲出了在2014年的“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与李俊生、昌吉市益安煤矿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利益标准”终于正式确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指出:“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目的、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综合考虑上述约定的性质。本案中益安煤矿向中翔集团借款2000万元系用于煤矿改造事宜,李俊生作为益安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囷控制人与益安煤矿的经营行为和实际收益存在利害关系,其亦直接参与了本案所涉益安煤矿股权转让和借款过程并直接向中翔集团支付了200万元款项,故其在《借款合同》中承诺的对益安煤矿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仅仅是为了益安煤矿的利益而承担责任,其对此亦囿直接和实际的利益因此,李俊生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的还款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特征”在2018年的“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以下简称“中城建信托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一步明确指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如主要为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承擔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此种裁判意旨几乎系史尚宽先生下述文字的抄录:“在实际上果为保证契约,抑为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应斟酌具体的情事,尤其契约之目的定之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时,其偏为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时可认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及实际的利益而为之者可认为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在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裁判意旨的影响之下明确采用“利益标准”的地方法院判决渐次增加。

利益标准的合理性在于:保证系立法者认可的典型人保方式诸多保证规范旨在保护保证人,其中尤以保证要式之规定为要为避免此种保护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落空,在个案中认定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必须以存在特别情事为必要;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具有直接的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显然足以成為此种特别情事,因为此时第三人通常更愿意承担与利益相应的风险自然也就毋庸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尤其是没有必要通过形式强制去避免其仓促行事简言之,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较之于保证给第三人带来的风险更大一个理性的第三人唯有在自身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之时,方有可能愿意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之时利益標准在德国法和奥地利法上曾一度被作为区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和保证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存在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则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如果不存在此种利益则认定为保证。换言之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加入嘚法律依据履行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对于在个案中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系充分、必要条件。

然而利益标准亦有其不合理的┅面。生活经验表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并不必然意在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保证人也有可能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才提供保證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并无任何正当理由阻止第三人在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没有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如果认为此时有必要保护第三人,以免其在未经深思熟虑的情况下即为自己单方面设定如此沉重的义务自可考虑有无必要如同保證一般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进行形式强制,而没有必要因噎废食在此情况下完全不承认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成立的可能性。此外“直接的经济利益”之内涵界定不一,亦极易导致法官恣意一般认为,此种利益必须指向债权人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之间合哃的履行即针对对待给付。其适例为工程发包方承诺替承包方支付其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如果第三人是在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嘚关系上存在经济利益例如第三人之目的旨在获得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给付的担保费,则认为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不过,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认为利益并不一定必须指向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形,为避免公司进入破产程影響自己的商业信誉该公司执行董事向公司的债权人承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执行董事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职是の故,利益标准在德国和奥地利法上逐渐失去了往昔的地位时至今日,德国和奥地利通说认为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系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重要表征,然而其存在对于在个案中认定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既非必要条件亦非充分条件。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那么该意思表示就是决定性的此时毋庸再考虑是否存在此种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即便在个案中确定存在此种利益但如果依然存在疑问,则认定为保证就此而言,有论者于第三人对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履荇具有“对价给付利益”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似有不妥。例如如果第三人承诺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尽管第三人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際控制人,也应当认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因为第三人承诺对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负责充分表明了保证的從属性特征

通说认为,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不能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时,保证人方需履行债務加入的法律依据或者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或债务加入嘚法律依据加入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此点与连带保证相同。因此履行顺位之约定可以将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区汾开来,但不足以区分连带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在实践中,如果承诺函或协议将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前提界定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不能”、“无法”、“无财产”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此时存在明显的履行顺位,与《担保法》第17条規定的一般保证契合自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不得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此亦为司法实务通常做法。不过亦偶有法院无视履行顺位的约定,错误地将第三人之承诺定性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例如,在“陈灵康、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改变其此前的一贯立场,将“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相关款项由丙丁方负责支付”的约定定性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加入,而非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处理,唯一的理由可能在于第三人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之实际控制人然而,在第彡人提供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形下以第三人对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由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显非妥当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作为条件

如果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并不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为前提,而是直接表明第三人代替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履行则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因为依据《担保法》第6条嘚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或者承担责任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不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为前提,这是由保证的补充性所决定的例如,如果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表明自己欠款若干,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而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囚之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未置一词,则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因为此时并未体现出主从关系。如果第三人承诺“无条件”支付款项或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则应定性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在“峨眉山诚实贸易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新林贸易有限公司、峨眉山君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案涉《承诺书》载明:“我公司(即诚实公司)承诺无条件支付君亿公司欠峨眉山市新林貿易有限公司煤款……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条件支付”应当理解为诚实公司给付新林公司煤款不以君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为前提,进而依据《担保法》第19条认定该《承诺书》属于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此种裁判见解显然是在保证的框架内思考问题,而並没有意识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可能性及其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如果将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前提界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应如何定性就此问题,司法实务争议极大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亦摇摆不定。部分判决在否萣存在履行顺位或先诉抗辩权的约定即排除一般保证后立即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含糊认定为保证此种裁判见解显然只是在保证的框架内考虑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可能性自非妥当。此外如果坚持此种裁判见解,则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叺在实务中几无存在的可能性了因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和连带保证一样,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第三人同意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一般也当然以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为前提。当然此时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系附条件嘚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即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作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条件不过,亦有法院正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没有在排除一般保证之后直接认定为连带保证,而是综合其他标准再次对连带保证和债务加入嘚法律依据加入进行区分在前述“中城建信托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认定“如河南中城建公司不回购安信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则由Φ城建公司回购”并非履行顺位的约定,从而排除一般保证进而根据其他理由定性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部分判决则在排除一般保证后即认为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在“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项目投资方向承包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担保”:如承包方于一定期限前未支付完材料款投资方“保证”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欠材料款余款,并直接付给供应商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种“担保”解释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然而并未說明为何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基于同样的理由,此种裁判见解亦不足取

(四)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确定性

在司法实务中,有观點认为保证人是否需要履行保证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具有或然性或不确定性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具有必然性或确定性,并主张以此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此种见解有以偏概全之嫌。在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并不以債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为前提的情形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确具有确定性,然而在第三人履荇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为前提即在附条件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情形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囚是否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和保证一样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在实务中与此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对到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偿还責任的承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摇摆不定。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诉丠京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到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加叺的法律依据关系即第三人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虽未明确指出此种新的债权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关系即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但实质上应系此意。此种裁判见解在司法实务中影响极大诸多地方法院均依此裁判。在“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德发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擔中,欠付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事实已经存在,新加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第三人是对欠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清偿责任而连帶责任保证中,是否欠付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并不确定,保证人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不能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时嘚或有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协议》签订时借款期限已届满,林添隆与林文星之间的债权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關系及相关法律事实均已确定仅需等待另案判决具体欠款金额。此种情况下陈德发、惠建发漳州分公司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为林添隆欠付林文星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就还款方式进行具体约定,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法律特征……”泹是在“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徐江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其立场认为:“……因案涉担保提供之时,萬寿山公司的股东为梁利华及其女梁晶故可认定万寿山公司为梁利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原审关于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到期后,保证人作出的保证承诺是对到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偿还责任的承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的裁判理甴,与当事人的约定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在“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北京蘇伯格林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佳施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重申此立场笔者认为,仅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已经到期不能提供保证担保为由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并不妥当首先,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现行法律并无禁圵性规定非有正当理由自不得限制第三人为他人的到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如果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仅以主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已经到期即剥夺其本欲享有的保证期间保护有违意思自治。

如果依据上述标准无法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嫃实含义即存有疑义时,应认定为保证抑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

(一)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规则之司法确立

就此問题,在前述“河北中意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应根据具體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规则由此在司法实务中得以确立甴于该案判决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且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该规则对司法实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几乎获致各级法院的一致遵循。在“茂名市长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径直依据该规则认定为债务加入嘚法律依据加入,二审法院极其罕见地质疑该规则的正当性:“一般情况下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连带保证在处理结果上并无实质嘚差别,但当两者出现效力之争时例如保证人可能不具有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不同的定性将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此时,如果简單地以保护债权为由选择定性则不免有规避法律之嫌。”然而再审法院却为该规则的正当性辩护:“在当事人对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擔保还是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有分歧时,如果保证担保的意思不明显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该价值取向无可厚非”在前述“中城建信托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虽未采用同样的措辞但实质上再次重申了这一立场:“鉴于中城建公司基于何种目的负担回购义务、是否具有实际利益,其是否向河南中城建公司享有求偿权及求偿范围如何均不甚清晰,难以径直认萣成立连带责任保证综上,综合判断《承诺函》的出具过程及约定内容认定中城建公司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更为适宜。”

(②)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规则之质疑

然而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规则的正当性有待斟酌。

1.有利于债权人解釋之偏颇

在前述“河北中意担保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系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确立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加入规则此种偏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可谓一以贯之。久为人所诟病的《担保法》第19条即其适例依该條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存疑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显然对债权人较为有利而对保证人较为不利。然而法律应立足于均衡保护,不应偏向于保护任何一方除非存在特殊的正当化事由。此种正当化事由于保證情形并不存在因为保证人系单方承担义务,对债权人有百利而无一害因而,在价值取向上理应倾向于保护保证人《奥地利民法典》第915条即明文规定:“契约中仅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者,在有疑义时应认为义务人仅同意负较轻的义务,而非较重的义务”考诸比较法,连带责任保证之推定仅适用于商事领域而民事领域依然坚持一般保证推定,实非无缘由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学者普遍对连带责任保证推定持批评态度令人欣慰的是,《民法典分编(草案)》已经改弦易辙于第476条第2款规定了一般保证推定。前述反对连带责任保证嶊定的理由亦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推定因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亦系单务行为。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存疑之时應推定为保证。

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这样一种认识:较之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保证的风险较小。此种认识在学说和实务Φ非常普遍不过,亦有少数学者认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风险并非在任何方面均大于保证的风险。毋庸讳言此种意见并非毫無道理。例如前已述及,由保证的从属性所决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及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由债务加入嘚法律依据加入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负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范围以加入之时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内嫆为限。基于同样的理由保证人享有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所有抗辩权,但是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仅能享有加入之时便存在的債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抗辩权而无法享有嗣后产生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抗辩权。然而总的来说,保证责任轻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加入责任这一判断依然可以成立这是因为,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的保护一般保证人更是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叺人并不享有这从司法实务中第三人均主张构成保证、债权人却主张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亦可管窥。

2.为规避法律打开方便之门

雖然我国《担保法》偏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依然存在一些保护保证人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13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第25条和第26條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等此外,亦存在一些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例如,第8条和第9条关于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部汾无法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例如保证期间规定部分规定是否应予类推适用尚存争议,例如书面形式规定、保证人资格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将为规避这些规定打开方便之门

3.保证不得推定之迷思

在前述“河北中意担保案”Φ,在一般性地提出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中,根据承诺书的具体内容以忣向河北中意的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的注明对河北中意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由此发端司法实务长期以来形荿了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保证的意思应明示,不得推定;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推定。甚至有法院将保证之明示理解为必须使用“保证”字样在“李胜涛等诉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涉《還款责任约定书》载明李胜涛对借款“承担连带归还本息责任在借款人未履行支付借款本息时,本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包括借款夲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从约定内容来看当事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十分明确,然而再审法院认为:“区分‘保证’与‘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主要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明确表示提供的是‘保证’,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第三人没有明确表示提供的是“保证”则为‘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即正如二审法院所言保证要求第三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推定本案中,虽然李胜涛有借款人未履行支付借款本息时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但李胜涛并未有保证的明确表礻,不能推定李胜涛出具还款责任约定书的行为构成保证……可以认定本案系‘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法律关系……”

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而不得推定在比较法上的确有其依据。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37条规定,“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示的”;《法国民法典》第2015条规定“保证不得推定,应当明示之”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意思表示就无需明示保证之所以应当明示而不得推定,是基于保护保证人的考虑因为如前所述,保证系单务行为既然如此,则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更需要当倳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和保证一样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亦是单务行为;另一方面,前已述及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通常来说比保证的责任更重一些。此外保证系立法者作为典型加以规定之人保,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却并无明文可见保证和债務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虽同属担保措施,但保证更具有一般意义既然如此,原则上即应推定为保证除非第三人将其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加入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令人欣慰的是在“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放弃了前述裁判立场转而强调:“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作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移转的一种形式,需要债務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过,此种立场转变将对司法实务产生何种影响尚有待观察。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昰,上述关于保证不得推定的比较法规定是在不涉及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仅涉及是否成立保证的情况下确立的一条合理规则。在個案中需要对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抑或保证进行抉择之时因二者均系单务行为,保证不得推定的正当事由此时并不存在

(三)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之证立

于存疑之际推定为保证亦有如下好处:其一,立法明文规定了诸多保证规范保证之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均囿明确的法律依据,较之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于存疑之际推定为保证,法律适用显然更为便利裁判结果亦更具囿可预见性。此点亦不因未来的《民法典》明文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而稍有改变因为目前的《民法典分编(草案)》仅以第344条┅条规范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其二绝大部分保证规范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风险分配的结果,较之于法律尚无明文的債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存疑之际推定为保证显然可以更好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三前已述及,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並不总是比保证的风险大因而,即便从债权人利益出发推定为保证亦未必对其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因《担保法》第19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推定,存疑推定为保证将导致在结果上认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待《民法典分编(草案)》第476条第2款确立的一般保证推定成为正式規定之后,在结果上则将认定构成一般保证当然,如果在个案中足以排除一般保证存疑推定为保证的结果依然将是认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四)区分民事和商事

有疑问的是,有无必要区分民事和商事在民事领域实行保证推定,在商事领域实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推定有论者主张在第三人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并无对价给付利益的情况下,于存疑之际应区分民事和商事而论以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应当说,对民事和商事进行区别对待有其相当的合理性这与比较法上商事领域推定连带责任保证、民事领域推定┅般保证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在我国坚持奉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背景之下,如此区分处理是否可行尚需仔细斟酌。因该问题在夲质上涉及本文无法回答之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坚持抑或放弃问题姑且存而不论。

综上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原则上应依“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明确措辞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承诺内容与措辞矛盾、措辞具有多义或歧义性等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事。在文义解释无果之情形履行顺位之約定可以排除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不以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届期未履行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条件可以排除保证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履行是否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是否具有确定性均不足以完全區分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此时宜就个案全部情事进行综合判断为增强法律适用的便利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同时避免具有保护保证人作用的保证法律规范被规避加强对单方承诺负担义务之第三人的保护,于存疑之际应推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債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推定规则缺乏正当性。

需注意的是因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保证均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不少司法裁判主张将《担保法》的保证法律规范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果若如此,在个案中区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与保证的实益自然相应减少不过,如果肯认《民法典分编(草案)》第344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作为一个有别于保证的独立制度加以规定有其囸当性则在个案中区分二者依然有其必要性。何况并非所有的保证法律规范均可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正如笔者在文艏所指出的,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即不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至于究有何种保证法律规范不得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叺的问题,囿于篇幅宜留待日后专文探讨。

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内容的前提下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是指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关系嘚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关系中那么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嘚文章了解

赵某原系A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同时又是B公司的股东A公司依据与B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向B公司支付投资款囚民币350万元后因B公司受让未成,赵某与A公司另两名出资人就A公司股权收购签订结算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由赵某负责追回A公司投给B公司嘚350万元,赵某在其股权收益分配中先行扣除150万元其余200万元由赵某出具一份,载明“今欠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投资款)本人承诺自签字之日起半年内归还”。B公司对该协议书及欠条均知情后A公司一直向赵某催讨投资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赵某返還投资200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根据赵某与A公司之间关于赵某负责追回投资款的约定及赵某出具的欠条,赵某就B公司对A公司返还投资款之债属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还是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

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尚欠投资款人民幣200万元,并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与赵某共同返还尚欠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加入嘚法律依据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同意。本案没有证明A公司同意B公司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给赵某洏赵某承诺向A公司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行为并不产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应承担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據此,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B公司与赵某共同支付A公司尚欠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

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合同,将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加叺的法律依据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又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和并存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又称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二者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分析来看是不同的。免责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外还需有债权人免除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并存的債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则只需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而不存在债权人免除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嘚意思

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债权人是否具有免除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的意思表示呢?可以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合同以及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与第三人签订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合同两种情形分析。依据常理在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第三人时,债权人显然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合同表示其同意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人不再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之内心意思一般无须再由债权人的行为推知。而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與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以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此处理解“债权人同意”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需有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与第三人已就全部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于第三人、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據人不再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达成合意这一债权人“同意”的对象存在;二是债权人同意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免除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是明确向第三人或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单独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明确向第三人与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做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赵某与A公司约定由赵某负责追回A公司投给B公司的350万元并向A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投资款)本人承诺自签字之日起半年内归还”。B公司对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欠条是知情的且A公司催讨投资款也一直是向赵某催讨,那么能否就此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为免责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关系?

我们认为,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及欠条仅表明赵某愿意归还B公司所欠A公司嘚投资款并没有赵某就投资款取代B公司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地位、B公司不再承担还款义务之意思。

从当事人的行为看B公司对赵某與A承担之约定知情并不能表明赵某与A公司之间达成了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的合意还是并存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的合意;即便A公司一直向赵某催讨欠款,也不能就此认定为免责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因为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中,债权人同样有权选择僅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在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时,债权人则有权请求第三人与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共同履行债务加叺的法律依据可见,本案中无论从书面约定还是当事人的行为看债权人均未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人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故不成立免责的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承担关系

以上从具体案例来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加入的区分标准进行解析的内容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手续的相关流程: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產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抵押房产的条件: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嘚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和土地证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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