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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之与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之男,汉族1970年09月11日生,住四〣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妃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333号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萬鸿颐养院,住所: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通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红,董事长

被告:何永胜,男汉族,1974年05月29日生住四川省南部縣。

原告王某之与被告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何永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之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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