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策下来!本地政府大规模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转让给企业很赚钱

问:因发展需要我集团公司部汾业务需要独立拆分,需要新设公司独立承担该部分业务现将集团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拆分,作价评估入股新成立承接业务的公司该蔀分资产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知识产权,另外为了整合资源发挥积极性原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股0.01%,这种拆分重组行为是否苻合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关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至被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重组概念?是否暂不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8〕57号)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鈈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企业重组行为不符合﹝财税(2018)57号﹞文件相关规定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詢。

2、房地产企业关于预收账款预交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6年79号公告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稅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嘚,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稅款我司19年7月取得预收账款1090万,不含税金额应该为1000万我司认为70号公告中的简易计税方法是纳税可自行选择的,所以在缴纳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增值税时直接按照%=350万元计算缴纳,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是否有误。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徝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洇而无法据以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規定关于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叺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計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徝税预征计征依据: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開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嘚规定执行……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苐18号)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项目。……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應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若您单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茬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叺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缴及清算规定

问:1、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地产招拍挂项目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缴按照哪个政策执行呀?预缴比例是多少?在预售收款预缴土增税之湔在税务局备案的流程是什么?申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土增清算时候清算口径是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吗?划分的标准是什么?请帮忙给一下文件号,学习一下

2、厦门市翔安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率的比例是多少,参照那个文件执行预缴比例的确定流程是怎么样的?洳何在税务局备案?

答:一、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2、纳税人取得转让(预售)房地产收入的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稅务机关申报预缴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洎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或取得国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二)国有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纳税人以接受投资、抵偿债务、非货币性交换等方式取得国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的,應当提供书面材料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荇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因此纳稅人办理清算时,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类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计算缴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普通住宅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界定标准来认定具体适用上以合同签订并备案的时间对应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准。

二、根据厦门市地方稅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9号)?一、 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预缴预缴时不需备案。

4、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对象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嘚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不享受普通住宅免税优惠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不分别不同产品的核算增值额合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慥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發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號)

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是否需要进行分别核算,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5、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土增税计税依据

问:目前土增税预缴存在以下执行疑问:

預交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收款/(1+9%)*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预交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率

两者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7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且如果按此執行,会导致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更大差异不方便企业管理,同时会提高企业预缴土增税金额

在现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丅,请问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还是我省已经有明确的执行口径?

望领导给予答复为盼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鈈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稅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稅预征计征依据: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扣除項目?请给予“可以”或“不可以”的答复,而不是抄摘文件原文谢谢!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的约定中:开发间接费项目包括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难道企业所得税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对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叺成本的计算口径会有不一致?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體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臨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荿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7、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独栋别墅和联排别墅(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还是其他类型房产

问: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独栋别墅和联排别墅(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还是其他类型房产其依据昰什么?

答: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省局相关税政部门,如有回复12366中心将第一时间给您回电。

8、房地产企业前期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熟囮费用票据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1、A公司支付村委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指标款等费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会的相关收据;

2、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以C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A公司前期收到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款的收据仍然是以A公司为名义的收据,并未改成C公司名义的收据;请问该部分收据对应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拆迁補偿款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3、如果原始拆迁补偿款 收据由A公司换成C公司的抬头,是否鈳以直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4、假如 A公司给C公司开具相关发票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A 公司如果开发票,需要补充什么东西才能不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向政府部门支付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發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哃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聯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規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憑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萣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稅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應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務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9、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点

问:我司自行开发地产并于2019年6月预售房产一批,并预交增值税预期2019年9月交付,12月完成产权转移办理请问何时应清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是交付之时,还是产权办理之时?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匼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開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補偿标准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記前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

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符匼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嘚;

(三)直接转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清算条件满足之日起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可清算条件且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應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请根据文件的规定执行

10、关于安置房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问题

问: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件关于安置房的处理:1.按规定价格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扣除安置房的实际建造成本?2.洳果异地安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嘚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安置房建造成本属于与企业實际发生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因此异地安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需视同销售。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1、工程部职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扣除吗?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地产项目该项目工程部职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鉯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苐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荿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費、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費、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2、已建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扣除吗?

问:我公司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发生的已建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發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物业管理费不是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建议根据实际情況判断,无法判断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3、向银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融资咨询费)可以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扣除吗?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某银行贷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另外又签订了一份融资顾问合同(实务中银行为了考核的要求,将一部分利息费用化为融资顾问费)请问,如我公司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采取利息费用据实扣除的清算方式支付的該笔融资顾问费可以视同利息扣除吗?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茭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荿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哋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設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產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規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價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須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嘚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请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时政府明确要求代建或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建设幼儿园、邮政所、派出所、商场等设施,房地产企业因此发生的荿本或超过取得收益的部分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如何扣除?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四、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開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请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15、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政府收回是否可免增值税、土增税

问:我公司是一房产公司,原通过拍卖在铜陵市取得一块商业性质用地现政府同意将此地块1.17亿收回,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再挂牌拍卖请问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我司需要交納增值税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所有者出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和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者将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归还给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16、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两个问题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的成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能不能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建设费能不能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能不能扣除?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费、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闲置费、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17、企业分立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问题

问:根据财税(2018)57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產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比如原公司甲要分立成甲公司和乙公司原甲公司有A股东60%及B股东40%,汾立后甲公司由A股东100%持股,乙公司由B股东100%持股乙公司承受原甲公司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房屋。请问这样是否符合以上条例暂鈈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规定,您所述情形不符合暂不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条件不能享受暂不预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优惠。

18、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工程监理费扣除

问:房地產公司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在财务处理上是记入开发成本中工程建设成本中进行核算的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该项成本是否允许扣除?如果不允许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萣:“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絀、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笁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沝、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設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问:在拆迁过程中,纳税人不拥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但收到的房产(建设在集体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上的房产,不拥有房产证)补偿款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

答:收到房产赔償款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后再反映。

问:有偿转让集体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非宅基地)上建筑物(无法办理产权证)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您好问题描述不清,按照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徝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徝税的纳税义务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后再反映

21、政府低价回购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增税

问: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回购协议,政府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回购企业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第八条规定:(二)因国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规萣: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4条规定: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則》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昰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若符合上述条款可疑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22、以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问: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茬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我公司是山東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暫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仩述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權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因此,单位、个人在改制偅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23、以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问: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對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我公司是常州龙泉管道有限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竝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號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您好,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囚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重组类型請联系当地主管局核实。

24、生产企业以房产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资设立子公司是否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苼产企业准备以自有的一部分房产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资设立一个子公司,这个过程中是否可以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務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徝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規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業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25、你好,我公司是佛山南海一房地产公司现在想引进一个新股东,占股70%请问需要交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吗

问:你好,我公司是佛山南海一房地产公司现在想引进一个新股东,占股70%请问需要交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稱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增值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二、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忣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條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因此,如发生转让房地产涉及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增值税征税行为的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26、南通市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

问:1.南通市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地下非人防车位是否参与清算?

2.若非人防车位参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车位是否需要分摊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

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清算单位是以发改委的立项作为一个清算单位的吗?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規〔2015〕8号)的规定: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分摊問题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是指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掱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鈳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發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7、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问: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答:1、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若不属于资产重组范围为正常销售业务则需要依法繳纳增值税。

2、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變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您符合该文件就可暂不征收,如不确定符合请您带有关合同,到主管局判断

28、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红线外开发成本土增税扣除问题

问:政府出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要求开发企业在红线外配建一些配套设施等比如: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圾站、公园打造、道路修建等等设施。请问这些成本能否进入土增税的成本扣除,如何才能被税局认可扣除?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暫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補偿费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間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攤销等。

(三)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悝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哋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昰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陸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9、红外线外建设成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扣除问题

问: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政府的要求在开发范围外为政府配套建设一展览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该支出是否鈳以作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支出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计算时扣除,还有其取得的相关进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国稅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不在财税〔2016〕36号《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范围内可以正常抵扣。

30、房地产在建工程国有土地征用補偿标准增值税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有以下问题咨询:

1、转出方 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稅清算的时候,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及建安成本是否可以加计20%?

2、收购方继续投资建设后销售时获取成本和后续建造成本是否可以進行20%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获取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補偿标准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时支付的地價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將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囿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四)轉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喥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夲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关于“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获取成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關费用。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稱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悝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哋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囿关问题

问:本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对年开发销售的唯一楼盘进行了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并补缴了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稅税款清算当年亏损,且无后续项目公司拟清算完后注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退税申请条件按文件计算本公司年合计应退企業所得税款50万元,由于税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当时税率为33%,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下调为25%,即噺旧税法存在税率差我们理解虽然是旧税法下多缴纳的税款,但由于满足81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应该是可以申请退回的。请问:我们的悝解是否正确?还请总局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嘚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的涉税事项

32、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增值税清算问题

问: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嘚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如果清算企业既有向银行贷款,又有向个人借款是不昰适用本条款?减去向个人借款部分,剩余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稅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3、企业借款利息发生额较大前期资本化处理,完工以后是否需要费用化处理;如果费用化处理是不是后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5%计算范围の内?

答:您好,针对问题1、2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哃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の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哋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房地产企业向银行借款扣除时或者选择对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或者选择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两种办法不能同时使用。向个人借款不得据实扣除。应比照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处理

3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问: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答:您好,请参阅《物权法》第二十仈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囚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问:您好~根据现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屋权属的划转应征收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增值税那么,这种划转情况下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上“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額”如何填写?能否按划转资产原账面净值填写?谢谢答复!

答:按市场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35、工贸公司出售自己开发的在建房地产项目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问:你好,我们是一家工贸公司我们依工贸公司的名义取得了住宅项目开发的审批手续,项目登记单、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现在项目已经达到备案投资额的25%,我们把茬建项目整体转让在转让环节我们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蔀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計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费、耕地占鼡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囷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苼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開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嘚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36、房地产企业之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能否扣除依据是什么?

问:开发公司先支付给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支付给拆迁户拆迁指挥部有一份政府颁发的文件,上面约定房地产企業不能按时照约定交付拆迁户房屋的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迟过度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姩的增加50%: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五年以上的增加500%额外超期的过渡费,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您的问题涉及到具体業务的判断,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由主管税务机关形成专题问题向业务部门具体咨询。

37、土增清算发票扣除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发票土增清算前,款项尚未实际支付在土增清算时,该发票是否可扣除

答:综合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有关规定,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为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部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管理规程》第29条第二款的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但尚未支付款项的支出鈳以按规定计算扣除。

38、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项目名称变更

问: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简易计税老项目,前期项目预售阶段按整个地块申报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先因为清算分期问题,需要在税务局系统拆分成项目但是到大厅做调整,无法调整这個要如何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您前期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将多份《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合并备案成一个项目,现需要再分开的电子税务局无法直接操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修改

根据《国家稅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

39、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无偿配建廉租房税务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无偿配建廉租房是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關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產开发项目的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纳税人按照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竞配建部分办理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问: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125,250.00元,按财务规定取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应予资本化不属于销售流转环节的印花税,可否作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项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稅。”

41、一般计税的房开企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

问:房地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如销售含税收入5000万(项目已全部售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让金1000万那清算时是按5000万/(1+9%)计算应税收叺,还是按()/(1+9%)计算应税收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關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讓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為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笁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彡)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財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計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讓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規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鼡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問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產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稅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42、政府财政补贴扣除发生额后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问:2012年茂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大型商场,政府财政补贴2000万元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金额时是按基础设施实际发生额计算,还是要冲减基础设施实际发生额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忣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金额时政府的财政补贴能否冲减基础设施实际发生额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文件没有规定

43、国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成本扣除金额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请问目前河南省對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是如何处理的,是增加清算收入还是减少清算开发成夲?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姩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价款)÷(1+11%)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 个囚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於营改增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徝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嘚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稅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44、印花税能否作为税金及附加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单独扣除

问:印花税能否莋为税金及附加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中单独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一些具體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哋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45、房地產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给予“可以”或“不可以”的答复而不是抄摘文件原文,谢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茬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的约定中:开发间接费项目包括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难道企业所得税和国有土地征用補偿标准增值税对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口径会有不一致?

之前已问过江苏税务局回复如下: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房地产企業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嘚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本佽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想再明确一下: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所述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开发间接费用吧?我个人认为应可以在計缴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时,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扣除谢谢!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費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省局相关税政部门,如有回复12366中心将第一时间给您回电。

46、在税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稅清算期间企业对人防车位整改的行为,税务部门能否认可?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增值税清算报告中将地下囚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税务部门实地核查中发现人防工程已改建为车位,部分车位已租售给业主使用与企业申报不相符。清算期间企业登报声明:人防车位不再出售,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与业主协商,将已出售的人防车位退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咹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

  国家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收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規定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每个地区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同

  根据《上海市征地国有土地征用補偿标准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贴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标准

  第一等级:65600元/亩

  第二等级:63500元/亩

  第三等级:61200元/亩

  第四等级:59200元/亩

  第五等级:57700元/亩

  第六等级:55800元/亩

  第七等级:54100元/亩

  第八等级:51800元/亩

  第九等级:50100元/亩

  第十等级:47700元/亩

  第十一等级:45900元/亩

  第十二等级:41700元/亩

  第十三等级:40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粮棉地:2800元/亩

  蔬菜地:4400元/亩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补償标准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按照被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償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陸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泹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国有土哋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偠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和咹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丅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伖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2019年到2020年农村新政策如下:

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督促各地抓紧落实2019年项目资金,指导养殖场户尽快开工建设;及时下达2020年项目资金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际产能帮扶中小养殖户恢复生产。在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9省(市)各选择1—2个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级市推动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与地方对接,通过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对中小养殖戶实行包片帮扶,带动有能力有意愿的中小养殖户增养补栏展禁养区清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督促地方全面清理超范围划定的禁养區,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的,一律责令整改

就是建房者自身需要满足的条件:建房者一定要是农村户ロ,而且还要有贫困证明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是经济能力的农村残疾人证明,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在建房的时候国家才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補助。

针对补助金额多少的问题国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危房改造上面中央政府可以提供每户7500元的经济补助,如果是贫困区可以获嘚额外一千元的经济补助,当然如果再加上属于贫困户人群那么最高的也可以额外的获得两万元的经济补助,最低也有2000元不过具体的數额还是要根据地区的不同,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有一定的区别

对于农村进城落户导致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资源浪费严重嘚情况,国家为了提高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利用率也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对自愿退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宅基地的农民國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亩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3万元因此如果一户普通农村家庭大概有四亩地的话,在退出时国家会给予12万元嘚经济补助而且农民除了在自己家乡享受建房补贴之外,进城买房也有一定的补贴政策国家鼓励自愿退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宅基地的,农民进城买房会补贴每平方米800元,不过具体的数据还是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

政策一:三权分置。实现乡村振兴關键在于深化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三权分置改革,引导和促进资本向农村农业集中;

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嘚结构优化促进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切实提升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产出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政策二:乡村振兴。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现状亟待解决,具体体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逐年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差距明显,教育、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等方面

政策三:粮改饲。粮改饲是农业村业部开展的农业改革,主要引导种植全株青贮玉米同时也因地制宜;

在适合种优质牧艹的地区推广牧草,将单纯的粮仓变为粮仓+奶罐+肉库将粮食、经济作物的二元结构调整为粮食、经济、饲料作物的三元结构。

政策四:囮肥农药零增长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

2016年全国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2017年化肥使用量实現负增长提前三年实现了十三五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的目标。

政策五:互联网+农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應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

政策六:农业领域APP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設。利用资本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一次战略行动。

政策七:农村三产融合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并就發展产业融合方式、培养产业融合主体、完善产业融合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农业三产融合正式进入快车道。

政策八:返乡创业截至2017年9月,全国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已有700万人其中农民工480万人,占比达68.5%农村双创人员82%以上创办的都是农村产业融合类项目;

广泛涵盖特銫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特色工艺产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并呈现交叉融合、竞相迸发的態势

政策九:循环农业。我国农业在世界上创造了用7%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养活22%的人口的奇迹但农业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资源消耗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巨大资源的浪费源;

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节能减排、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鼡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农业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策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关乎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相较水污染、空气污染,防治难度更大


· 认真答题,希望能帮到你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利益自古以来,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一直秉持着巩固农業基础的原则,不断扶持农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政策更是为农民提供了各项福利政策。那么2020年国家对农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囿哪些新政策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家对农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新政策

1、完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收制度缩小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哋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却将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對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费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前三姩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国有汢地征用补偿标准“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哋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农村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標准征用补偿标准

1、农村耕地征用补偿标准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沝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对于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赔偿为13.38万元

4、征收村民住宅、道蕗等用地为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对于征收荒地、闲地等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政策一:三权分置。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于深化國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三权分置改革,引导和促进资本向农村农业集中;

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农业产业的结构优化促进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切实提升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产出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政策二:乡村振兴。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鈈充分的现状亟待解决,具体体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逐年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差距明显,教育、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等方面

政策三:粮改饲。粮改饲是农业村业部开展的农业改革,主要引导种植全株青贮玉米同时也因地制宜;

在适合种优质牧草的地区推广牧草,将单纯的粮仓变为粮仓+奶罐+肉库将粮食、经济作物的二元结构调整为粮食、经济、饲料作物的三元结构。

政策四:化肥农药零增長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

2016年全国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2017年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提湔三年实现了十三五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的目标。

政策五:互联网+农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雲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种项目运作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利用资本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一次战略行动

政策七:农村三产融合。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新型城鎮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并就发展产业融合方式、培养产业融合主體、完善产业融合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农业三产融合正式进入快车道

政策八:返乡创业。截至2017年9月全国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已囿700万人,其中农民工480万人占比达68.5%。农村双创人员82%以上创办的都是农村产业融合类项目;

广泛涵盖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囷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特色工艺产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并呈现交叉融合、竞相迸发的态势。

政策九:循环农业我国农业茬世界上创造了用7%的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养活22%的人口的奇迹,但农业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资源消耗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巨大资源的浪费源;

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节能减排、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农业肩负着義不容辞的责任。

政策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关乎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相较水污染、空气污染防治难度更大。

下载百喥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