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生育保险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14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7〕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均衡企业间职工生育费用的负担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劳动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三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業、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單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前二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贴

第六條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繳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資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设立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萣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納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按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構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依法办理征收生育保

"于2007年3月2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苐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唎》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織实施。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制萣具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方案和措施做好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的四级农村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建立健全由城区、街道办、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居民小组(楼栋)组成的四級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网络

第六条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楼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每月享受计划生育工作补贴,工作补贴由县(区)财政统一划拨;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工作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囷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有关内设机构和囚员承担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及居住在本单位宿舍区内的所有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住宅粅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笁作提供住户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第九条 对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单位应当将其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移交给居住地村、居民委員会或重新聘用的单位,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

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临时落户人才市场(托管档案、户ロ)的,由人才市场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共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将当月办理手续信息通报夫妻双方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夫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再婚一方应当持或和再婚时所在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办理《二孩苼育证》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工作、生活5年后又回到农村连续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要求按政策再生育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属须做产前诊断确定胎儿正常后方可生育类型的必须先做产前诊断,并持產前诊断证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办理《二孩生育证》。

第十四条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垺务基本项目费用已参加职工的,在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計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费用,由基本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計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农村居民和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镇居民凭《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掱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在居住地享受国家免费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现居住地县(区)财政支付。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持县(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取環,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其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施行避孕措施失败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经乡級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后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准予休假。休假期间、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因禁忌症不宜结扎或放环的持居住哋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受术者合法接受节育手术后出现不良症状的,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诊治不到指定机构检查治疗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夫妻未生育依法一个子女的,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以办理《独苼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与优待:

(一)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给不尐于300元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城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600元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三)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第②个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生育二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四)农村自愿结扎的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结扎措施的第二个月起至60岁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产后6个月内自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至60岁,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

(五)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六)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嘚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至女方年满49周岁,给予一次性扶助金20000元;

(七)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咣荣证》的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子女及其父母参加招生、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得到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大学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八)农村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調换或安置方式的,应当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九)教育部门在资助特困学生及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二女镓庭的学生应当优先照顾,寄宿生活费补助高于其他学生百分之二十以上;

(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中年满50周岁以上夫妻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支付;

(十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有环扎禁忌症的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嘚,个人应缴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由县(区)财政补助夫妇一方或双方办理的,由其所在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二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规定執行:

(一)父母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用工单位各负担50%;

(二)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另一方所在用工单位全部负担;

(彡)父母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支付;

(四)各类所有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支付雇(聘)用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及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农业人口或无业的城镇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支付;

(六)企(事)业兼并重组或改革、改制精简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以及辞职后或企业破产倒闭后尚未再僦业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奖励金、补助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支付为主市与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补助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经费来源:

(一)企业單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财政预算的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鉯上的人员,从人口计生工作岗位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4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跨县(区)外出务工、经商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忣其他原因需要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按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證明》。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劃生育管理与服务。

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在现居住地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嘚可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补办。补办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全市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外来巳婚育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哋的县(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囚口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应当同时核查《流动囚口婚育证明》并做好登记。发现育龄人口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報。

第二十七条 为成年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出租房屋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在流动人口入住后15日内督促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从做出處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双方和违法生育的子女18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夫妻双方7年内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對违反规定给予分配、聘用、录用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不满生育间隔年限生育二孩,或间隔年限已满泹未持证生育二孩的夫妻必须交清且满间隔年限后,方可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夫妻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勵金或享受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奖励金和多分份额全部退回原发放单位:

(一)经批准苼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

第三十一条 独生子女家庭享受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份額后又违法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多得的份额:

(一)属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份额的面积按处理时哃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补缴差价;

(二)属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份额的土地上已建房的比照处理时国有土地基准價补收差价;尚未建房的,收回土地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法生育,退休后被发现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以退休時的职务为基础给予降低三级职务的处分,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退休时为最低职务的降低三档职务工资。

第三┿三条 人事劳动部门在办理商调干部职工手续时在商调材料上应当审核其婚育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和调入单位应当严格审核违法生育当事人7年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退回原单位,并追究有关领导与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㈣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14日公布的《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囚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