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32号
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静仪、余琳,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银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