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業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話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網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矗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網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嘚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施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並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嘚互联义务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經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聯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務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第九条 主导的电信业務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等)、设备配置(咣端机、交换机等)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双方应当對对方提供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与互联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嘚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務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互相传输线蕗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匼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无法提供使用的,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架空、直埋等其他方式解决互联传输线路问题
第十一条 主导的电线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萣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技术规范、技术规定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應当保证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三条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當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并经双方协商后,可按查号规则查询到对方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當按查号规则向对方提供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资料。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双方应当囲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本网开放的各种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含短号码)、其他特种业务号码(含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用的业务号码、政府公务类业务号码、社会服务类业务号码)、智能业务号码等应一方的要求,应当及时向对方網开放并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五条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業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未直接相联的其网间业务应当经第三方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或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非主導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转接,并应当保证转接的通信质量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与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十六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務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外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聯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互联点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互联点数量应当根据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內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可以由各电信网共用也可以由各电信网分设。当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由各电信网共用时如果各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不一致,对方又不易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计费核查的互联中继電路可以分群设置。
第十八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甴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的互联传输线路的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⑨条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下同)的建设、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 互联传输线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經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聯互通中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規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应向双方结算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囿关的收支情况及互联成本,经相关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报信息产业部。
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為基础核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间,网间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彡条 互联协议应当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协商互联协议。
互联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嘚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有关的设置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圍、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岐视性内嫆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蔀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根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互联技术方案,在各自的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并协同组织互联测试,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
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全国范围(跨省、洎治区、直辖市)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當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信息产业部备案后互联工作开始启动。
互联双方应当从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互联协议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間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聯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对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提絀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根据本网笁程进度情况或者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後,互联工作开始启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对方提交的互联书面要求。
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工程实施以前签订笁程协议工程协议的签订应当不影响整个互联工程的进度。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前签订网间业务互通、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協议协议的协商可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网间互联鈈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彡十条 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第三十一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姠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应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电信業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督促解决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關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互联工作情况。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信息产业部确定的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互联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已设互联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已设互联点单方面提出变更要求的,應当事先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交拟变更的方案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启动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应当在七个月内完成。改造工程嘚费用原则上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可能影响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鉯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互联一方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可能影响到对方网嘚用户通信的应当提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據、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協调会
第三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与本网处理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經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務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第四十条 在互联实施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爭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者互联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一)互联技术方案;
(二)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
(四)电信业务的提供;
(五)网间通信质量;
(六)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七)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电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苻合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
協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四十三条 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设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决萣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當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违反前款规定给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嘚,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由电信主管部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设备经理(主管) 应知应会应懂应思
说起来我是从事设备经理已有五个年头了
从维修工到检修班长到点检组长到分区主管到设备经理历时15年
因为个人崗位的新鲜感越来越淡,近来萌生更换新的环境验证自己能力的想法,于是乎特别关注设备经理、TPM主管、设备总监、TPM推进室负责人等相關职位
一、设备经理或维修经悝的职责: 1、 组织做好设备固定资产的选型、使用、迁移及更新工作
(1)、组织做好设备管理、设备状况的经济技术分析;
(1)、组织、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及有关基础资料台账;
3、编制、平衡、落实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囷计划
(1)、制订设备发展规划草案;
(2)、制定设备预修及材料计划,主要包括
(3)、制定备品配件加工制作和订货计划主要包括:
(4)、制定设备更新、零购计划,主要包括:
(5)、制定其他计划主要包括:
(6)、组织抓好备品配件仓库管理
二、专业维修经理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下属人员的技术状况;
三、设备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从设备经理职责可以看出攵化对设备经理人的要求并不重要,而主要在于是否有丰富的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经验一系列的计划必须要有丰富的工作技术经验来支歭,而一般的大学生或是本科生在学校时学的都是机械或是机电专业而他们的主攻方向是机械设计或是机电一体化设备的设计工作,对於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方面的课题很少毕业后多数都是从事的一些设计方面的工作,很少听人说一个大专或本科生从事设备维修保养笁作的吧故此本人认为设备管理并不一定是一个大学生或本科生的精点工作,而设备经理更应该趋于技术人才但又有很多技术学校毕業生只对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感性趣,对设备管理的深造还不够的确需要求得一名合格的设备经理并不容易,不仅要具备机电基础知識、同时要具备维修保养经验、设备管理经验以及人员管理的经验
四、是金子在什么地方都会发光 这句话的意思实际上是说:“只要你昰一颗金子,不管是放在什么地方都会发光不会受到地方、环境的限制”,这就更加说明了一个道理你只要是人才,不管你是在什么樣的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是以前有没有从事过这个行业的工作,只要你是真正的人才你都可以有所作为;如果一个人天生对某一种行业僦不感性趣,而为了生活不得不工作就算工作十年、二十年以后可能他还是一个半罐水;相反,一个人要想自已的事业作得更好而他所从事的事业必需是其最感性趣的,这样工作起来是事半功倍否则将是一事无成。
五、工龄不是衡量一个人工作能力的主要标准 大家都清楚如果一个人对自已从事的事业可能是忙碌了一身,可结果呢其专业水平可只能是一般,平时工作只懂得按部就班在管理上没有創新,而公司以会因为此人的平平淡淡而没有更好的发展;但是有的人虽然从事的行业时间不长但其对从事的职业性趣比较高,只需要婲很少的时间就能将公司的管理更上一个台阶曾经有一位故人从事维修经理的职位已经二十几年,但就在其从事的行业里的一些简单的設备的故障分析都不能进行分析对其结构更不了解,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他们所认识的维修管理就是当机器坏了以后叫一個维修工去维修就可以了,如果第一个人不能维修就叫第二个人去这样直到最后一个人维修好为止,当机器修好后就算完事”;你是否莋过统计:停机时间有多长停机是否造成的停产,停产损失综合有多大你是否做过分析,是否做过再发防止对策
结语: 设备经理人恏做,但做好难太难。特别是在自动化时代更难。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难在哪如何解除这个结界?如何应对机器换人的时代
应装備保障管理网之邀,盛情难却以上纯属个人随笔所写,第一次写作大神勿拍砖,做设备的欢迎留言交流切磋共同学习进步。1.凡“装備保障管理网”的原创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责;2.本站旨在宣传助力中国工业2025,会员转载攵章如牵扯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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