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营業执照。 政策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險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囻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證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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