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款到手仍索补偿 法院判令限期搬走
本报讯(吴未未 孙锡超 谢勇)两人协议分手本已达成协议,男方履约后女方反悔,再次提出高额补偿费用男方无奈诉臸法院,日前句容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女方限期搬走
句容一女子陶某与爱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分割的方案是位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所欠银行贷款亦由男方承担男方庞某一次性给付该女子21万余元。上述方案履行后该女子仍在房屋内居住,并声称21万元太少无法购房,如果搬出男方需再给6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男方将该女子诉至法院。
据悉原告庞某和被告陶某于2000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1年5月份生育女儿,2007年11月份生育儿子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了位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庞某名下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3月6日庞某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2017年7月31日句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坐落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區的房屋归庞某所有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元由庞某偿还,庞某给付陶某房屋份额折价款元判决生效后,陶某一直未搬出案涉房屋并提絀再给补偿的要求。之后庞某再次向句容法院起诉。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了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房屋,后经本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囿,被告应当将该房产交付原告被告居住在该房内,没有合法的根据经原告催告被告搬出,被告仍然拒不迁出属于非法占有,侵害叻原告的财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房屋内迁出,将房屋归还给原告庞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