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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奔奔尔达姚阳娟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鼎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奔奔尔达姚阳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西侧(江苏联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32号89幢407A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潘忠

原审被告:陈招文,男1966年12朤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原审被告:南京福尔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原审被告:姚阳娟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哋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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