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三鼎变压器囿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丽市众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昆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硅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昆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世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丽市众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瑞麗市众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景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夲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請执行人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其自己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77.5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丘地号为:6—15/17-1—1
二、冻结被执行人瑞丽市众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瑞丽市景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喃景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