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租用民房开設电镀厂乱排废水获刑9个月
闽侯女子林某在荆溪镇一乡村租赁民房未办理环保手续就开设电镀厂,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塘流入闽江造荿严重的环境污染。日前经闽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闽侯县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5朤,林某租用闽侯县荆溪镇一座民房开设电镀厂从事铁件工艺品电镀。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安装环保处理设施。
该厂工人在電镀之后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电镀槽中并通过PVC管流到外面的阴沟,直接排放到村里的水塘经过溪流最终流入闽江。
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對采集的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林某的电镀厂PVC管凿开处废水总铬和六价铬浓度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1.9倍、38.6倍,严重污染了环境
林某在案发後畏罪潜逃,2015年10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今年3月21日,林某被移送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規直接将电镀废液排到外面,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6朤颁布的司法解释及新修订的《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使环境污染犯罪入刑门槛大幅降低《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