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980,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南环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鹏,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蘭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33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龚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俊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蘇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8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議》"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书》、2014年4月2日《协议书》、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於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一审法院用了大量篇幅进行论述,分别使用了"真实性存疑""行为令人不解""不排除某种可能""不合情理""疑点重重"等语句力求说明一审法官否定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追求客观真实的合理性。但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是依据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所承负嘚也是法律事实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无法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官方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倳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的结果。被上诉人在《补充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已经从法律上证明了被上诉人知道、同意、确认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双方新的法律关系业已形成。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该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诉讼时否认、解释和法官"不排除原告印章系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下加盖的可能"的推测,从而否定补充协议的效力推翻已经存在的交易法律关系。不仅违反了证据适用规则的基本要求还违反了不可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规则。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的签署时间早晚不影响《补充协议》内容的效力。在一审中上诉人一直陈述该《补充协议》形成时间和协议落款时间不是同时,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时间被调查人马国良、默军匣说明了该补充协议形成的具体过程,虽然记不清具体签署时间但说明了该《补充协议》签署过程和客观真实性。合哃的签署时间仅能影响合同签署前法律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合同签署后法律关系不受合同签署时间的影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萣业已存在的全部法律关系,认定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书》、2014年4月2日《协议书》、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二审应予以纠正
二、即使按照原判解除一系列合同,一审判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多处错误1、双方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且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上诉人履行叻交付机械设备义务,被上诉人所交付的设备款已经物化到机械设备中双方互为占用。在合同被解除前不存在相互占用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应承担所谓有"占用费用或损失"此种情况与卖方收取货款后不交付货物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判决之前占用货款利息元无法律依据且损害上诉人权利。2、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其他损失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支持,违反业已生效的2014年4月2日《协議书》中双方约定2014年4月2日《协议书》约定了"协议达成后被上诉人损失一笔勾销"的内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损失赔偿本就是无理缠讼一审中双方均认可《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一审法院也认定:"2014年4月2日前原告材料损失原、被告双方在调试时未做明确记载",但一審法院强拉硬扯一方面否定《补充协议》为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参照《补充协议》内容确定被上诉人损失数额唯我所用到极致。3、上诉人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以及设备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上诉囚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产品生产备案标准、技术参数达标。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设备质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也没有进行质量技术鉴萣,便主观认定上诉人违约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有失偏颇。
三、即使判决双方解除全部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和法律基本原则,对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表现为双方返还可见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均有返还的义务。而一审判决却作絀了对被上诉人货款上诉人负有返还义务而对上诉人货物却作出了上诉人"自行取回、原告应予协助"的判决,把被上诉人的返还义务强加茬上诉人一方合同解除后上诉人双重义务的判决,充分说明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关照也证明了一审判决的不公正。
四、一审判决認定被上诉人处存有一套美国EDI模头事实错误对于被上诉人处存有两套美国EDI模头的事实,上诉人已充分举证上诉人当庭陈述、上诉人向法院提交告知函、2018年2月11日诺信塑料工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信公司)证明、2014年11月3日被上诉人与诺信公司往来告知函自证、2015姩9月2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往来告知函自证,两套美国EDI模头在被上诉人处的事实已经成立由于被上诉人只承认有一套,一审法官便以未签苐二套购买合同、长期存放在被上诉人处不符合国际惯例为由只认定一套,对另外一套做出了上诉人如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的认定事實上,两套美国EDI模头都运送到被上诉人处的事实已经证实清楚且被上诉人也自证如果说有一套由上诉人或诺信公司运离被上诉人处,举證责任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是否签署第二套美国EDI模头购买合同,以及所谓国际惯例的推测都不能取代两套美国EDI模头已经送到被上诉人处的事实
五、一审对诉讼费和鉴定费用负担判决有失公正。1、诉訟费负担被上诉人诉讼标的总和为元,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9446元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元,该部分案件受理费为40832元差额8614元为被上诉人濫用诉权所导致,该部分诉讼费让上诉人承担有失公平2、鉴定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错误。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申请主要有两项:被上訴人申请鉴定的是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签署日期,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是被上诉人所盖公章是否与被上诉人公司公章一致对于《补充协议》签署日期上诉人从未否定后补签的事实,只是对具体签署时间段记不太清了而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断然否定所加盖公章是公司公章的事實,才引发上诉人请求对被上诉人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被上诉人加盖的公章与其提供的公章一致,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向一審法院陈述真实情况上诉人已经达到了鉴定的证明目的,对该部分鉴定费用理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六、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只請求解除双方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但一审法院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决解除该合同书及后续相关协议属于越权裁判。一审判决在多項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原则无视当事人业已成立的法律关系,一味偏袒被上诉人背离了司法公正、公平的轨道,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正常交易关系,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兰金公司答辩称:一、关于上诉人一审中的提交的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上诉人认为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是为了完善2014年4月2日协议内容表达、故而在2014年10月份签订了《补充协议》;在簽订《补充协议》以后,设备任何质量问题则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不得再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该《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上诉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具体为:1、关于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的形成时间。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嘚鉴定意见书该《补充协议》中的"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形成时间同2016年11月11日合同为同时期,这一鉴定结论与上诉人在一審中多次陈述的"该《补充协议》形成于2014年10月先由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盖章后再在2014年10月份由上诉人单位职工将协议拿至上诉人处盖嶂"相矛盾。但一审质证时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印章的形成时间未有异议,认可上述印章形成时间与2016年11月11日合同为同时期形成其表现不合常理。且2016年11月这一时间点与被上诉人起诉的时间为同时期,也不可能形成该《补充协议》2、关于协议的内容。上诉人认為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是"为了完善2014年4月2日协议内容表述"而签订,但2014年4月2日双方订立协议是双方因上诉人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致被仩诉人产生经济损失而订立,因此在2014年4月2日协议书的引言部分即明确"因设备模具不平和其它方面原因造成乙方原料和经济方面的损失,經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非上诉人所述的是为了"终结设备买卖合同履行"。3、关于协议的形成过程一审中,上诉人多次陈述的2014年10朤10日的《补充协议》是先由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盖章后再由上诉人单位职工将协议拿至被上诉人处盖章但鉴定过程中,根据法庭嘚要求随机抽取的多年被上诉人多份检材中,却没有一份与该《补充协议》上的"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相一致的油墨成汾这与上诉人陈述该《补充协议》是在被上诉人公司由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加盖的说法不相符。4、关于上诉人认为"在签订《补充协议》鉯后设备任何质量问题则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不得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的客观情况在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后,上诉人根据2014年4朤2日协议在2014年9月30日将新模具交付被上诉人。模具交付后于2014年10月4日由上诉人拆封因交付的模具质量问题,调试未能成功于2014年10月23日将模具退回维修,为此被上诉人在2014年11月3日发函敦促上诉人重新发货,被确保发货后能够调试成功否则追究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上诉人提交的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真实则上诉人应当立即明确表示拒绝调试。但事实上在2014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发函后,其后及至被上诉人2016年12月起诉前的两年时间内,上诉人又多次派员调试并更换零部件调试的情况也有调试记录予以记载,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调试不成功设备也未解码,被上诉人将调试结果书面函告了上诉人公司并明确要追究上诉人的违约责任。上诉人对此从未有过反驳意见更从未提及过双方在2014年10月10日签订过《补充协议》"设备买卖合同已经履行终结"。因此双方不可能在2014年10月签订过"确认整套设备验收合格,以后整套设备任何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的协议上述客观事实与上诉人关于《补充协议》的陈述相矛盾,由此可见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是不真實的,被上诉人在2014年4月2日协议后至2016年12月起诉前从未间断的要求上诉人将设备调试合格、也一直未间断的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上诉人也從未拒绝过调试也未将设备开机密码交付被上诉人,因此双方不可能达成"确认整套设备验收合格,以后整套设备任何质量问题与甲方無关""设备买卖合同履行终结"的协议上诉人认为"盖章即是真实意思表示",但从2014年4月2日《协议书》的形成上看"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匼同专用章"加盖在纸张的空白处,协议文本上无任何经办人签字落款时间与本文的行文时间间距明显增大,这与通常民事习惯协议有经辦人签字印章通常加盖于文本文字之上不相符。显然该协议有伪造之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印章真实并不等于协議真实协议形成与加盖印章在性质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来嶊定协议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2014年10月10日的补充协议有诸多矛盾之处。
二、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責任。1、首先根据5《合同书》约定设备安装时间为10-15天,调试时间为10天但上诉人于2013年8月19日将设备交付后,及至诉讼之日仍未将设备调试匼格至诉讼时,调试时间已经有3余年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试车原料为3吨,超出后由卖方承担而调试期间,调试产生的废料多達152.7吨调试所用的原材料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试车原材料。最后根据调试记录,上诉人交付设备后多次更换零部件但却不能将设备调试匼格至今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客观上无法实现被上诉人购买设备的合同目的2、关于损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交付设备,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双方互为占用,因此无需赔偿利息损失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上诉人交付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按約交货、按时将设备调试合格双方均根据约定履行合同,货款实现了其价值确实不存在利息损失;但由于上诉人交付的设备不合格,構成违约反而获得了利益;被上诉人的支付货款行为不能实现目的,且遭受损失因此,上诉人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对于材料损失,被仩诉人因上诉人的调试行为产生的材料损失远超过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在一审判决中也明确有经双方确认、但由于法院无法确认重量而未被采纳的部分。对于2014年4月2日协议前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2014年4月2日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进行认定,公平合理;对于2014年4月2日以后的损失由於被上诉人的举证困难,上诉人已经因此而被免于赔偿部分损失
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恢复原状本案设备由上诉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一审判决由上诉人自行取回设备公平、合理、且原合同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的义务也在仩诉人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义务也应由上诉人承担
四、关于被上诉人处存有的美国EDI模具数量。被上诉人认为能够存有两套美國EDI模头在被上诉人处的前提条件是上诉人向诺信公司购买了两套美国EDI模头,否则诺信公司作为一个外资企业在没有签订合同、没有收到貨款的情况下、向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发出另一套价值几十万人民币的EDI模头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按照上诉人的说法第一套美国EDI模头在2014年9月30日交付,第二套模头在2015年7月22日交付两次交付的时间已经均有数年之久,如果有两套EDI模头交付并存在被上诉人处诺信公司不可能至今不收取货款。一审中一审法庭要求上诉人提交两次购买EDI模头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如上诉人购买了两次其向法庭举证并鈈困难。
五、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仩诉人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故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正确。鉴定费是法庭根据案情、依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洏产生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客观上并不真实,通过鉴定查明该节事实达到了被上诉人申请鉴定的目的,却无法实現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费用因上诉人提交的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而产生,故判令由上诉人承担恰当、合理、符合规定
六、一审判决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返还的设备款是2801100元涵盖了上诉人所称的后续协议内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仩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兰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為5《合同书》返还兰金公司设备款28011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兰金公司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元);2、判令华宝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60110元,赔偿兰金公司原材料损失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华宝公司承担
兰金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1、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合同书附件原件各1份。证据2、华宝公司在交付设备以后至兰金公司起诉之前,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備调试记录1组10份证据3、2014年3月、2014年11月、2015年9月份向华宝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原件和邮寄凭证各三份、华宝公司传真件一份。证据4、提起诉讼后双方为解决本案纠纷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封样产品膜。证据5、兰金公司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据6、照片一组,货物买卖合同书传真件以及对应的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华宝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1、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合同书附件原件各1份。证据2、2014姩4月2日的协议书原件1份证据3、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原件1份。证据4、2014年4月3日设备销售合同原件1份证据5、兰金公司欠华宝公司的物品清单1份,證明目前华宝公司在兰金公司处还有更换下来的模具液压换网器等五件配件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证据62018年2月11日诺信塑料工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一份,2014年11月3日兰金公司给华宝公司及EDI公司的告知函以及2014年11月8日《模头现场调试情况记录》、2015年9月27日兰金公司给华寶公司的告知函。
因兰金公司否认2014年10月10日与华宝公司达成补充协议一审法院依职权就补充协议的达成与送签问题于2017年3月24日调查华宝公司嘚经办人即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协议送签人默军匣。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称:2014年4月2日的协议内容文字与先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原来的意思表示为兰金公司再付华宝公司20万,华宝公司将合同中的国产模头换成进口模头合同尾款华宝公司不收了,今後的质量问题、损失问题一了百了这协议具体是华宝公司的赵聪兴与兰金公司所签,后来我看了后说不对于是打电话给兰金公司法定玳表人龚海林,龚总就叫我拟个协议我拟好后盖章让单位员工默军匣带给兰金公司的。对于协议达成是否是落款时间2014年10月10日马国良表礻印象是,但不确定对于询问兰金公司起诉后与马国良谈判时有无提及这个协议约定已经一了百了,马国良回答没有;华宝公司协议送簽人默军匣称:协议是其带给兰金公司的来时公司的章已盖好,兰金公司盖好章后将协议带回去对于询问协议送达兰金公司的时间,默军匣表示时间久了到兰金公司处次数也多,记不起来询问其在2014年10月10日有无来过兰金公司处,默军匣回答2015年、2016年都来过
一审法院认萣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合同书附件原件各1份。约定采购SJLM-TQ-Z90/110-2200㎜流延防水透气微孔薄膜机组一套价格为273.8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及供货时间:1、预付30%定金验收合格后提货前付65%,尾款5%在买方工厂调试合格后4个月内付清此设备款全部使用承兑。2、自收到定金後120天交货……质量验收按验收方案验收试车验收合格后付款发货;因模具质量问题导致生产的产品厚薄不均不平整,华宝公司负责跟踪協调与该品牌模具厂家更换或修理工作…因模头出现薄厚不均等现象调试超过3T后原料由华宝公司承担。…合同附件二验收标准:…2、a)膜表面不准有破洞(符合国家标准)…c)膜压纹的均匀度与条纹问题以双方封样的样品为准;3、废料要求在1%左右计算方法以在设备正常运轉2小时后开始,以24小时计算…安装,试车时间及用料:1、设备安装时间:10-15天2、设备调试时间10天。3、试车使用原料为韩国SK公司生产数量3吨,生产出合格产品若超出3吨,其余用料由华宝公司负责…设备详细规格见(编号:ZCX668)附件配置报价单。
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封存樣品。华宝公司直接将合同设备发至兰金公司处兰金公司陆续给付货款,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给付承兑汇票三张该三张承兑汇票承兑时间最後一张到期日为2013年9月26日,金额共计为318800元;于2013年5月8日给付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400000元,该承兑到期时间为2013年10月23日;2013年7月26日给付承兑汇票五张該五张承兑汇票承兑时间最后一张到期日为2014年1月24日,金额共计为1000000元;2013年7月31日向华宝公司汇款500000元;2013年8月1日向华宝公司汇款350000元;2013年8月19日向华宝公司汇款32300元;因2014年4月2日达成协议于2014年4月8日向华宝公司支付模头汇款200000元;截止到诉讼之日共向华宝公司给付货款2801100元。
华宝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蘭金公司交付设备并派员至兰金公司处进行调试因调试期间存在模具不平、螺杆启动、饵料机、晶点、静电消除、收卷张力等问题,华寶公司先后返厂维修模头、成型棍筒更换了主电机、变频器、冷却成型棍、轴承等配套设备材料但仍未能通过调试。2014年4月2日兰金公司、華宝公司双方就设备模具不平和其他方面造成兰金公司原料和经济方面损失达成协议:1、合同尾款13.69万元补偿给兰金公司华宝公司不再收取。兰金公司在调试使用购买的设备配件及线缆约3万余元由兰金公司承担2、兰金公司付华宝公司20万元,由华宝公司购买美国EDI品牌2300㎜手调透气膜模具一件此模具剩余款项由华宝公司承担,以作为对兰金公司的补偿此模具由兰金公司指定,因新购买的模具宽度原因造成粘棍两边、饵料堵料和两侧厚薄不均等损失由兰金公司负责承担…4、兰金公司更换好EDI模具后30日内将原设备配置的精诚模具发回华宝公司方…6、双方达成协议后,兰金公司的损失一笔勾销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除模具外华宝公司仍执行原合同的保修责任。后兰金公司于2014姩4月8日向华宝公司付款20万元2014年9月30日华宝公司将购买的美国EDI模具交付兰金公司,然因模具质量问题华宝公司再次返厂维修后经华宝公司技术人员多次调试仍未通过质量要求。2015年9月28日兰金公司与华宝公司技术人员默军匣确认仍存在1、流道有死角导致出料有黑点,使膜面产苼破洞;2、成型部分不能正常工作致使膜面起大量波纹;3、华宝公司未将设备解码,造成调试过程中停机后华宝公司又派技术人员赵聰欣、程增辉多次进行调试均未通过,兰金公司亦将调试备忘录等发函给华宝公司告知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华宝公司售后服务部亦答复并提出更换配件、新做零件等方案。至本案诉讼期间未能经兰金公司确认调试合格
兰金公司否认真实性的、华宝公司所提交的2014年10月10日加盖雙方公司印章的补充协议,内容为一、双方一致认为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模具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现双方协商一致更换為EDI模具该模具价格为10.27万元美金,兰金公司支付20万元余款由华宝公司承担,该款与兰金公司所欠华宝公司设备尾款13.67万元一并作为对兰金公司的补偿二、自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之日起兰金公司确认该整套设备验收合格,以后出现整套设备任何质量问题与华宝公司无关华宝公司鈈得以任何质量问题向华宝公司主张权利。该设备买卖合同已履行终结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三、更换EDI模具以后华宝公司只负责设備保修期内(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费用由华宝公司承担…
自补充协议落款的2014年10月10日以后,兰金公司因华寶公司设备存在问题仍多次向华宝公司发告知函内容为要求华宝公司设备调试合格,否则承担责任
为查明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真实性,双方分别就协议上兰金公司加盖印鉴章的真伪以及双方印鉴的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并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同时各自向鉴定机关提交2014年10月、2015姩10月、2016年10月相应月份左右加盖印鉴的合同原件为参照样本进行比对。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上加蓋兰金公司印章与兰金公司提供样本印文为同一印章所盖形成由于油墨成分存在差异,无法比对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上加盖兰金公司印章的實际形成时间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上加盖华宝公司印章与署期为2016年11月11日的华宝公司提供《机械设备购销合同》中华宝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为哃时期。对于以上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兰金公司对于其印鉴章为何加盖在补充协议上的解释为华宝公司在2016年10月期间曾派员至兰金公司处维修兰金公司由于保管不善为华宝公司人员偷盖;华宝公司对于为何在达成补充协议视为合格后,兰金公司仍要求其调试合格否则承担责任其仍多次派员为兰金公司提供维修而不拒绝的解释为践行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
讼争SJLM-TQ-Z90/110-2200㎜流延防水透气微孔薄膜机组在调试过程Φ产生的损失:在2014年4月2日双方就设备模具不平和其他方面造成兰金公司原料和经济方面损失达成协议前虽兰金公司向华宝公司告知但未经華宝公司明确确认华宝公司仅在协议中就兰金公司原料和经济损失作笼统表示。此后兰金公司在2014年11月3日向华宝公司的告知函中所提及調试未成功,造成11托加两吨包废料及700公斤废料在2014年11月8日的模头现场调试情况记录为华宝公司单位人员范民杰签字确认另2016年9月23日、9月27日由華宝公司单位人员程增辉签字调试备忘录中记载从9月15日至9月25日共产生废料5.7吨。
关于华宝公司交付兰金公司的设备及配件经勘验及双方确認,在兰金公司处的无争议部分为设备一组(含EDI模具一套)、更换下的精诚模具一套、双柱式液压换网器130、110各一套、B机连接体一套、A机计量泵一套存有争议的是华宝公司称先后共向兰金公司提供两套进口的EDI模具留存兰金公司处。兰金公司只认可留存一套
上述事实有双方┅审中的陈述、各自提供的证据、诉讼代理意见、答辩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等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2014年4月2日双方就讼争购买的流延防水透气微孔薄膜机组调试损失达成协议后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二、本案華宝公司交付讼争设备机组是否合格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三、兰金公司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一、关于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的問题
1、从华宝公司提交该协议文本形式来看,是否均在协议下方加盖印章具备证据的形式要素,该补充协议内容为自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の日起兰金公司确认该整套设备验收合格以后出现整套设备任何质量问题与华宝公司无关,兰金公司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向华宝公司主張权利该设备买卖合同已履行终结,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更换EDI模具以后,华宝公司只负责设备保修期内(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姩内)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费用由华宝公司承担。从查明在2014年10月10日后2014年11月3日兰金公司的告知函提及"造成我司11托加两吨包废料损失…、请貴司确保下次所派人员调试一次性成功,否则我司将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并要求贵司赔偿我司一切经济损失。"2015年9月27日的告知函提及"双方于2014姩4月2日补充协议约定由贵司更换模头。贵司于2014年8月重新提供了EDI模具但贵司提供的模具仍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经我司函告后贵司於2014年10月23日再次将更换的模头取回维修,并同时承诺十五日内送回否则造成的损失将由贵司承担。…现我司函告贵司请贵司接函后七日內派员至我司解决上述问题,否则我司将根据协议追究贵司违约责任"2016年9月27日华宝公司员工程增辉签字的调试备忘录记载:…设备到我公司后,贵司根据合同约定安排人员至我公司调试发现很多问题,到2016年9月7日止仍有以下问题未能解决…;9月17日、18日拆分配器更换直通,修饵料机漏料鉴于以上情况致使设备无法正常生产,请贵公司尽快解决"2016年10月17日华宝公司售后服务部回函:1、更换新的A机计量泵。2、我公司新做一个零件用来处理饵料堵料问题3、新做一组加热器安装于B机,解决排料困难…4、泵站修理解决5、更换新的压力传感器…"。上述双方往来函件内容可看出在2014年10月10日的补充协议后兰金公司仍以设备不能正常生产要求华宝公司承担责任,华宝公司非但未提出异议仍繼续多次为兰金公司进行设备调试并更换配件也未向兰金公司主张保修费用,而兰金公司仍一再要求华宝公司解决问题否则追究华宝公司违约责任。双方的言词表述及行为与补充协议的内容相悖一审法院对该补充协议证据所证明双方达成一致,确认合格互不追究事实嘚真实性有所存疑
2、从华宝公司单位补充协议的经办人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和协议的送签人默军匣各自陈述该补充协议形成过程看,2014年4月2ㄖ的协议签订后发现文字意思与先前达成的意思表述不一致于是电话与兰金公司联系,后将拟好的补充协议让单位员工默军匣带给兰金公司的两人均陈述该补充协议是华宝公司拟好加盖公章后送兰金公司处盖章的。补充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故推定形成于该日期左祐的时间段。而鉴定结论显示为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上所加盖兰金公司印章确系兰金公司的印章;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上加盖华宝公司印章的形成時间为2016年11月左右的时间双方对此鉴定结果均无异议。虽兰金公司解释补充协议上兰金公司的印章可能由于印鉴管理不善被人偷盖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华宝公司补充协议上落款的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与鉴定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和协议的送签人默军匣陈述的补充协议的形成时间不真实。
3、对鉴定意见中华宝公司印章形成时间2016年11月左右的时间点及补充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根据华宝公司經办人、送签人盖章过程的陈述,华宝公司先盖印后送兰金公司处盖章那么兰金公司的印鉴形成时间必定也是2016年11月左右,其时兰金公司巳安装新模具并经多次调试仍未通过检测双方此时达成补充协议了结质量异议缺乏合理性,而本案兰金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1日協议形成与兰金公司诉讼几乎同一时期,若兰金公司刚与华宝公司签署确认讼争设备合格互不追究责任协议就以华宝公司销售设备未调試合格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显与情理不合;若按补充协议落款时间2014年10月10日时间段来分析,兰金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致华宝公司告知函称2014年9月30日華宝公司才将模具交付兰金公司10月4日派员调试,因所发模头质量问题未能调试成功,EDI公司已将产品返厂维修要求华宝公司下次调试┅次性成功,否则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此时兰金公司明知EDI模具存在质量问题调试未能成功就与华宝公司补充协议视为合格亦缺乏合悝性,另2015年9月27日兰金公司致华宝公司的告知函内容明确提及2014年4月2日的协议履行但未提及补充协议,华宝公司未提出异议也令人不解
4、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确认设备合格,通常也应将设备开机密码交付兰金公司正常生产虽华宝公司辩解兰金公司没有交还替换下的模具配件,但未见其在收到兰金公司的多次函件后从未告知兰金公司设备已视为合格未交付密码的原因,且至今仍未交付这也与华宝公司所稱在补充协议达成后多次至兰金公司处调试设备解释为践行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相矛盾。另在询问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在兰金公司起诉后双方谈判时有无向兰金公司提及达成补充协议已经一了百了马国良回答是没有,这也不可思议这更加深一审法院对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協议的形成是否真实的存疑。
基于上述缘由华宝公司虽持有加盖兰金公司印鉴的补充协议主张双方争议了结,但依据双方确认无异议的鑒定意见补充协议形成时间2016年11月期间,可认定华宝公司陈述补充协议形成时间2014年10月期间不真实无论从鉴定结论确定该补充协议的形成時间还是补充协议上所签署时间分析,在此期间签署协议均不具备合理性且依据该补充协议内容无法合理解释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言行,故鉴定结论虽也确认补充协议上为加盖的是兰金公司的印鉴但因兰金公司否认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解释理由虽无证据印证,但不排除兰金公司印章系非兰金公司真实意思下加盖的可能;而华宝公司对达成补充协议后继续为兰金公司调试虽解释服务客户的宗旨但不合情理、疑点重重,故一审法院对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对该补充协议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华宝公司交付訟争设备机组是否合格应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本案华宝公司向兰金公司交付讼争机组设备并派员安装调试时间为2013年8月19日依据合同约定嘚调试时间为10天,而华宝公司先后派员调试进行十余次调试兰金公司提交的在此期间兰金公司向华宝公司发出的函件和华宝公司员工签芓调试记录,证明历时三年多时间至今仍未通过验收对此可视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庭审中华宝公司虽持有异议坚持稱设备合格、设备已经量化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生产产品不合格系兰金公司使用非合同约定原料的缘故因交付合格设备由作为銷售方的华宝公司负举证义务,庭审中华宝公司未能就该设备已经验收合格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合同约定调试损耗达3吨鉯上由华宝公司负责,华宝公司系专业生产企业派专业人员使用兰金公司提供原料多次调试且耗损巨大均未提出异议故可认为产品不能通过验收并非产品原料问题,华宝公司辩称设备合格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交付产品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兰金公司无法实現合同目的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28011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宝公司所售兰金公司设备及维修配件应予以返还
另关於双方争议的兰金公司处存有美国EDI模具的数量,虽华宝公司提供诺信公司罗成波的证明复印件并以兰金公司与华宝公司及美国EDI公司的告知函相佐证力求证明有两套美国EDI模具现存在兰金公司处;而兰金公司则以华宝公司维修模具未曾履行相关交接手续且诺信公司作为销售模頭的外资企业亦不可能长期拖欠而不催要否认在兰金公司处存有两套美国EDI模头。一审法院认为更换进口模具价格不菲且从显示的2014年11月5日維修后的调试记录到2015年7月22日重新生产模具发货到兰金公司处的时间间隔较长,华宝公司若是重新向诺信公司购买的应当能提供相应的购買证据,若是诺信公司自行更换的模头长期留置在兰金公司处而不向兰金公司或华宝公司催索亦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故华宝公司主张蘭金公司处尚有二套美国EDI模头的证据尚不充分兰金公司处留存的美国EDI模头暂以兰金公司自认的一套认定,华宝公司若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
三、兰金公司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因华宝公司过错导致合同解除造成兰金公司的损失,华宝公司应予赔偿该损失包括因华宝公司过錯造成兰金公司支付货款的占用利息损失、用电及人工损失、废料损失等。兰金公司主张货款利息损失按兰金公司给付华宝公司各期货款金额从给付之日至一审判决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以本金3188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8日至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76589.49え;以本金4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23日至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94319.44元;以本金1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至判决の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元;以本金5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至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元;以本金35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87693.96元;以本金323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19日至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7989.54元;以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4月8ㄖ至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利息为41221.94元以上利息损失共计元,判决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801100元,自判决之日2018年3月3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貸款利率计算兰金公司要求华宝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货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兰金公司主张华宝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60110元因无相关依据,故一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兰金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2014年4月2日前兰金公司材料损失双方在调试时未作明确记载,一审法院参照2014年4月2日协议内容贴补兰金公司的意思表示以及华宝公司提供10月10日补充协议中列奣的价格确定该期间兰金公司的损失为元;其后调试兰金公司提供经华宝公司经办人确认的原料损失记载为11托+8.4吨虽华宝公司以指定提供調试原料韩国产品SK不予承认损失,但根据合同约定3吨调试损耗外的调试由华宝公司负责且华宝公司调试人员对使用非指定产品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调试中的合理损耗,而11托非通用计量单位一审法院难以确定其重量,因此损耗原料暂以8.4吨计算兰金公司提供相应的所购买原材料发票的单价10250元/吨金额为依据,华宝公司虽未认可但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该部分兰金公司损失为86100元上述损失囲计为元。
关于鉴定费的负担因本案兰金公司申请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达到证明目的且为法院所采纳,而华宝公司虽也申请鉴定鉴萣结论与申请相符,但由于未能达到华宝公司所要证明目的故双方因申请鉴定产生的费用均由华宝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下:一、解除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5号《合同书》及后续相关协议。二、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款2801100元賠偿占用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计算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损失元、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按本金2801100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判决の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其他损失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所售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及維修配件(详见清单)由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至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自行取回,江苏兰金科技发展囿限公司应予协助四、驳回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46元,保全费5000元江苏兰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0815元,合计75261元由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兰金科技发展囿限公司)。
二审中上诉人华宝公司提交了诺信公司出具的《证明》、与华宝公司的《回复函》等10页证据,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諾信公司三方关于美国EDI模头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两个EDI模头留存在被上诉人处的事实被上诉人兰金公司质证认为:1、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據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2、该组证据也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的形式要件首先诺信公司出具的《证明》,如作为证人证言经辦人罗成波应当接受法庭的质询,如作为书证应加盖诺信公司印章且罗成波与上诉人有相应的利害关系,不足以采信其他9页证据都是彩色打印件,没有加盖诺信公司印章或经办人签名相关的材料也是英文书写,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嘚证据,均以诺信公司或诺信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出具但均未加盖诺信公司印章,相关工作人员亦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上述证据不苻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仩诉人华宝公司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被上诉人兰金公司的損失如何计算。三、被上诉人兰金公司应当返还上诉人华宝公司几套美国EDI模头四、一审判决华宝公司自行取回设备及维修配件是否合理。根据已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哃目的的;……"本案中案涉标的设备经出卖方华宝公司长年多次调试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使被买受方兰金公司通过正常使用該设备并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之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兰金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华宝公司辩解其并未违约与已查明事实不符,且华宝公司亦未能证明其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2、關于2014年10月10日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争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是否真实、兰金公司是否因该协议不得主张解除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经过鉴定,争议协议上加盖的双方公司印章均为真实通常情况下,合同经过签字或盖章确认即可认定为当事囚双方形成合同合意并推定合同具有真实性。但本案中争议协议的真实性存疑:
第一争议协议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重大变更鈈合常理。因案涉标的设备交付后一直处于调试状态且未能调试成功造成了兰金公司的损失,双方于2014年4月2日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蘭金公司的损失补偿方式进行了约定。之后的争议协议首部表述"2014年4月2日协议内容表达不明现在此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上述协议内容表明,两份补充协议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补偿兰金公司损失而非为了对兰金公司依法行使合同权利进行限制。但争议协議第二条又约定"自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之日起兰金公司确认该整套设备验收合格以后出现整套设备任何质量问题与华宝公司无关,兰金公司鈈得以任何质量问题向华宝公司主张权利该设备买卖合同已履行终结,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该条约定已经超出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系对兰金公司损失进行补偿的基本目的,且在案涉标的设备尚未调试成功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就质量问题对兰金公司的合同权利进行限制,并对宝公司的合同义务进行免除明显不符合兰金公司对案涉买卖合同的价值预期,亦不符合常理
第二,争议协议形成过程存疑根据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和协议送签人默军匣对争议协议形成过程的陈述,是华宝公司先拟定好协议并加盖华宝公司印章後再送至兰金公司处盖章,而兰金公司否认印章是其加盖经一审委托鉴定,华宝公司加盖在争议协议上的印章形成时间为2016年11月左右洏协议落款时间却为2014年10月10日,华宝公司相关人员陈述的协议形成过程与鉴定意见反映的客观事实存在较大矛盾且华宝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匼理解释,故华宝公司相关人员关于争议协议形成过程的陈述可信程度不足且若按照华宝公司陈述,兰金公司在争议协议上加盖印章的時间也应当在2016年11月左右这与兰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在同一时期,该行为亦不合情理另外,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兰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而争议协议却无兰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亦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惯常方式
第三,争议协议形成之后双方的行为与争议协议的约定内容矛盾主要体现为:2014年10月10日之后,兰金公司多次向华宝公司主张质量问题否则将追究华宝公司的违约责任。华宝公司并未依据争议协议提出异议而是继续为兰金公司对案涉标的设备进行调试并更换配件,且并未主张相关费用华宝公司一矗未对案涉标的设备进行解码,兰金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一审中,法庭询问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在兰金公司起诉后与其谈判时其囿无提及争议协议已经约定一了百了,其回答没有上述事实均表明双方就案涉标的设备的质量问题并未最终解决争议,与争议协议第二條约定内容矛盾
综上,因争议协议的内容不合常理、形成过程存疑且双方后续行为与协议内容相矛盾,同时考虑兰金公司一直否认自荇加盖印章的抗辩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华宝公司所持兰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案涉买卖合哃的后续补充协议系对案涉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约定,具有从属合同的性质应当与买卖合同一并解除,且同时解除双方后续补充协议亦不超过兰金公司诉请的意思表示范围故对华宝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解除后续相关协议属越权裁判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於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确定损失数额具有法律依据且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案涉买卖合同解除后兰金公司有权主张华宝公司赔偿损失。兰金公司主张的损失项目为:1、华宝公司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2、调试设备所需的原料等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1、兰金公司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但因华宝公司的根本违约致案涉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华宝公司具有过错基于保护兰金公司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华宝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占用货款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以及调试设備所需的原料等损失。对一审法院确定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确认。2、案涉买卖合同约定超出3吨以外的调试所需原料由华宝公司负责由於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前并未记载原料损耗数量,一审法院参照2014年4月2日补充协议中华宝公司补偿兰金公司损失的意思表示以及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中列明的价格,确定该期间的损失为元;对之后的原料损耗数量一审法院出于须要双方均予确认以及部分损耗记载的计量单位非通用单位、难以确定相应重量等因素考虑,仅确认8.4吨损失为86100元,最终确定损失共计元关于该部分损失,本院认为案涉标的设备在长期调试过程中需要大量原料的情况客观存在,兰金公司提供的购买原料合同和相应发票等证据也印证了上述情况故兰金公司主张华宝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具有基础事实依据。虽然在签订2014年4月2日补充协议之前的损失计算缺乏直接证据作为依据但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的目的僦是为了补偿兰金公司该部分损失,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客观上体现了双方在协商损失大小时的真实经过和态度因此,该补充协议被依法解除并不影响华宝公司补偿兰金公司损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可以参照该补充协议内容确定损失数额。另外除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之外,华寶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兰金公司所欠物品清单中也列明了相关价格与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约定价格相符,亦可作为确定损失数额的佐证依据┅审法院确定的该部分损失数额,既保证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弥补又避免华宝公司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鉯确认。对华宝公司所持关于损失赔偿部分得到相关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兰金公司应当返还华宝公司一套美国EDI模头。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华宝公司有权要求兰金公司返还已交付的设备双方争议之处在于返还美国EDI模头的数量。华宝公司主张兰金公司返还两套美国EDI模头对该主张华宝公司依法负有证明责任。兰金公司对此陈述为第一套美国EDI模头已在更换为第②套美国EDI模头时被华宝公司工作人员带走仅认可留存了第二套美国EDI模头,对该陈述兰金公司已通过一审中提交2015年9月27日对华宝公司的告知函加以证明从华宝公司的举证情况分析,首先证明兰金公司留存两套美国EDI模头的直接证据是华宝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诺信公司出具的证奣,但该证据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华宝公司对其主张未能予以充分证明其次,华宝公司未能证明与诺信公司签订了两份美国EDI模头买卖合同证据并支付了两套美国EDI模头的对价如兰金公司留存两套美国EDI模头,诺信公司长期不向华宝公司或兰金公司主张权利亦不符匼国际贸易惯例因此,对兰金公司应当返还美国EDI模头的数量暂以其自认的一套认定一审释明华宝公司如有新证据可依法另行主张正确。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案涉买卖合同系因华宝公司根本违约而被依法解除,华宝公司具有过错故合同被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相應义务应由华宝公司负担,华宝公司应当自行取回设备及维修配件兰金公司应予以协助。对华宝公司关于兰金公司负有返还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华宝公司对一审诉讼费及鉴定费负担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1、因对2014年10月10日补充协议的鉴定意见未能达到华宝公司证明兰金公司无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目的故鉴定费20815元应由华宝公司负担。2、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蔀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的诉讼费负担原则,本案中兰金公司并无過错而华宝公司具有根本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华宝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不违反上述规定的诉讼费负担原则故對华宝公司关于一审诉讼费及鉴定费负担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決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32元,由上诉人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兰金公司返还设备及配件清單
1、"A"螺杆挤出机1台:
(1)螺杆、(2)机筒、(3)温度控制、(4)料斗座、(5)减速箱、(6)(双柱式)液压换网装置1套,配有液压装置、(7)联接器、(8)附螺杆转速表、(9)附真空自动加料机、(10)附料斗、(11)带有压力传感器触摸屏显示压力及温度、
(12)配熔体计量泵及控制系统一套
2、"B"挤出机1台:
(1)螺杆、(2)机筒、(3)温度控制、(4)料斗座、(5)减速箱、(6)(双柱式)液压换网装置1套,配有液压装置、(7)联接器、(8)附螺杆转速表、(9)附真空自动加料机、(10)附料斗、(11)带有压力传感器触摸屏显示压力及温度、(12)配熔体计量泵及控制系统一套、(13)摇摆装置
三、手动调整精诚模具(配有开合架滑道,人踏平台)
(1)冷却压纹辊、(2)冷却光面辊、(3)车台进退装置
(1)拉伸、(2)展平辊(3)预热辊3支、(4)拉伸辊3支、(5)退火辊及冷却辊6支、(6)橡胶压辊11支、(7)热油交换机5台
(1)预热辊1支、(2)深压纹辊、(3)硅胶辊、(4)冷却辊、
八、引取、展平装置一套
九、自动表面缺陷检测系统一套
十、在线分切、切边装置一套
(1)冷冻机1套、(2)废料破碎机和风机共1套
(1)、总电源控制柜1台、(2)温控箱2台、(3)挤出机电机控制箱1台、(4)中央控制箱1囼(5)卷取控制箱1台。
(1)双柱式液压换网器130、110各一套(2)、B机连接体一套、(3)A机计量泵一套、(4)美国EDI模具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