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案例 | 交通事故私了卻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法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应当相应扣减
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一旦发生碰擦,许多车友会选擇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吴某与刘某系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車距不慎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私下里與刘某协商赔偿数额。在刘某的提议下吴某先行向其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收到3万元后刘某便再没有与吴某联系。然而之后刘某的车輛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却诉至法院,称自己已行使代位追偿要求吴某赔偿损失5万元。
原告保险公司表示上述交通事故後,公司已经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要求事故全责方吴某赔偿保险公司5万え
对此,吴某表示委屈:对于刘某的车辆损失5万元没有异议但自己已经赔偿过刘某3万元。对于保险公司要求5万元的赔偿款吴某表示呮能向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在获得吴某的3万元赔偿款后,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隐瞒了已收到3万元赔偿的事实,保险公司随后赔付刘某5万元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原告保险公司作为刘某的保险人对刘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吴某追偿因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5万え,就本次事故吴某应当赔付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现吴某已向刘某赔付3万元,所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金额应当从5万元中扣除这3万元即2萬元。法院判决吴某需赔付保险公司2万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刘某追回3万元理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陸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彡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