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2165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悝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超龄人员”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为解决本市开始实行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较长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但没有缴纳过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險费,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允许超龄人员自願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業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費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規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超龄人员申请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超齡人员档案存放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悝社会保险事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的,本人可向存档单位提出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二)超龄人员档案仍在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但在劳动年龄内与原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的本人可按本辦法向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并与原用人单位或原鼡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
(三)超龄人员档案仍在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且由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其相关生活待遇的本人可按本办法向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缴基本买养老保險的年龄规定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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