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适用的情况是

关于新《保险法》新保险法二年鈈可抗辩案例条款的思考

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本文主要分析

了新《保险法》引入的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存在的问题,并在前人已经提出的针对该条款的修改意见

的基础上加以重新设计以期完善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辯案例条款。

【关键词】保险法;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完善

目前理论界对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中两年期间的法律萣性尚有争议一开始有三种观点:

说。后来又有学者剑走偏锋认为这三个学说都

不准确,提出第四种即

该学说把新保险法二年不可忼辩案例条款中的两年期间视为诉讼时效,认为经过两年的时间保险人便丧失胜

诉权即保险人只有在两年内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後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该学说则认为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中的两年期间属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在两年之内投

保人违反诚信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两年则视为保险人弃权,不得再行使该权

利禁止反言意思是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却以某种方式表明保险合同成立

并生效如果在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

该学说在目湔的几种学说中,从表面看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中所指的解除

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在法律规定或當事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约定的期间即除斥期

间内,权利人必须行使相应的权利否则在期间届满后,相应的权利即消灭

该学说主要的观点是认为,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是法律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的一定限制

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依法行使解除权,超过两年的投保人便可以

寿险重大疾病条款是否适用两年噺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

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随着新保险法的深入实施实践与理论的冲

突也不断显现。重大疾病险种是否适鼡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在理论和实务中尚存争议本文通过分析

重大疾病条款以及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探析它们の间的关系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

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

合同无效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在人寿保险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密不可分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年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目前我国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体现在新《保险法》总则第十六条,原始条文内容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關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竝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夲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

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现已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

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

)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

明确规定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繼为其他州所采用。美国大多数

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辯案例

条款。《阿姆斯特朗法案》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日本商法典》第

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

条、中国台灣地区《保险法》第

制度并不完善,没有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按照国际惯例设

有密切关系。我国人身保险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通过带病投保行为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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