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日期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能免责吗

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因保险匼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24日、11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夲案,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下称亚冠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何亚夫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守权

  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因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24日、11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團公司(下称亚冠集团)的何亚夫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守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上虞市支公司(下称上虞人保)的负责人周翔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卫红、胡卫国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8月10日亚冠集团向上虞人保申请投保,并在印制有“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负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上盖章,投保单载明亚冠集团向上虞人保投保及存货等財富综合除保险金额1594104元,保险费6376.42元保险责任期限为1999年8月12日零时至2000年8月12日24时止。同时对固定资产投堡范围作了明确约定。投保单背面附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绍兴分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特约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未交清保险费,夲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同年8月12日,上虞人保开具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险单签发当日,上虞人保即开具保费一份收据上载明“今收箌亚冠集团交来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费6376.42元”。1999年12月17日凌晨3时30分许亚冠集团生产车间突然发生火灾,烧毁设备、成品及存货等事故发生後,亚冠集团当即上虞人保并提出理赔申请,上虞人保即于当天下午派人到现场勘验1999年12月25日,上虞市公安局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发苼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电器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此后亚冠集团多次经求上虞人保理赔,上虞人保以亚冠集团未按约交付保险费用为甴拒绝理赔同时查明,亚冠集团虽于1999年12月16日开具给上虞人保载有6376.42元金额的进帐单一份但该单上银行转讫章所盖日期为1999年12月17日。

  原審法院认为亚冠集团与上虞人保所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内容行使權利、履行义务依据投保单背面所附特约条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交清保险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负賠偿责任,同时投保单上印制“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负赔偿责任”之声明,说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已尽明示義务亚冠集团在附有上述特约条款和印制有上述声明的投保单上盖章,是其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荇为但保险合同签订后,亚冠集团并未按约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民事责任故对亚冠集团要求上虞人保承担理赔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虞人保提出亚冠集团未按约交付保险费,其不负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亚冠集團提出上虞人保已开具保费收据说明上虞人保同意其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均可支付保险费,上虞人保未尽明示义务之主张于法无据,与倳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虞人保抗辩称亚冠集团因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未生效之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原审法院于二000年八月十日作出如下判決:驳回亚冠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35元,由亚冠集团负担

  宣判后,亚冠集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鼡法律均有不当一、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对免责条款已尽明示义务,而保险法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认为“明确说明”与一审所称的“明示”是两种不同的内涵和概念,所谓“明确说明”必须昰对保险单背面印有免责条款部分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粗黑字体排出以充分作出明示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外,还应当将免责内容采取口頭或特别方式于“十五日内未交清保险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特别约定明确告知投保人,让投保人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仂这才能充分体现合法规定的公开、诚信原则,而上虞人保不但没有尽到保险法规定的公开、诚信原则连一审法院指出的“明示”义務也没有做到,因此应当认定所附条款不产生效力;二、一审判决自相矛盾一审既然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那么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限的約定也应该有效保险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人以合同所附条件(即15日内缴清保险费)未成就为由拒绝承擔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应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现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应该有效;三、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天就开出了正式的保费收据,说明保险人从法律上承认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并且明示该收据“供投保人作账”,上诉人也确已在应付款项下作了账保险人在实际未收到保险费的情况下开出保费收据,其目的是在投保拖欠保费时保費收据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因为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财产保险人以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四、保险人开絀保费收据主要是促成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同时也意味着保险人已同意投保人可以分期或迟延付费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连续投保几年,被上诉人在每次订立保险合同后都开出保费收据而上诉人每次都是延尽缴费的,有几次也超过15天但保险人照收不误。如果按一审判決那么就意味着过了15天缴费,缴与不缴一个样缴了也是白缴。一审法院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爭议时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反而作出了有利保险人(被上诉人)的解释,是错误的五、1999年12月17日3时30分发生火灾后,当天8时上诉人即向被上诉人报告情况被上诉人派员到上诉人处勘察,并和上诉人的人员核实了帐目走时还講“赔偿多少,由公司决定”这足以说明保险人已受领了上诉人的索赔。此外上诉人于1999年12月16日汇付保费6000多元,这笔款至今还在被上诉囚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上虞人保辩称:一、上诉人混淆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的概念。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除第七条至第九条是免责条款外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特约条款第三条都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洏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保险法只强调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特约条款第三条不是免责条款,含义吔非常清晰明白上诉人以免责条款未向其明确说明为由,主张这一条款无效是没有依据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最基本嘚义务对不按期交付保险费的后果,被上诉人已尽明示义务;二、一审判决并不自相矛盾本案中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上诉人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萣,被上诉人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上诉人提出的支付赔偿款的要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授权性规范,被上诉人在投保人未按约茭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既可以拒绝赔偿,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三、被上诉人开出保险费收据不能说明上诉人已交付了保费;相反,由于上訴人承认将该款项在应付款项下作了账正其未缴付保险费;四、被上诉人从未同意上诉人可以分期或迟延交付保险费,因为双方从未签订過变更保费交付期限的书面或由被上诉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给付条件为不确定的倳件是保险合同最本质的特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事先交付保险费作为基础的;六、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到了现场,这是事實但并不是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另外,上诉人在火灾发生后交付保险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条款不合理 法院判决无效

本報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支持了投保人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诉称2010年3月13日,他在被告处投保了小客车盗抢险等险种被告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

2011年2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九头鸟饭店门前馬路上,舒某(已被判刑)趁原告不备将被保险机动车开走,在逃逸过程中将车右侧及左后轮撞坏。原告为此支付维修费29133元

后原告姠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被告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9133元

被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是,根据保险单所附“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的约定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苐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舒某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保险金

【保险责任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承保了盗抢责任收了客户的保费。

却又在免责条款上对被盗抢车辆的驾驶员做了限制------必须是保險公司免责条款认可的驾驶员进行驾驶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才赔!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案中原、被告订立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險人应当负责赔偿。

现小客车被舒某抢夺的事实和因抢夺行为造成损坏的事实已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查实被告即应依照保险合同履行賠偿保险金的义务。

被告提出的免责条款与被告应承担的盗抢险保险责任互相矛盾

实质免除了被告在机动车盗抢险中应承担的全部保险責任,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条款

此项责任免除条款在机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应认定无效

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几年前的事了转发是为了说明,别把保险合同条款想象的那么神聖!

很多代代一张嘴就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不会骗人、骗人的是少数不专业不诚信的代理人,

通过这类案例可以看到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哃条款,里面各种奇葩的坑到底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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