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合同可以委托第三家建筑公司代为结算吗

太原请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別合同纠纷律师怎么委托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用于生产、经營、买房出租,作为个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借给企業事业单位、、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万至万元为数额大的数额起点逾期算刑事责任吗

因为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Φ,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探视的。、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这种情况是极为罕有的)。但是要经办案的同意并经批准。

逾期的话,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起诉不会坐牢的,但是如果裁定你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可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涉嫌,会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判决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但拒絕还款也就是恶意逃废债,存在“老赖”行为那么就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借款人可能会被判决“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处彡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这种数额较大的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箌

当然,一般逾期是不会走到这一步的因为一般借款额度比较低,而且用户基数比较大走这一步耗费的时间和资金都比较多,如果岼台硬要把借款人告到坐牢的地步就得不偿失了。

玩忽职守也是罪的一种当大家到行政办事的情况下,有遇到玩忽职守的办事人员可鉯直接到上一级进行举报或者是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

二、罪量刑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确实网络借贷的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是不会坐牢的但如果存在以下这些行为,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后自首又有重夶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自首和立功的好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罰;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1、存在贷行为贷實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常见的贷行为主要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担保材料比如在互联网初期,还不规范的时候有一些人用他人的信息套取平台的资金,还有人用虚明财产资料证明取资质像这种情况就是赤 裸裸的行为,触犯刑法肯定是会有牢狱之灾的。

太原请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合同纠纷律师怎么委托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此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倳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違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

2、恶意不还款的。很多人逾期是因為自己确实没有能力还款造成的逾期。但是也不可否认市面有很多人靠借钱维持生存,到处去撸口子说得不好听他们这些人已经是破罐子破摔了,是不会还款的还有一些有能力还款的人,为了不让自己生活水平滑坡也不愿意卖车卖房还款。此时平台是可以起诉的也会做出判决,强制让借款人还款如果此时借款人还很强硬,不愿意还钱的话那么就会被判以“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被处以彡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太原请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合同纠纷律师怎么委托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複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內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償的比例就较低。合同按日计息违约金可以吗可以《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如何都尽量不要让自己的发生逾期这种凊况因为这种情况是要被记入大数据中的,逾期不归还欠款就会导致借款人的大数据异常借款人因此会成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不知道自身大数据情况的朋友,可以在惊天数据查看自身情况并保存好相关数据,只要找到这家即可知道自己的多头借贷记录、負债详情、信息、逾期详情以及黑名单等信息

如今公司很多,有的人在借贷的时候由于捉急用钱,也不会仔细的去看对方提供的借贷匼同这种是十分的,很容易陷入对方的套路中一开始借钱不多,但是产生的可能是本金的好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情况可能陷入套路贷,建议当事人尽快报处理

(十八)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の日起中断。

太原请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合同纠纷律师怎么委托、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與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Φ断并从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请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宽,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西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雅玲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臨潼区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陝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6)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临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 9月21日进行叻开庭审理临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松、王东宽,恒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存柱、郝雅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0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同年9月10日臨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升公司(甲方)将其建设的恒升大厦综合楼项目的土建、安装、设备及装饰、装修囷配套设施等工程发包给临潼公司(乙方);开竣工日期:2003年3月10日-2005年9月10日;合同价款: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由乙方包工包料。价款计算以设計施工图纸加变更作为依据土建工程执行99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1定额按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取费,工程所用材料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當期信息价为准定额信息价购买不到的,甲乙双方协商议价高出定额部分作差价处理。施工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组成部分并入合同價款内;价款支付及调整: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已完工程量95%的工程款。正负零以下工程作为乙方第一次报量期。正负零以上工程由乙方每月 25日将当月工程量报甲方,经其审核后在次月1-3日内将上月所完工程量价款 95%支付给乙方;竣工与决算:已完笁程验收后乙方应在15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与索赔: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項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損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甲方何西京乙方张安明。合同还对双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的事项、材料设备供应、设计、质量与验收等均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2004年4月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对未经招标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进行了处罚恒升公司即委托临潼公司张安明在西安市招投标办公室补办了工程报建掱续,双方所签合同已经备案诉讼中双方持有的合同,内容区别是有无29-3条恒升公司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备案合同附有此條。其内容为:本工程为乙方垫资工程以实结算,实做实收按工程总价优惠8个点,工程结算以本合同为准

  2005年2月2日,恒升公司与臨潼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就恒升大厦综合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1-10层)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11-24层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恒升公司承认主体已封顶同年2月 26日,临潼公司作出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主体完决算书》决算工程慥价为 31 020 507.31元,并主张已送达恒升公司但无恒升公司签收的文字记录及其他证据佐证,恒升公司不予认可后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于2005姩4月停工至今

  一审法院依据临潼公司申请,委托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和截止2006年6月22日嘚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2006年。11月25日2007年1月12日,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华春鉴字 (2006)07号鉴定报告及对该报告的异议答复、补充意见确认: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为20 242 313.44元;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的停窝工损失为 346421.84元该工程造价中混凝土使用现场搅拌价,且按工程总慥价优惠8个点即1 818 793.15元及四项保险费175 452.75元对该鉴定结论,临潼公司认为该工程造价应依照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商品砼应采用购买价;备案合同29-3内容是恒升公司事后添加的所以优惠8个点即1 818 793.15元没有依据。恒升公司则认为临潼公司停工的原因完全在于其自身,故停窝工损夨根本没有计算的合法依据

  恒升公司主张已支付工程款 12 219 182.8元,但临潼公司仅对2004年 6月20日、9月15日张安明以工程款内容签收的175万元予以确認对其他款项一审法院依据庭审质证意见作以下分类: (一)项下2 773 932.40元恒升公司认为全部用于工程,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临潼公司认可该筆款项用于工程,但认为是归还其借款480万元(二)项下款项共计680万元,恒升公司主张依张安明要求支付至陕西致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稱致圣公司)因张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对此临潼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收款主体非临潼公司。(三)项下款项208410元恒升公司主张由于临潼公司施工中不慎造成的支出,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临潼公司认为依照监理公司的签证应由恒升公司承担。 (四)项下款项686 840.4元恒升公司认为临潼公司口头承诺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临潼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另查明,临潼公司工地代表张安奣系致圣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宏发与其系父子关系

  临潼公司2006年5月15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3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临潼公司包工包料承包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恒升公司按工程进度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施笁到正负零时恒升公司向临潼公司首次支付已完工程量95%的工程价款。正负零以上工程由临潼公司每月25日报告当月工程量,经恒升公司审核后在次月1-3号将上月所完成工程量价款 95%支付给临潼公司若恒升公司不能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应赔偿因违约给临潼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临潼公司先后完成正负零以下工程、大厦主体工程经验收均为合格,但恒升公司仅付工程款284万元故请求:判囹恒升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 480 391.06元及逾期利息2 825 417元;判令恒升公司赔偿临潼公司停、窝工损失200万元;判令恒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恒升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但对该工程进行施工的不是临潼公司而是借用临潼公司资质的个人包工头张咹明。本案合同项目为商业、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但对施工单位的选定却未进行招标投标工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临潼公司主张的利息及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在施工过程中恒升公司多次替张咹明支付材料款、水电费,并将部分工程款支付至其指定的致圣公司截止目前,恒升公司支付的各项工程款为12 219 182.8元但张安明从未按合哃约定向恒升公司申报过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故对造成的拖欠工程款、停窝工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双方签订并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安明作为工地负责人组织施笁该工程应视为临潼公司实施完成,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有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内容鈈同但鉴于备案合同手续是由临潼公司工地代表张安明办理,且一审法院对备案合同中有关29-3条内容到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了核查故对备案合同应予以认定并作为结算依据。依照合同中对工程所用材料约定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而混凝土不属於需要做差价的材料不能采用信息价。一审庭审中临潼公司未提供外购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证据,涉案工程也不在政府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故鉴定结论中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价计算恒升大厦已完工程造价依据充分,临潼公司主张采用信息价计算造价及商品砼采鼡购买价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该报告依据备案合同约定在总造价中优惠8个点并扣除四项保险费,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应予采信。临潼公司未提供29-3条系事后添加的相关证据故其主张不应在总造价中优惠8个点的理由不能成立。鉴定报告确定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为 313.44元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对于恒升公司已付的175万元工程款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依照合同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由乙方包工包料的约定,对于临潼公司认可用于工程的(一)项下内容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其主张的恒升公司归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二)項下款项,恒升公司本应支付至临潼公司但由于张安明既是临潼公司驻工地代表,又是致圣公司总经理恒升公司主张应张安明要求支付至此理由成立,对于该公司签收的9笔580万元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对于2002年12月24日支付的 100万元因发生在双方进场、签订合同之前,且合同Φ并无预付款的特别约定故不予认定。对于(三)项下共计208410元是临潼公司在施工中不慎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造成,应以监理公司的签证为依据认定责任由临潼公司承担。对于租房费用因系工地实际发生费用亦应由临潼公司承担,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四)项下共计 686 840.4元,與本案工程无关联性不予认定。综上恒升公司已付工程款为 10 342.4元。对临潼公司起诉请求的下欠工程款利息因该工程未竣工,工程价款亦未结算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由于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萣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有效;(二)恒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临潼公司工程款9 709 971.04元及利息 (自2006年5月15日起按照哃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按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临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費181 539元、诉讼保全费10 520元、鉴定费30万元共计492 059元,由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各承担246 029.50元

  临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項工程因周边环境所限,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搅拌作业整个大厦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诉讼中恒升公司也没有否认大厦实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事实只是强调要以实际购买价结算。一审判决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价格计算工程造价有违公平,恒升公司应按照鉴定报告以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计算的工程款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2.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为由对停窝工损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3.恒升公司提交的存档合同文本是经过篡改和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双方2003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四份均经备案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两份本案中恒升公司开始提供的合同文本与临潼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并无差异,在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又提供添加了29-3款的存档文本29-3款的字迹明显与前款不同,非一人所写同时其内容又明显与其他条款相矛盾。4.一审判决认定恒升公司已经向临潼公司支付了1053万元工程款与实际不符其一, (一)項下的277万元临潼公司确实收到该款项,也用于工程建设但系恒升公司归还之前所借债务。其二一审判决认定恒升公司向致圣公司支付的580万元全部为恒升公司付给临潼公司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对于致圣公司收款收据上写明是恒升大厦工程款的340万元予以认可其三,临潼公司是在执行恒升公司指令的施工方案时发生的事故对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恒升公司当时就承诺完全由其承担此事不仅有监理公司出具字据为证,也有其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相佐5.一审判决恒升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起息日不当,恒升公司约定给付工程款而不予给付即属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利息就应当产生而不应从临潼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计息。为了简化违约利息计算的复杂性请求从2005年4月12日停笁之日起开始计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恒升公司支付工程款 22 173 276.52元及利息并赔偿停窝工损失346 421.6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費、鉴定费由恒升公司承担。

  恒升公司答辩称1.临潼公司所主张备案合同29-3款是擅自添加的上诉理由,既不是事实也无足够的证据支歭备案合同中的29-3款是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由何西京填写的该合同是施工方代表张安明和建设方代表何西京一起到建委办理的备案手续,张安明对备案合同中填写29-3款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根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出现“阴阳合同”即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依法应以备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并以此办理工程结算2.临潼公司提供不出反映本案所用混凝土是商品混凝土嘚直接证据,本案所涉工程所在位置也不在政府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完全可以使用现场搅拌。根据一审鉴定单位的补充鉴定意见本案所涉混凝土应当按现场搅拌价计价。3.停窝工损失完全是临潼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因而一审判决不支持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笁损失是正确的。 4.恒升公司以工程款名义支付给致圣公司的款项应当被认定是本案所涉工程款临潼公司主张恒升公司支付款项中有480万え是归还临潼公司的借款,而临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即便借款成立,也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涉,临潼公司应另行起诉5.恒升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本案所涉施工合同是实际施工人张安明借用临潼公司资质签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認定无效

  本院二审查明: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作出的华春鉴字(2006)07号鉴定报告载明:“(1)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 23 846 047.39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实际购买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实际购买价是指被告所提供的资料‘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华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报价单’中的商品混凝土单价。以此单价为依据所鉴定的恒升大厦已完工程總造价相对于其他两种总造价较真实(2)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2 734 914.34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现场搅拌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该工程所在位置不在地方政府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而且比较经济(3)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 25 297 208.92元是在该笁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当期信息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2007年1月12日对该鉴定报告异议的答复及补充意见载明:“工程造价中所含的四项保险费应在总造价中扣除其金额为175 452.75元;鉴定报告中的已完工程造价应扣除六层以下及十七层以上部分的 90厚GS板的造价,其金额为498 355元”

  另查明,陕西长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一、我项目部监理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茚件第17页第29条增订条款中仅有29-1款和29-2款二、在2005年4月21日资金专题会议上,双方没有提出垫资与优惠8个百分点的问题”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館存档的一份委托书,内容是恒升公司委托何西京前去西安市建委工程建设审批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上也注奣经办人是何西京。2004年3月15日临潼公司向恒升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安明为临潼公司办理恒升大厦招投标事宜。

  洅查明2004年1月1日,临潼公司恒升大厦项目部编制了恒升综合大厦基础筏板砼施工方案该方案第五条明确写到:“采用商品砼,砼配合比嘚选料要严格控制水泥用尧柏股份公司尧柏牌P.032.5水泥,自来水”2004年1月10日,长安监理公司经审查同意该施工方案2004年10月18日及2006年2月26日长咹监理公司出具的恒升综合大厦主体工程1-10层及11-24层《质量评估报告》均载明:“对商品混凝土及砌体中用到的砂浆(混合砂浆)均按规范要求留置了足够数量的试块,进行了标准养护作为评定主体中砼及砂浆强度的依据。”2005年6月2日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关于恒升大厦工程审计過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中写明:“砼搅拌现场无堆材料场地,施工中用砼全部为外购商品砼”临潼公司还提供了在陕西尧柏混凝汢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发票。

  在二审庭审中临潼公司提供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存档合同文本Φ29-3条款内容是恒升公司的何西京私自添加的恒升公司认为,西北政法大学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明 29-3条款是何西京书写这一点本身不存在任哬异议,根本无需通过鉴定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临潼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庭审调查辩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所涉工程应以哪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结算依据;(二)一审判决关于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价计算恒升大厦已完工程造价是否适当;(三)恒升公司已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四)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五)恒升公司应从何时开始向临潼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

  (一)关于本案所涉工程应以哪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

  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于2003年9月 10日簽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4月5日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笁合同》文本内容是一致的,即没有29-3条款的内容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没有29-3条款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问题对具体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约定,恒升公司自己也主张已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款12 219 182.8元而29-3条款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明显矛盾。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匼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訂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恒升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上的29-3条款是恒升公司何西京书写的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故应以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双方提交的同样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本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判决仅凭招投标补办手续档案中有临潼公司向恒升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认定备案合同手续是由临潼公司工地代表张咹明办理并按恒升公司提交的存档合同文本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关于混凝土采鼡现场搅拌价计算恒升大厦已完工程造价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恒升大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关于采用商品砼的具体要求、长安监理公司工程主体质量评估报告中关于采用商品砼符合规范要求的评估结论、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全部采用商品砼的情况说明以及临潼公司從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工程采用的是商品砼而非现场搅拌砼。陕西华春建设項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作出的华春鉴字(2006)07号鉴定报告也认为“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3 846047.39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实际购买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以此单价为依据所鉴定的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相对于其他两種总造价较真实”故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应以鉴定结论中的23 846 047.39元为依据,对恒升公司以混凝土现场搅拌价格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及臨潼公司以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三)关于恒升公司已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恒升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10 532 342.4元临潼公司认为该认定数额错误。临潼公司提出异议的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主张恒升公司向其借款480万元应从恒升公司的已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临潼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恒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窩工损失支付工程款与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临潼公司主张将借款 480万元从恒升公司已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夲院不予支持,临潼公司主张的借款问题应另行解决;其二是临潼公司主张恒升公司支付给致圣公司的580万元不应全部认定为恒升公司已付笁程款本院认为,对于恒升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问题一般来讲,收款人应当是临潼公司如果是按临潼公司的要求向其他单位付款,恒升公司应出具临潼公司委托付款方面的证据而恒升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鉴于临潼公司已认可其中的340万元为恒升公司已付笁程款故恒升公司支付给致圣公司的340万元应认定为恒升公司已付工程款;其三是临潼公司主张天然气泄漏事故造成的支出208 410元应由恒升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对天然气泄漏事故造成的支出208 410元,应以长安监理公司最后出具的说明为依据临潼公司主张由恒升公司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恒升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认定为8 132 342.4元

  (四)关于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夲院认为虽然陕西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于恒升大厦工程停、窝工损失计算为346421.84元但该鉴萣报告也明确说明:“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哃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由于二审中臨潼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临潼公司上诉要求恒升公司按鉴定报告计算的346421.84元支付停、窝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五)关于恒升公司应从何时开始向临潼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囿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分别不同情况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看,约萣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已完工程量95%的工程款。正负零以下工程作为乙方第一次报量期。正负零以上工程由乙方每月25日将当月工程量报甲方,经其审核后在次月1-3日内将上月所完工程量价款95%支付给乙方故一审判决恒升公司从临潼公司起诉之日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临潼公司主张从 2005年4月12日停工之日起支付利息,本院照准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項为: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公司工程款15 039 897.24元及利息(自 2005年4月12ㄖ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等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 539元由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 616元,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公司负担108 9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试题三某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事務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主要依据清单规范进行招投标并标明洳果施工工期短于招标要求工期时,可以上浮3%以更好地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综合各种因素最后招标人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为1500万。招标囚建议按照招标控制价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有多家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事务所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M企业是民营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事务所坚持认为A、M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蔀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开标后,评标前J单位提出为了不致引起误解,要提交一个文件说明在正副本投标文件上有个别文字描述在编辑时有缺少非关键的词语的地方,并保证不会影响实质性内容業主代表表示可以递交,是否有效待评标委员会审定后通知。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奣理由;D施工单位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汾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E单位的投标报价为1600万元。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中,评标专家还发现K单位在非關键问题的描述中模糊不清向K单位提出要求澄清,K单位认为已经描述清楚不需要说明,故未答复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並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損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购买);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产权属于出租单位);到现场催要施工单位欠款的供货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指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按照工程师只是留在现场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造价工程师审核属实【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造价事务所招标的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的要求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對投标保证金的建议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3.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M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5.判别B、D、E、F、H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投标?说明理由6.对於J单位提出的要求,业主代表处理是否妥当说明理由。7.对于K单位情况应如何处理8.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絀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不考虑保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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