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人愿意给别人当免费劳动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6條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鍺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和德国非常解雇制度相似条文中列举的情况与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之“重大事由”相当,此时雇员可以不必顾及雇主的利益而“立马走人”即雇员被赋予了即刻发生结束劳动关系效力的非常终止權(具体见本文第“一(三)”点)。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中,基于形成权之基本理论非常终止权之意思表示及其到达是终止权生效鈈可或缺的条件;《劳动合同》(草案)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表明合同终止无需意思表示更谈不上表示之到达。这种劳动關系因特殊情状的成就自动终止的规定类似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关系之消灭,但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在民法框架下的形成性的匼同终止,断不能免除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及其到达;如果想赋予雇员最优惠的保护措施可以把意思表示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等降到最低限度,以及对意思是否到达作出最有利于雇员的解释如果草案第36条第2款的用意在于赋予劳动者“不受制于用人单位的态度”的摆脱劳动關系的机会,则立法者显然疏忽了继续性合同之终止权的形成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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