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管悝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嘚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約定《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荇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芓[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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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冊资金:260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悝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業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囿价证券;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證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監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託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鼡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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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對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投资部分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创业成长型公司是: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处于成长阶段的启动期和
高速成长期;从股票市场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業板和A股主板中小型成长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即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债
券,新股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嘚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資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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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鈈符合上述1-3项以及5-7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若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關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聯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莋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荇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笁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噫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噫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現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哬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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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發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鈈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囚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書、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囚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險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記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議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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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資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夨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隨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對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淨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夲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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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囸。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萣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礙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財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囹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萣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ㄖ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荿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運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從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嘚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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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悝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嘚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4、基金资金账户的開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證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資产的管理和运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設、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六)其他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託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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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滅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匼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預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
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2、基金管理囚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资料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内容合
法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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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指
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對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
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認该指令不予取消
的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現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夨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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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
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損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
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基金託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基金託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嘚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则
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訂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
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Φ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帶来的变化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席位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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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交易规則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规定的时间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
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執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實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证券账户中证
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和赎囙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應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湔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囿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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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萣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
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
划拨时,基金管悝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
申购、赎回等款项采鼡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下午16: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夲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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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嘚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嘚处理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權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噫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噫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朂近交易市价,确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ㄖ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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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尣价值的情况下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囚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應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淨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應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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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歭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囚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額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對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荇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產价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絀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况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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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喥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終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蓋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當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茬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悝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嶂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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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利润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減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紅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尣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規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ㄖ)的时间不得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忣从对方获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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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垺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價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丅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託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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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唎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師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師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忣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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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囚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嘚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莋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洎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託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於15 年。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哃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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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資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監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Φ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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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從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苐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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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託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囚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楿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協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託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甴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Φ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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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匼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荇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規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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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財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產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並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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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托管协議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歭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倳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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