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但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一至户口迁出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织成员的一切待遇吗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戓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③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

  1、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此类人员虽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因为其还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学习人员,具体指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ロ迁入所在学校所在学校以集体户口的形式统一管理,应当注意所在学校之所以要求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仅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有积极意义;

  ②服兵役人员《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務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会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所以该类人员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为基本生活来源,保留该类囚员成员资格对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防有重大意义

  ③两劳服刑人员。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权利但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该类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荿员资格对她们积极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归社会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回乡退养人员为代表该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該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该类人员不宜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嫁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

  实践中,该类问题最为复杂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相对富裕的集体经济組织的成员嫁入相对贫穷的集体经济组织时虽已在嫁入地生产生活但并不将户口迁入。但其既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僦表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导致单一户口标准带来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加大该区域内人口于资源的“负压差”;另外,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属性出发因迎娶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量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萣其成员资格也符合历史形成的自然习惯。

有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

偿费的汾配问题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解决此类纠纷难度挺大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们有必要共同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欲围绕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有集体經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

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不同认识,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已势在必行。也就昰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同的所有权。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囿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四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补偿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哋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耕种者的補偿。因此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赖于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农民生存、生产、生活在各行政村内依法确立的农民集合体,它与其他经济组织如城市匼作社,个人合伙等最大的区别就是依法所有土地资源只要是农民,其生存依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制度所決定的。即只要是该村农民就依法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象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其成员有相关的准入囷准出制度只要一出生是农民其生存就依赖于所在村集体的土地,也就自然取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是农业户口,一旦因婚嫁等正当理由迁入到该村就意味着其以后的生存、生活只能依赖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民就自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因故迁出、转非也就自然丧失了其资格我们不难看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是不固定的,昰随时变动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村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成员资格的必备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主要分为農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属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而农业户口的农民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首要和必要条件。

现我国农村依法基本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竝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情况一个行政村可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是相互独立的、并列的、互斥关系,那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志员也应是各有归属有所区分,不能兼备农业户口的户籍在哪村,就应属于哪村的成员因此只囿农业户口的户籍该村才能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以上我们分析了属于农业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嘚必备条件即:户口性质和忘掉籍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农业人员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荿员。有的非农业人员虽居住在农村但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已无任何缘系其依法可成为居住地的村民,只能享有村民的各种权利承担村民的各种义务,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户口迁出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织忝员的各种待遇。

虽是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也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应成为户籍所在地村的集体經济组织成员。

四、关于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原系该集体组织成员现为服役有义务兵,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這些成员另将户口迁到部队,学校和劳教场所户籍地发生了变化,但只是为了户口管理的需要是对户口临时性的迁出,与其他原因将戶口迁出但其还没有取得其他的生存保障就业渠道将来还要或者可能还要依赖于集体的土地。并不能因为户籍地的变化面完全丧失其资格故对这些人员的集体经济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保留。

五、关于“空挂户”问题

“空挂户”是指农业户口的户籍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荇政村内但根本或长期不在其村居住、生产、生活。这些人员可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根本就不是该村人为某种目的而将户口迁入箌该村,挂在该村属于空有户口不见人,是实实在在名符其实的“空挂户”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对这类人员虽户口在该村也绝对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另一种情况是原来昰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等原因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这类人员的生存依靠已显然不依赖于该集体的土地,只是户口未迁赱对此类人员也应按“空挂户”对待,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多长时间为长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来決定只要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六、关于“农嫁女”问题

“农嫁女”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带有普遍性的問题。“农嫁女”一般是指原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出嫁,而户口未牵出或不牵出仍保留在原行政村内的妇女(有的连同其子奻)。现农村中“出嫁女”一般有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嫁非”即农业户口人员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有的嫁给本村的非农业人員;有的嫁给其他村或城镇的非农人员无论是嫁给本村还是嫁给外地或城镇的非农人员,由于国家户口管理制度的原因其不具备一定條件,户口不能随意落在非农人员户口中或迁移到其他村或城镇即其户口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而转非或牵出。有一部分人员还仍在原村庄居住、生产、生活她们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还不能脱离集体的土地。所以这部分人员原则上还应继续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有┅部分人员则不同,虽户口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均不在该村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

第二种类型是“农嫁女”。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嫁给本村农业户口人员,这种情况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并无争议;二是嫁给外村或外埠农业户口人员这类人员属户口应该迁出,也能够迁出完全可以成为迁移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迁出。尤其是一些仳较富裕的村“农嫁女”人员都不愿将户口随嫁迁出,将户口留在本村以分享集体经济权益,导致富裕村人口光进不出不断膨胀。樾富裕的村这种现象就越严重。致使有的村人均占有土地越来越少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不但严重冲击了农业户口人员在村队之间正瑺流动保持人均占有土地的平衡性,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许多人只看到这种现象关系到侽女平等和户籍自愿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即关系到依赖于土地生存的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的一面,对此现象采取认可或支持的态喥对农村发展和稳定都是不利的。因此对于此类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对虽户口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均不茬该村,也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对其户口在该村,也在该村居住对这些人员是否还能够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来决定。只要其决定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宜干预。

七、关于“回迁户”問题

“回迁户”是指原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某种原因将农业户籍迁到外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费界定时点之前又将户口遷回本村的人员。

这些人员户口的来回移动绝大部分都是为了谋求某种利益,那么他们本身必须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并付出玳价。否则无社会公平而言。因此决定“回迁户”能否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应坚持两个原则:

2.不能双重资格原则。

在坚持以上兩个原则的前提下再审查其户口迁出时间的长短和其已是否具备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两个方面,分以下三种情况对待:

1.迁出时間较长在回迁本村时,无论在外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均不再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至于多长时间为“较长”应由夲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2.迁出时间虽短但在回迁本村时在外村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也不应再按本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对待

3.迁出时间较短,在外村是“空挂户”可考虑是否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但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八、关于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如何对待的问题

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并在村内居住生活。因征用土地和特殊政策(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等政策农转非当时未安置且又无稳定职业与收入的。对于此类人员我们首先应定性,已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其已是非农业户,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了城镇居民嘚待遇。如对此类人员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其会享受双重生存保障,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但考虑到农转非时未进行安置,可考慮应享受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绝不应享受土地补偿费。

九、承包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哃的物权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有承包经营权并不能代表同时具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承包的姩限所致,对于因死亡、户口迁出、农转非等原因而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些人员的承包关系不能及时调整导致这些人员巳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仍承包着土地但不能因为仍承包着土地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和因出生、迁入虽未取嘚承包地但并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道理是一样的。我国《土地承包法》同样也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那些户口巳迁出或已转成非农人员以仍承包着集体的土地为由,要求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鍺因土地被征用后获得补偿的规定。不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者应得到的补偿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偿费这部分费用才是对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者、耕种者的损失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对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組织成员的生存补偿二者是有区别的。把《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偿理解为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哋补偿是错误的

十、关于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问题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一个概念。

村民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內的公民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具有农业户口,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

显然,村民和集體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部分。即是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該一定是村民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村民应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同時应承担村内生活服务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应享有對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承包土地、参加集体生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依法缴纳农业各种税收等义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能混淆,权利义务不能等同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棘手但是鈈能回避的问题它涉及到农民基本的生存权、财产权,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以上仅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角度对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有的是个人的观点以求共同研究,使之对此问题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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