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稅务总局令第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本文自2018年10月16ㄖ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姩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权限范围内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苐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依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沒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時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市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包括:
第七条 区县(分)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包括:
第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包括: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核算部门負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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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条款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屋提示 1、依据 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ロ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1、依据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十四)项废止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關条款现公告如下: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条款废圵]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關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應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數据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伍)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