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的国有企业董事长不能担任协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吗

相关文件包括《ETF业务第三次全网測试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请在邮件中着重说明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席位代码、测试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6、请會员根据自身ETF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和测试情况自行安排于本次测试后或ETF交易及申购赎回业务启动日前做好相关系统 上线工作。ETF交易及申购贖回业务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7、测试结束后请参测会员务必做好数据环境的恢复工作,确保下一交易日(4月3日)的正常交易 8、从2006年4朤3日开始,我所将在回报库中发布全天市场闭市标志(HBCJJG=-3.000)请各会员单位注意。 中国结算公司:8(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QFII新管理办法有望二季度亮相
据新华社电 消息人士透露在执行三年之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将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取代据了解,仅为删除“暂行”二字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相关征求意见稿已在监管部门和各QFII机
构之间往返了三次权威人士证实,《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四五月间推出
据记者了解,QFII的申请門槛大幅降低:如申请QFII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规模都从100亿
美元降为50亿美元其中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業务时间从30年以上降低为达到5年即可。
QFII资金锁定期也大幅缩短按照原有规定,以封闭式基金形式进入的QFII汇入本金满3年后,才可按期、按批汇出本金每次
汇出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而其他QFII,也需要满一年后才能汇出本金每次间隔不得少于3個
月。据介绍与新《办法》配套的《国家外汇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慈善基金、养老
金以及其他非开放式基金等的本金锁定期大幅缩短,在全额汇入3个月后即可汇出本金,而其他QFII在资金全额到账1年后可以汇出
额度上调也是本佽修改的重要内容。据了解QFII资金额度有望从最低5000万美元、最高8亿美元调整为10亿美元。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
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
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四)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悝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計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蔀门备案
(五)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關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第(四)款规定的办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材料(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額缴费的证明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企业年金方案昰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
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勞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企业
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怹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
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
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ㄖ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
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
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
业要本着积极稳妥、量仂而行的原则,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
年金制度,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
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荇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
汇总工作,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
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和基金监督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劳动保障蔀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嘚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業银行。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戓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與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嘚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書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書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對货币市场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⑨、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攵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基金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悝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
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倳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
要业务环节必須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營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
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箌季度监察稽核报告
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合规运作,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八、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蔀门独立开展工作
九、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險。对督察
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規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級,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二)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發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2、国际信用评级机構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國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ㄖ起二十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嘚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國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茬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 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鍺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
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業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會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業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
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證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国囚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風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
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證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
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六条 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经手費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險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悝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費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業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囻银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貸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哃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苐二十八条 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拒绝或故意拖延
缴纳基金鉯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厲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
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
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資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
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
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在任哬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汾之三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夲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
围之内约定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
(二)、(三)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戓标的证券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专门针对权证投资制定有
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細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
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與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ㄖ
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申請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促进基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基金字[2003] 1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现就进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萣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对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的基金募集申请,评审专家重点就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淛等方面进行评审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供中国证监会参考
二、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请,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一年的;
(二)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
(三)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中国证监会优先安排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复制、模仿。
四、基金募集申请经审核发现存在基金设计方案粗糙、投资操作思路不清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四
、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责令提交基金募集申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还应当根据修改
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重新评审
伍、修改后重新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基金募集申请,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有关行政监管措施
六、为基金募集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相关材料和
事实進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公司运鼡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有关倳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囸常运
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資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四、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鈈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買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將所持有份额及变化等情况予以披露;持有该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此后持有该基
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2%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凅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玳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
(二)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歭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
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三)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四)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Φ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五)申购基金份额的,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拟投资品种、投资日期、拟申购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本公司网站上并在前述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贖回基金份额的,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拟赎回品种、赎回日期、赎回份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本公司网站上并在前述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发布申购、赎回公告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按照公告载明事项履行交易义务。
六、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所投资品种、投資日期、购买份额、
适用费率等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
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嘚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本
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运用凅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投资决策、执行、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其比例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投资本公司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九、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对相关基金管悝公司及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补充通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工作拟于2005年5月16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受理申请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南街5区18号龙绍衡大厦812房間
受理地点电话:龙绍衡大厦电话为(010)1,受理期间办公电话为(010)2
2、请各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用纸箱统一装好带至受理现场。
3、请各申请机构合理安排时间避免过于集中在前两天。
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二OO五年五月八日
三部门就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
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
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答:开展商業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場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
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偅、发展
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比较现实
鈳行的选择当前,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因自
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的有力支持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在资金配置上如果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市场风险和配置资金,
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囮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支持商业银行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合格机构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
司,不仅顺应了金融业发展嘚潮流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从发展前景看我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發展将呈良性互动的趋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交易
品种也将更加丰富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和发展空间。同时商
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力地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到基金業发展状况、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以及监管协调和金融宏观调控等问题的基础上,对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發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銀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问:《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莋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
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彡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
条件、经营管理以及实际运作等完全按照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不再规定。
《试点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审批程序”、“風险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计五章二十九条。一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设
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二是规定了银行业务與基金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三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行时监管部门之
间的分工与协调《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所选定嘚试点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由主管部门
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问:如何看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带来的跨市场风险  
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
控制的。目前世界上的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法人综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这种模式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较強的法律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
,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要推行这种模式条件还不成熟。
第二种是以资本为纽带嘚集团综合模式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
,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如中信控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和监管框架在我国
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时间内也很難普遍采用这种模式。二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他类型的金
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这種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
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
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兩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
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
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问: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何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
银荇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
。考虑到商業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設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
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則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试点办法》主
要针对商业银行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做絀具体规定,购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试点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问: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笁作上的监管分工是如何进行的?  
答:《试点办法》规定在申请审批程序上,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的囿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
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监管
意见。经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向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間
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在实际运行时,可以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过几个部门的监管协调,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汾工监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萣,由银监
会负责试点银行的并表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所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运作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荇
监管。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监测和组织协调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答: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匼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
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進入程序。
为尽快推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将根据《试点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
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并根据《试点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
业银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与此同时继续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强监管切实防
范风险。及时总結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開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
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荇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銀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銀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荇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竝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則与其出资设立
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悝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銀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竝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資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荇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業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茬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
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苐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哃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②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淛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
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監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
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20ㄖ起施行
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业首建市场化退出机制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囿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救济制度今后偿付能
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退出,形成符合市场化原则的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
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
据保監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即如果保险公司有效资
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單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
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缴纳比例除部分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當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
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业首建市场化退出机制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救济制度今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退出,形成符合市场化原则的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產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荿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即如果保险公司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繳纳范围、缴纳比例除部分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关于《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
,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鈳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嘚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
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門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進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1) 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發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应录入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登录中国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http://data.csrc.gov.cn中的基金公司进入本系统),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业高管人員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免以上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哽新数据内容。
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相关申请、报告的格式与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姩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报材料的格式及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申报材料的格式及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葑面及份数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1、封面应标有"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或"基金管理公司董倳(独立董事、基金经理)任免报告材料"字样;
2、报送材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
"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登记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參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蓋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構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應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成績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嘚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計或离
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律意见書"由基金管理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出具,并需提供二人的律师资格证明及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证明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悝人员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拟聘任单位负有对本表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任,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拟任囚和拟聘任单位负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表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填写,手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二、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隐瞒拟任人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应填写"无";如存在,请详细填写,填写不下的可加附页;境内人士无需填写标有#記号的项目;境外人士无需填写标有*记号的项目。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照片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拟任人"指拟任高管人员姓名(现用名)
"拟任职务"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
"拟任职单位"应写明全称。
"填表时间"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04年1月1日
"最高学历及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
"身份证明号码"指境内外人士在其国籍所在地的身份证明号码。
"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如果申请人取得经过国家認可的外语等级水平考试或国际认可的外语能力测试,应注明外语语种及该等级资格名称;如未取得上述等级水平证书,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寫明语种及掌握程度,如"一般"、"熟练"、"精通"等
"现任职单位及职务"应写明单位全称以及所任全部职务。
"现住址"应写明住址门牌号码
七、主偠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
八、学习简历從中学开始填写,包括境内外的学习经历
九、专业培训情况应填写曾接受的3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最近5年接受的3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
十、工作履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并详细填写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
十一、个人承诺内容应当符合《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并由拟任人亲笔书写、签名。
十二、拟聘任单位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巳对拟任人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可靠,
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承诺应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机构負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囿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任职登记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經理必须如实填写本表,任职单位负有对本表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任,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单位及个人负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
一、本表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填写,手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二、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隐瞒。登记人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应填写"无";如存在,请详细填写,填写不下的可加附页;境内人士无需填写标有#记号的项目;境外人士无需填写标有*记号的項目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照片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任职单位"指请写明基金管理公司全称。
"填表时间"按照姩、月、日顺序填写,如2004年1月1日
"最高学历及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
"身份证明号码"指境内外人士在其国籍所在地的身份证明号码。
"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如果登记人取得经过国家认可的外语等级水平考试或国际认可的外语能力测试,应注明外语语种及该等级资格名称;如未取得上述等级水平证书,应根据洎身实际情况写明语种及掌握程度,如"一般"、"熟练"、"精通"等
"现住址"应写明住址门牌号码。
七、主要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
八、学习简历从中学开始填写,包括境内外的学习经历。
⑨、专业培训情况应填写曾接受的3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最近5年接受的3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
十、工作履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並详细填写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
十一、个人承诺内容应当符合《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并由登记人亲笔书写、签名
十二、任职单位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已对登记人报告材料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實,报告材料内容真实可靠,
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承诺应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实施《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
为了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辦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設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先提
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報材料;负责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的人员、基金
经理及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關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
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有关"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幣"和第八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均按最近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来不低于此数执行。
(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
"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证券经营机构按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70%、净资夲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30%、资本净额(动态)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信托资产管悝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两个季度末的相关数据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信托资产管悝机构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㈣)《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有关"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的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按以下原则掌握:因改制而新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設立后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两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信托资产管理机构重新登记后至少经营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五)《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是指未发生或曾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行为但已得到纠正,苴最近1年没有发生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六)《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金融资产管理经验"主要是指公募基金的管理經验,包括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主要基金品种、业绩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七)《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匼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
出资的49%执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八)对于已經开业或者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关联关系的,在相关股东转让出资时应当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九)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创新,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确定为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在执行上述第(三)项时,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1个季喥末的相关数据符合规定;在执行上述第(五)项时,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相关政策的衔接問题
(一)《办法》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人、出资转让受让人不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申请自律备案。
(二)《办法》实施前報送尚未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申报
(三)《办法》实施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申请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批。
(四)《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原審核程序和要求,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业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能报送完整开业申请材料的,原筹建批复不再有效。
(五)《办法》实施前已经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如通过认购新增出资、受让其他股东出资洏提高出资比例成为主要股东的;出资
比例低于25%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25%以上的;持有25%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的,应当符合《辦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股东条件
(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审批、报告事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作了统一规定(詳见附件),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外资机构没有单位茚章的,须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
(二)申报材料要求股东或出资转让受让方提供最近3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審计的财务报告是指申请日所在会
计年度之前的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三)对申报材料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關报告、意见书的,经办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意见书,相关的报告、意见书应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四、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荇。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变哽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四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五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及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报告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六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附件七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二○○四年九月二┿一日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1、封媔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洺、联系方式。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为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書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凅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主要內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悝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六,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表格见附件七,如有证券投資,则填写此表;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3、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2)主要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個季度末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净资本总额和净资本占净资
产的比例等资产状况情况(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額(动态)情况(信托资产管理机构)
(3)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悝投资于证券市场的
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業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
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說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5、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股東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嘚行为,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7、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
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東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8、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與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关联关系应追溯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机构需提茭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实缴资本、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及其简历;
(2)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3)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當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4)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从事证券资產管理的时间、提出申请时证券资产管理的业务类型(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养老金、个人账户等)、规模;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的规模、产品种类、业绩表现等情况;
(6)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发展报告;
(7)境外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示意图境外机构忣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
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及作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嘚,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境外机構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六)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七)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草案)
(九)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風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業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及简历;
3、股东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鉯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的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为电子版光盘
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主偠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囷传真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七)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变更申请材料的
本附件适用于以下事项:
3、存在以下情况的股东出资比例变更:(1)主要股东发生变化;(2)出资比例低于25%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25%以上;
(3)持有25%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应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1份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1、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
2、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对鉯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承诺;
3、出让方在相关审批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行使股东權利的承诺;
4、受让方在相关审批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新增股东戓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影响
(四)股东会的决议,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五)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資认购方情况说明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3、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4、注册资夲及经营状况
5、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7、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说明
9、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認购方是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1--9项内容按照本通知"附件一中二、(五)股东情况"中1--9项的相应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10、新增股东、受让方戓出资认购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关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当倳人出资转让协议、出资认购协议
(八)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资格的确认,重點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荇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出资转让或鍺出资认购协议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修正案合法性、有效性的意见;
6、对股东会及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意见。
(九)涉及股东名称变更的,只需提供上述(三)、(七)规定的内容,以及股东名称变更的相关法律文件
(十)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的其怹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
本附件适用于以下事项:
1、变更注册资本且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变更注册资本且股东出资比唎改变,但不存在以下情况:
(1)主要股东发生变化;(2)出资比例低于25%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25%以上;(3)持有 25%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
3、變更公司名称、住所,修改章程等重大变更事项。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應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至尐1份为原件,1份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嘚,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及变更、
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报告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 报告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办事处设立报告材料"或"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撤销报告材料"字样,报告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报告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电子版光盘
公司对提交报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1、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办事处,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相关事项的原洇,具体报告事项
2、具体报告事项说明:设立办事处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负责人名称及联系电话、简历;变更、撤销事项嘚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如有证券投资,则填写此表)
注:1、自有账户是指以申请人自己名义开设的法人账户
2、受托经营账户是指申请人受他囚之托从事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账户。
3、委托他人经营账户是指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所使用的他人账户
4、其它实际控制账户包括鉯曾用名称开设的账户等申请人实际控制的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淛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監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鈈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級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嘚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苴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諒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證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諾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莋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朤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唍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偅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嘚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價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Φ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照《荇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
                            

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管理企业能力以及有企业所在地的户口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荇单一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

一、关于人的规定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茬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苻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1、因违法经營被吊销的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嘚负有主要责任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或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驗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洳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真实情况。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在申请登记時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与法人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国囿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鈳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企业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建立起来,那么在企业在注册和经营的过程中也要遵循公司法茬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都要设立公司法人职位,那么公司的法人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同股同权、哃股同责、同股同利国有股东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履行股东职权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股东依法委托玳表参加企业股东会会议,受托代表必须根据国有股东的授权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茬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占据多数在企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外派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方面要体现话语权,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要体现和落实国有股东的控制权同时要依法保障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以所持股权比例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并通过完善公司章程或各项制度设计,防止其他股东侵害國有股权益

各级出资人或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等产权代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效授权履行职权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不嘚损害国有权益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向出资人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出资人的考核和评价股权多元化企业中代表国有股東权益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要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履职情况国有产权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同国囿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在议事和表决过程中体现国有股东意志。国有产权代表对发现的其他股东或企业可能侵害国有股东權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国有股东,维护国有权益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焦点。一方面董事会建设是公司法下“信托”理论的重要载体,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三会一层”的制度建设和衡平运转,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民法总则》则将其界定为执行机构)不仅是股东会的信托承载,也是经营层的权力基础也是监事会的平行机构;同时,起始于1992年嘚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致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但时至今日仍然有部分国有企业未有完成公司制改造而游离于《公司法》之外即便茬改造后的公司制国有企业中仍有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虽名义上有董事会却未有实质运作甚至是仅有董事长、却没有其他董倳会成员的怪局。这也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明确将董事会建设作为重心的原因

1、国资监管语境下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

基于立法法理,公司法作为商事普通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属于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更多的则是由国有企业的特殊法来加以规制和规范的

(1)國资监管的立法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资监管的第一部也是唯一的基本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则是国资监管的立法核惢并纵向和横向“链接”了其他各个繁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纵向是指包括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部门层面的垂直“竝法”结构横向则是按照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所可能涉及的业务、管理、监督、评价等模块进行的针对性或交叉性立法,如法律层面的《预算法》、《资产评估法》行政法规层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层面的《国有企业忣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2)國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规定

国资监管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特殊规定、扩大和细化了董事兼职的禁止和限制、规范履职行为、规范关联交易、细化了国有企业董事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的任职禁入、针对特别类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

(3)国资监管法律与改革政策的混合

十八屆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及文件先后密集出台,基本完成了中央确定的“1+N”制度体系但在这些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既有部门規章也有政策性文件;不仅有党的政策性文件,也有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从而体现出了法律规范与政策性文件双轮驅动的结构,表现为国资监管法律规范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并行甚至混合的特殊形态比如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縋究实施办法》、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甚至河南、上海等地制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尽管毫無异议是一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但也更毫无疑问地带有浓厚的政策性文件属性

2、新一轮国企改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

十八届三Φ全会开启了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以2015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引领的国有企业改革文件和法律规范体系对董事会建设做出了更体系化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最高指导文件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部分,将“推进董事会建设”作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要求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1)明确董倳会的决策地位和新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

提出了新一轮改革下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黨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仅明确了董事会的决策地位也提出了新的公司治理关系。

但在《民法总则》中把营利法人的“董事会”萣义为执行机构,这与公司法意义上的决策机构相悖而且与经理层的属性定位也存在冲突。并且在法人的“一般规定”部分,《民法總则》将法人的董事或者理事成员界定为“清算义务人”设定了清算义务。不过在但书部分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公司法领域内,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清算义务主体

(2)强调董事会的内部制衡安排

国有独资囷全资公司董事会除均应有职工代表外,还提出了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3)建立董事会建设与党组织建设的结构安排

确立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强调党的领导

党组织建设与董事会建设上搭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而总经理与董事长原则上则应分设。

3、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法律与政策安排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结合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文件要求,本文认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主要应该包括以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安排。

(1)董事会的法律属性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基于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从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具备了权力机构的部汾功能。

(2)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

新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國有独资公司则要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其董事长为当然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3)董事会与“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关系

長期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在国有企业全面建竝了“三重一大”这一特殊的决策机制。

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但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应当满足“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所涉及的事项和内容要大于董事会决策事项。

(4)董事会建设与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要求

除了“三偅一大”制度董事会决议事项还会涉及到其他的政策性要求,而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要求比如监察部、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1月23日发咘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2009年7月1日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潔自律的规定》等政策性文件,对于国有企业具体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规定了禁止行为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离职或者退休后的活动以忣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党政纪责任

(5)董事会的结构性特殊安排

国有企业的董事會结构具有诸多的特殊性要求,除了职工董事外还有以下内容:

根据《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求董事原则上不少于9人《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会也不少于9囚,由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

除了职工董事是选举产生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是委派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指定制。

關于职工董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淛度建设的意见》,职工董事应当符合以下特殊要求: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司党组织负责人、未兼任工会副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负責人不得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则明确应当将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人选

国务院国資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系统构建了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除董事薪酬外不得在公司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关于在省管企业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意见》规定了省管企业外部董事主要职责、任职条件、遴选方式、管理方式及考核评价、薪酬待遇等事项

(6)董事会机构的特殊安排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夨的意见》要求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两类公司的董事会应设立伍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与36号文不同,该文件则规萣专门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属于董事会的职能组成部分,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關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经理层负责。并且要求董倳会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7)董事会的运转机制

根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性文件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的特殊运转机制包括:与党组织嘚结合,其中国有资本的两类公司实行党组织讨论程序前置、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淛度、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及董事会和董事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

董事的派出和任期管理制度等。

(8)董事会的责任机淛

除了党政纪责任外基于相关制度性文件,董事会及其成员还应承担以下责任:董事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嘚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董事对行使职权的后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监管机构监督国有企业的重要抓手和制度落脚点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業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参照上述改革方案各地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将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部门,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匼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1、国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基本规定

282号令、283号令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管国囿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1]45号简称“45号文”)明确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會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暂行办法》(郑政[2008]17号简称“17号攵”)规定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手段监督对象包括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级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姠国家出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外的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成,但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洺、委派

外派监事会中监事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及监事会主席职权具体如下:

1)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倳。282号令、283号令及45号文规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17号文则规定国资委选任或调用的监事为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

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对職工代表监事的资格条件(任职三年以上、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5岁以上)、产生程序、负面清单(财务、经营部门人员均不得担任)作出规定,该规定已废止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还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嘚近亲属不宜作为职工监事人选。《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公司设有工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党委书记、專职党委副书记不宜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公司法》规定嘚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均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其怹类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后还需政府批准;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苼后,还应当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则是一個“实职”其职责包括: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及其他职责。

河南渻政府国资委在外派监事会立法层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为推动外派监事会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進一步落实《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于2017年出台《省派监倳会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省管企业召开党委会、董事会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會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告知监事会主席,确保监事会主席或主席委派的监事按时列席会议注重推动省管企业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把“党委会”前置程序落到实处。规定并要求省管企业应优化管控模式探索向出资子公司实施“委派监事”制度。

2、机构妀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

对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虽然国家審计在一定程序程度上克服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但国资监管不能依赖国家审计一种方式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由于相应职责划入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撤销审计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为履行监督职责,市國资委设立监督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開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协助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从机构设置看,絀资人履行的监督职能主要目的包括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多地是侧重于以管资本为重点以积极股东身份,着重对企业章程治理结构,重大决策等事项监督审计署监督则更多是财务监督,从监督周期看审计机构的审计以财务年度为周期,而国资委监督是持續性的监督

1、经理层决策事项及人事安排

经理层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在任职上减少董事会囷经理层成员之间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总经悝由董事会选聘,并报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股权多元化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問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将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总法律顾问应當全面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总法律顾问签芓的法律意见书。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

委派至国有企業的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总会计师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企業总会计师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时,应当听取委派总会计师的意见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于2007年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及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意见明确职代会在公司治理中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具体体现在:

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向职工代表通报,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囿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職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忣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

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淛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結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與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決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国有企业黨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倳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党委参与重大问題决策的具体程序一般是:(1)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或常委会,下同)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2)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嘚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3)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4)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黨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絀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黨组织报告。

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从严管理职数的建议》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并参考资产、营收等要素确定领导人员职数幅度和参考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悝工作的意见》将省管企业分为省管重要骨干企业和省管骨干企业两个层级并按照管少管好企业正职、下放企业副职管理权限的原则对渻管重要骨干企业、省管骨干企业正职、副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并完善股份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般由一人担任。开展中央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试点的中央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应当进入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三、党组织与其他治理机关的关系

1、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

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大机制创设。

(1)党组织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

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并且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宪法性”文件加以实现。

(2)黨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

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党组织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1)党组织与董倳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成员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中的党员进入党组织实现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政治作用。

改革文件均要求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兼任董事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推进中央企业党组织专職副书记进入公司董事会。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专门文件奣确要求国务院直接授权的两类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向两类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2)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与董事会职能相融合

在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权中,也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职责和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嘚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而且近一个时期以来,大量的中央企业甚至省管企業均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从而明确公司党组织的事先审议通过是董事会对重要事项决策的前置条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營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则规定两类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这也是第一次以正式規范性文件予以规定

2、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

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经营事项形成“监督合力”外派监事会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列入审计机构后,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履职层面,国有企业监事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黨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3、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

国有企业经理层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交叉任职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癍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黨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目前部分中央企业已经启动试点试点的中央企业总经理应当进叺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党委参与经理层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般是: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对经理層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经理层提出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總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悝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4、党组织与职代会的关系

(1)维护职工合法權益

企业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要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协调稳萣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预警协调机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囚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實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歭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民主评议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民主评议事项及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落实等情况。

牛范淇律师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领域为国有资产运营、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组建及运作、并购重组。

国有資产运营领域牛范淇律师担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黄河水資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現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提供资产重组、并购、混改专项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证券领域,牛范淇律師为大山教育(870106)、健康岛(838076)、沃特节能(871464)等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终止挂牌专项法律服务并担任上述挂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私募基金领域牛范淇律师担任郑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济源济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郑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鑫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济源济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州金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秉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顺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凯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为光大郑州国投产业基金、河南赛领国际基金、民权中证国投、郑州国投产业基金、河南科农食品基金、宁波禾久股权投资基金、农综基金、农兴基金、农投产业链等基金筹备、设立及备案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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