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誌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誌。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銷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伪造產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128号,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體责任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