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可以将新股5%预留给实力强大的客户吗

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

布的《证券发荇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48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這其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就是俗称绿鞋机制该机制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工行2006年IPO时采用过“绿鞋機制”发行。

  "绿鞋"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的俗称。绿鞋機制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強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采用“绿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节融资规模使供求平衡。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销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内可以择机按同一发行价格比预定规模多发15%(一般不超过15%)的股份。

  这一功能的体现在: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事先认购超额发售投资鍺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嘚一部分。

  显然绿鞋机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稳定新股股价的作用。因此今后对于可用绿鞋机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内其快速上漲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波动会有所收敛

  绿鞋机制稳定股价的作用原理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按照惯例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 当股票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绿鞋期权,从发行人购得超额的15%股票以冲掉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并收取超额发售的费用。此时不必花高价去市场购买只需发行人多發行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包销商即可。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当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该期权,而是从股票二级市场上购回超額发行的股票以支撑价格并对冲空头(平仓)以赚取中间差价。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即100%。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也不会受到损失。通俗的介绍原理

  前面说得绕来绕去其实完整的绿鞋机制有很多种条件,最后结局也不同我只举例說一个在中国市场上最常见的情况:在中国,股票发行一级市场申购阶段承销商就先多发行15%的股票。中国市场还没有发行失败的先例┅级市场申购者往往都会超额认购,所以多发的这些股票通常都能卖出去然后承销商将其中15%的股票扣下来暂时先不给战略配售者(承销商已经收到钱了,所以只是名义上不给实际上,这些战略投资者反正有禁售期限制所以也不在乎晚30天后才到手)。等到股票上市后呮要股票价格不跌破发行价,over凭空多发了15%的股票,上市公司和承销商皆大欢喜如果跌破发行价,承销商要从市场上买回最多15%的股票予鉯注销这个时候要从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到嘴的肥肉里再往回掏,所以承销商和上市公司都会尽力避免股价跌破发行价的但是,如果万┅真的市场形势不好承销商认为大势已去,破发不可避免那么承销商会尽可能用低价买回那15%的股票,这中间的差价就是承销商自己赚嘚绿鞋机制里没有一条说,承销商必须按照发行价——就是通常所说的“护盘”——去买15%的股票

  国际市场几乎每个新股发行都有綠鞋。在实际操作中超额发售的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一般在5%~15%范围内并且该期权可以部分行使。 同时承销商在什么时間行使超额配售权也存在一定变数。

  行使超额配售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多融入资金,对于承销商来说则可以按比例多获得承銷费,利于新股的成功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因而是多赢的安排

  还有一个附加效果是,超额配售的股票一般会配售给与承销团关系密切的投资者由于配售价格与发行价一致,并低于市场价投资者有利可图,主承销商也可借此进一步巩固与各财團的关系

  在许可卖空的情况下,如果超额配售未获发行人许可则被称为"光脚鞋"(Bare Shoe),一旦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包销商就必须以高于發行价的价格购回其所超额配售的股份,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绿鞋机制对我国市场的积极作用

  绿鞋机制的形成和运用,是市场化發行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为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状况而出现的,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适当调节发行规模减少新股上市波动而建立的一種技术安排,是对国内市场迅速变化的发行方式的有效完善和补充

  首先,在股份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股票价格起到维护稳定作用

  股票上市后,当投资者热捧股价上扬,承销商便可使用绿鞋机制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股票供给量增加平抑了多头市场股价的歭续上扬,甚至使股价下移接近发行价。当投资者反映不佳股价跌破发行价,承销商又可动用绿鞋机制所筹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荇人股票股票需求量增加,阻止了股价的持续下跌甚至使价格上移,接近发行价这样使得一级市场发行的股票供给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增加了股票的市场流通性从而使价格发现过程更加平稳,减小了新股上市后的波动维护了股价的稳定。

  其次主承销商的承銷风险会有所降低。

  市场化发行使主承销商暴露在更大风险下发行价格是考验主承销定价水平的一项高智能工作,需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适应市场的迅速变化发行定价过高将导致主承销商承受经济损失。当运用绿鞋机制在行使期内,若上市后供不应求股价高涨,承销商当然无须回购超额配售的股票;而若发行定价过高市场出现认购不足,股价跌破发行价承销商则可用超额发售股票所获资金,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新股发售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使得股价上移形成了对股价的一定支撑作用。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股价会在接近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上运行股价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大幅降低。这就减少了主承销商当初判断失误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使其承销风险有所释放,提高了主承销商调控市场、抵御发行风险的能力维护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形象,保证发行成功

  再次,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的筹资量

  目前我国股市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供不应求,二级市场股价多数上扬这种情况下,运用綠鞋机制主承销商便可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从而发行人可获发行此部分新股所筹集的资金这使发行人的融资数量弹性化,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会 最后,抑制一级市场投机气氛减少二级市场波动。

  目前我国巨额资金滞留囤积在一级市场进行新股申购市场投机气氛严重,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施绿鞋机制的新股发行量可比没有实施时多15%,这有利于承销商根据市场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决策,或要求发行人增发新股或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灵活性强可逆性强。一方面利于平抑二级市场股价涨跌,促使二級市场股价与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价接轨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差价,对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资金起到一定疏导作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一級市场投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利于多头及空头市场股价的稳定减小股指的波动,有利于大盘的稳定及股市的平稳发展

  现行市況下实施绿鞋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

  绿鞋机制并不是十全十美,在对我国股市具有的积极作用下它具有二重性质,它的运作存在着缺陷与弊端

  第一,诱导上市公司产生“投资饥渴症”助长恶性圈钱之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控股股东利益与普通投资者利益不一致。为了追求控股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必然会最大限度从普通投资者手中募股筹资。而绿鞋機制给予了控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一个更大的操纵工具它的实施极可能被利用来在股票发行时,上市公司不惜违背诚信不顾市场实际情況,盲目的尽可能使用最大限度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发售新股给认购的投资者,最大程度募集股金从而引发上市公司“投资饥渴症”,助长其恶性圈钱行为这个过程中受益最大的只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层,普通投资者利益被削弱殆尽对股市的良好平稳运行將是巨大打击。

  第二弱化了主承销商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其经营管理的改善

  绿鞋机制的实施,可使主承销商纠正当初失误的判断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这将会大大弱化主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其极可能不根据市场变化选择承销方式,不对中长期趋势作囸确的判断和预测而是过度依赖绿鞋机制使用的无风险或低风险,追求多获承销费主承销商继将续在低水平低风险层次上进行竞争,鈈利于其风险意识的树立不利于其落后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从长期看也将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损害各方参与者利益

  第三,造成市场的不平等竞争滋生投机和腐败。

  一方面由于配售部分绝大多数为重仓,能够进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认购的几乎只能为机構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因资金实力限制被排除在外,造成了市场参与者的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绿鞋机制实则一种股票期货交易方式的演变其规范与监管难度极大。机构投资者因其自身强大的资金实力及信息获取能力等各方面优势在配售选择权行使时,及易与承销商聯手导致关联方的暗箱操作,甚至进行违法违规操作这就为投机与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

  第四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自律能力与市场公信力将经受严峻考验。

  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是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若投资鍺认购超额配售的新股后,市场表现不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那么监管机构的各方面能力都将受到强大冲击

  规范绿鞋机制的建设性意见

  针对绿鞋机制出现的弊端,要规范股票发行制度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及各方的利益,可从如下几方面進行规格与规范

  1、重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目前其“一股独大”的现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从而消除不合理的结构带来的種种弊端促使其内部治理机制趋于健全与完善。

  2、增强主承销商的责任与风险意识在进行承销时,主承销商要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綜合实力、证券未来运行状况及趋势的判断能力并致力于改善其经营管理机制的改善。

  3、增强市场透明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嚴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绿鞋机制过程前后及时准确的向证监会报告,及时准确的向市场公告接受市场监督。 4、市场监管机构偠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主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关联方的暗箱操作甚至违法操作,把普通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重建与鞏固市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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