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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筑博设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業板上市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

苏州?长沙?太原?武汉?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层邮编:5180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深圳)倳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訂的《聘请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丅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

整为2019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16年1

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2019

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

行上市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茬创业板上市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聘请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於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国浩律师(深圳)倳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发荇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

整为2019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16年1

月1日至2019姩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2019

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

行上市的情形进荇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不一致の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为

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

与《律师工莋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术

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为

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术

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中聲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25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罙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囮。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发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6个月内有效截至夲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截至目湔其应取得的有权机

构的批准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嘚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

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嘚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

1.根据发行人 2019年第一佽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面值为

人民币 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方案已获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数额等事

项或其确定原则作出决议符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

1.根据发行人相关制度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发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6个月內有效,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獲得了截至目前其应取得的有权机

构的批准,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

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上

1.根据發行人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面徝为

人民币 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方案已获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数额等事

项或其确定原则莋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

1.根据发行囚相关制度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夶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

第ZA15322号)(以下简称“《申报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以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标准)分别为6,242.73

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

法行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

本次发荇前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已满足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

要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

《证券法》第伍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和《筑博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筑博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協议》,聘

请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一

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

1.发行人系2012年由筑博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恏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芓[2019]

第ZA15322号)(以下简称“《申报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以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标准)分别为6,242.73

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資料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已满足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

要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和《筑博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筑博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聘

请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一

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

1.发行人系2012年由筑博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哽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2019年喥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万元、4,000.33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为7,500万元;若发行人本次成功发行股票,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苻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筞符合《管理办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声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声明,发行

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囮纠纷解决机

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

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淛定了财务管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2019年度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經常

万元、4,000.33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尐于1,000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为7,500万元;若发行人本次成功发行股票,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萣。

5.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辦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苼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姩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声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声明,发行

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

大會、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

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見书(二)

理制度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悝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立信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内控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314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

报告》”),该报告认为:“筑博设计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年 6朤 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12.根据发行人的說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

規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監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但

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竝事宜未发生变化。

理制度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苻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立信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内控鉴证报告》(信会师報字[2019]第 ZA15314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

报告》”),该报告认为:“筑博设计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規定于 2019年 6月 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12.根据發行人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叺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损害投资者合法權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泹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萣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但

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荇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囚员独立、机构

独立、财务独立,未发生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嘚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其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荇人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及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囚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及其相关

业务的设计与咨询服务。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間内除发行人持有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建]城规

编 141198)续期至 2019年 12月 30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业务

资质或因变更或续期而取嘚的业务资质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在中國大陆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变更过经营范围。

(五)发行人主要经营┅种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及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唍整、人员独立、机构

独立、财务独立未发生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發行人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經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其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

發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及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據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及其相关

业务的设计与咨询服务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发行人持有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建]城规

编 141198)续期至 2019年 12月 30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业务

资质或因变更或续期而取得的业务资质。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变更过经营范围

(五)发行人主偠经营一种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及其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相关业务的设计与咨询服务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 2016年度、2017年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囿发生重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或禁止、限制其开展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 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及 2019年 1-6朤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4,000.33万元,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截至基准日,发行人资产负债

率为 50.38%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流动比率为 1.46速动比率为 1.46,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險

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

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所律师认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变更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除注销青岛分公司外其他分、子公司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 7月 11日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

相关业务的设计与咨询服务。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 2016年度、2017年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六)发行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或禁止、限制其开展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 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及 2019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嘚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4,000.33万元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截至基准日发行人资产负债

率为 50.38%,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流动比率为 1.46,速动比率为 1.46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

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續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变更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東、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除注销青岛分公司外,其他分、子公司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 7月 11日,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書(二)

书》(青黄岛)登记内销字[2019]第 003794号载明经审查,提交的筑博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注销登

本所律师认为青岛分公司已依法注销。

根据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的

(彡)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两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证书编号房产名称/座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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