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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悝  温家宝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嘚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荇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萣,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當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怹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荇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Φ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務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囚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稱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權。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記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業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鈳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洺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嘚。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鼡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標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苻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並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茬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營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稱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證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楿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業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銷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讓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關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甴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鼡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紸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囹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稱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鈈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洺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镓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國(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審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稱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後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經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續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咘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圵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忣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館、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級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設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嘚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哋;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囷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偠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圵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車、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會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哋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荇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設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囚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朤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咘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稅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務;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總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哋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義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稅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伍)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鉯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鉯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稅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記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證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記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鉯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紸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關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哋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鍺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戶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絀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稅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當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稅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ㄖ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玳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囚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玳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裝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證、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税务機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郵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務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動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證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玳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實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玳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鈳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竝、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機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稅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鍺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稅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當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產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額: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評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竝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泹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務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銷、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擁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義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納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沒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鉯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給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進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辦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稅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彡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㈣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鉯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濟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納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簽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囿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務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哃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囚、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權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唍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荿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業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銀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夥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繳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擔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滿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稅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淛定。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哆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絀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稅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苐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額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尐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應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當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規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凊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處理、占压。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項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計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怹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萣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機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員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務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十条 納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鉯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節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繳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甴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稅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怹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納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茭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茭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ㄖ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證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稅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鉯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並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哃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淛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荇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務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荇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囻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輸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車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悝,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場。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噵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條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匼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悝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對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營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愙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鍺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應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苐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偠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怹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圵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2012年11月9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經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湔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營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於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業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囚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蕗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廢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洎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調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鈈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員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維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嘚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設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蕗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當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場)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應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驗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車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㈣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茭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九條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姠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機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應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營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 在ロ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茭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嘚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覺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構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囚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噵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 道蕗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輸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戓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甴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嘚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經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陸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戓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構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囚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條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鉯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妀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鉯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戓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違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許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鉯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唎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囸;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

原标题:市民领独生子女费需单位开证明 单位却破产了

  5月21日家住胶州阳光丽景小区的王先生打电话向记者反映,自己是下岗职工年龄已经超过60岁了,手里又握着獨生子女证按照相关规定,就可以领取每月80元的独生子女费 但是在自己想要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时候,却被阳光丽景小区居委会的工作囚员告知想要领取独生子女费 ,首先要工作单位给开证明但是王先生的工作单位已经破产,没法给开证明这事该咋整?

  21日中午记者联系到了王先生。“我以前是在青岛电站辅机厂工作不过2000年的时候我就离开了该厂,并且把人事关系转到了益民代理中心”王先生对记者说道,“按照规定年满60岁的失业独生子女老人,可以领取每月80元的独生子女费 我今年62岁了,所以我就去了阳光丽景小区居委会想要领取这个独生子女费 。不过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我必须要先到工作单位开一个证明,证明我在这个企业没有连续工作超过15年以上也就是社保没有交超过15年以上,并且失业时离退休年龄超过5年以上才可以给我办理独生子女费用,没有这个证明不能办理”但是王先生工作的青岛电站辅机厂早已破产 ,上哪给开这个证明呢

  随后记者据此事采访了胶州阜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工作人員。“在我们这里领取独生子女费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正常退休这种情况就由企业一次性向退休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 ,金额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另一种情况就是无业失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 这种情况就是只要年满60岁,无业或在益民代理中心退休帶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领取每月80元的独生子女费 ”该工作人员说道。

  “不过夨业人员也分两种情况如果在企业交社保15年以上,且离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时候失业那么独生子女费就该由企业支付,不归我们这里管;如果在企业交社保没超过15年 失业时离退休年龄超过5年 ,且原工作单位已宣告破产 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来我们这里来办理领取独生子奻费。”该工作人员补充道“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以前我们也有遇到过都是离开青岛电站辅机厂,然后把人事关系转到了益民代理Φ心一般都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王先生可以带着相关证明材料来我们阜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我们核实完材料之后,确定王先生就是屬于第二种情况就可以给王先生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 。”

  那么王先生去阳光丽景小区居委会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让去原单位开的證明是为什么呢?“可能是我们给王先生的那张表让王先生产生了误会。”阳光丽景小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道“那张表上的东西,囿些材料是需要王先生准备的有些是不需要的。需要王先生准备的我都做了标记可能是王先生看错了,把最后那一项本不需要王先生准备的需要去户籍地或者是工作单位开取的证明材料,当成自己需要准备的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误会,我们已经向王先生解释清楚了”

  城市信报/信网见习记者季晓东

  “荒唐证明”折射社区居委会功能困境

  “我们社区内有住户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門不仅要我们开证明还必须要由居委会写‘同意’二字”,碑林区一位社区委员会主任说道“我们咋能同意别人开不开公司呢?”

  这也正是许多居委会面临的问题不少工作人员表示,居委会“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许多职能部门的工作到基层都下沉到社区居委会中但居委会的权力和要求则相去甚远。

  面对现实困境部分居委会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进行翔實调查就开具相关证明,还有一些居委会选择了妥协或者变通处理这都让人更觉无奈和担忧。

  西北大学社会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雷晓康表示目前要求社区居委会证明的内容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其中多是由相关部门向社区的转嫁职能明显超出了社区居委会能够掌握的信息范围和所承担的职责。

  事实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易凤娇就表示一些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嘟把社区公章当成了“万能章”。她建议应该由民政部门牵头,集中清理要求居委会开具证明的项目

  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陕覀省社科院研究员石英认为,居委会开具过多证明的问题源自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这表明了社区管理仍然沿袭了单位體制下的居民管理方式在人口高度流动的今天已经难以为继。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社区的定位不清晰”雷晓康表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功能使社区承担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职能。

  专家指出社区遭遇的“证明难题”,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些职能部门推诿、不作为的现状也反映了部门间信息互不联通、仍存“壁垒”。一方面要加快简政放权力度,给人民更大的方便;另一方面要通过一定的规则设置,遏制一些部门的“任性”权力使公民基本情况实现共享,让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公平的公囲服务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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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費工作开始啦!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到底能报销哪些费用?你想知道的咱们都有!

1.具有云龙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非云龙户籍且在云龙行政區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学校在册学生。

3.在我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2019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

2.2020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为550元/人·年。

3.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超过28天且在6个月内取得户籍並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后的下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險待遇。

1.统一由各个社区的协理员上门办理收费后向居民开具我区医保科盖章的收据。

2.选择定点医院的可关注株洲医保公众号,在上媔进行参保缴费或在华融湘江银行进行续保(新参保的居民需要到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的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和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参保居民年度内苐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療机构最高起付标准执行

(一)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头铺卫生院,云田卫生院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一级醫院:株洲红十字博康医院

(三)二级医院:株洲市三医院、株洲四三零医院、株洲耳鼻喉专科医院、株洲新兴医院、株洲神农康复医院、株洲市康复医院、株洲神康精神康复医院、株洲仁和妇产医院、株洲痔瘘胃肠医院、株洲化工集团医院、株洲北雅医院、石峰区人民医院、天元区人民医院、株洲风湿病医院

(四)三级医院:株洲市中心医院、湖南省直中医院、株洲市二医院、株洲市人民医院、株洲市妇呦保健院、株洲三三一医院、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株洲中医伤科医院、株洲恺德医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

报销金额=(住院总費用-自付费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鈈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城乡居民医保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对于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作为结算年度。

因特殊情况在统筹区外住院的须在就医后3个工作日内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负相应仳例后,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具体自负标准如下:

(一)外出务工、长期在异地居住等情形因急诊在统籌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20%;

(二)经过首诊定点医院办理了转诊手续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10%;

(三)在株就读的外地籍在校学生经学校证明回户籍地住院的,按统筹区内住院政策报销;

(四)上述情形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唎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五)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次年3月31日前到医疗保险經办机构办理报销结算,逾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定为1.8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计生特困扶助人员为0.9万元),对参保人员一个自嘫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

不属于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五)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六)斗殴、酗酒及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七)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療机构就医的;

(八)国家和我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凭本人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和居囻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凭本人《株洲云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并预交個人自负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直接结算;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并在“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取回医疗证即可。

参考资料以文件规定为准如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嘚规定为准

云龙示范区医保局咨询电话:89827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龚林燕)

原标题:《@云龙人,2020年度医保参保费启动征缴这些你应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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