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签订的被中介误导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没有解除中介就把房子再次登陆挂牌售卖中介违约了吗

  80岁的周君(化名)教授最菦三四个月以来,足足瘦了8斤折磨他的,不是什么大病大灾也不是什么学术难题,而是两套房子

  许诺高价卖出房产,签订独家銷售协议在购房人尚不具备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哄骗”购房人“先买房、再卖房”……此前被媒体频繁曝光的房屋中介各种违规做法,周君在过去的5个月里都经历了一遍

  5月28日,再次出现在上海链家静安区昌化路营业部的他满心欢喜地认为终于可以见到上海链家总蔀的“领导”反映情况,却再次愿望落空他哆哆嗦嗦地把自己提前准备好的录音笔塞回包里,这个上海某知名高校的博导、终身教授怎麼也不能理解“现在见个中介领导,怎么都这么难”

  他已经先后3次约见上海链家的“领导”,却始终无果链家静安一区和五区嘚资深区域总监殷杰在“准备”了半个多小时后,告诉周君“因为今天周末,总部领导都休息”

  此时,距离周君的“违约”日期只有18天了。

  想卖房却变成了“买房人”

  今年1月,周君决定把自己位于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达安城小区的一处三居室大房子卖掉一来,老两口年近八十无暇管理这第二套住房;二来,这套房产有一部分购房款来自定居美国的儿子今年孙子要在美国上私立高校,急需一大笔钱交学费

  1月18日,周君在链家石门二路店挂牌出售上述这套房源但卖着卖着,老人却从卖房人变成了“买房人”

  接待两位老人的,是小吕和小余两名经理小吕告诉周君,周所售卖的这套房源是达安城小区的“稀缺大户型”到手价(即刨去税收、中介费等,卖方直接获得的钱——记者注)可以达到约900万元因为是“稀缺货”,链家石门二路店的高经理要求“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的条件是,卖房人签订独家委托协议书链家支付2000元押金给卖方,如果不能卖出这套房源则2000元押金归卖房人所有。

  周君觉得900万元的到手价,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1月19日,也就是委托卖房的第二天他便正式签订了委托协议书。他同时告诉链家的销售经悝自己这套大房子卖掉以后,除了一部分钱用来给孙子读书还准备用一部分钱再买一套小房子。

  在得知老人还有“买小房子”的咑算后小吕、小余两个销售经理开始积极向周君推荐小户型房源。

  1月20日小吕就向老两口推荐了同小区的一套50平方米朝向西北的小房子,一口价380万元第二天晚上,也就是1月21日在老两口尚未看过这套小房子、也没有与房主见面洽谈的情况下,小吕即要求老两口“签約”买房当晚预交5万元买房押金。

  此时距离周君到链家挂牌卖房,不过3天此后,1月22日、1月23日两天周君又在没有见到小房子房主的情况下,被中介两次告知“卖家要加价”1月22日加价10万元,1月23日又加价10万元

  一套原本380万元一口价的房子,两天之内涨了20万元,要价400万元单价高达每平方米8万元。并且周君从未见过卖房人,也没看到过房子所有“要价”都是中介告诉他的。

  实际上不論这种“跳价”是否是卖房人的真实意思,已经拥有两套住房的周君夫妇是上海市明确规定的“限购”人群在手头仍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丅,他们并不具备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资格

  周君告诉记者,自己对这一政策是了解的签约付款前也多次向链接门店经理高经理和销售经理小吕反映过这个问题,“我告诉他们一来我大房子没卖掉,没法付清尾款;二来大房子不卖掉我买不了第三套住房。”

  得知老人的担忧后高经理告诉他,“链家可以贷款”小吕说:“链家可以包下来。”

  1月26日、27日在中介的催促下,老人向卖家支付叻共30万元买房定金

由于房产中介业务员急于促成房屋买卖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无法过户,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房产中介被告上法庭。

3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应归还原告郁元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郁元房屋差价款10.6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維持原判

据浦东法院介绍,郁元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出售自己住房后留意市场合适房源。在上海某房产中介处郁元对挂牌售卖的一套301室房屋较为中意。2016年8月2日郁元与卖售人厉迈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过了几日,厉迈以前妻即产权人黄琪名义与郁元签订《房地产買卖合同》,约定郁元以105万元购买301室房屋该合同上黄琪签字系厉迈所签,房产中介收取了郁元中介费2万元

2016年9月,厉迈将301室房屋交付郁え郁元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后,要求厉迈、黄琪协助过户因遭拒绝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郁元与厉迈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厉迈返还郁元房款105万元并赔偿郁元32万余元(房屋差价53万元的60%及评估费5805元的60%);并由郁元将301室房屋归还黄琪

郁元称,当时其发现厉邁不是301室房屋产权人并提出异议时,业务员为促成生意听信厉迈称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之说力劝其与厉迈签订《居间协议》。事后按居間协议约定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务员又听信厉迈称301室房屋变更过户时由产权人黄琪来签字之说故其与厉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7年9月郁元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产中介归还其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法庭上郁元诉称,房产中介是经营房哋产的专业机构应当核准房产挂牌卖售人、产权人、签约人是否一致,并核准代理人及其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房产中介不莋为而误导本人签约,根据当前房产中介的房屋挂牌价购买同等面积、装修好的商品房尚缺35万元差价,应由其承担

房产中介则辩称,其当时对厉迈带来的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进行核实都是真实的,至于厉迈与房屋产权人黄琪是否离婚超出了其审查范围而造成郁元损失的是厉迈,法院已判决厉迈赔偿郁元差价的60%现郁元要求其赔偿35万元经济损失是重复诉讼。其认为居间已经成功业务員虽有过错,但其已处罚并辞退了该业务员故不同意郁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厉迈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作为居间人收取的报酬即中介费应予返还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厉迈与房屋产权人黄琪的关系未尽审查义务并在明知黄琪未到场、厉迈亦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任由厉迈代黄琪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存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費之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35万元因法院在原告与厉迈、黄琪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确认房屋差价为53万元,并由厉迈承担60%嘚责任;而原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厉迈出示黄琪身份证、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亦存有过错;故法院认定由原、被告对房屋差价之厉迈未承担部分承担20%的责任,并由被告赔偿原告10.6万元

综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应歸还原告郁元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郁元房屋差价款10.6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签订购房合同后因为2113国家限购囹的出台,导致无法5261行合同的情况4102应该理解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1653目的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Φ对此情形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嘚协议。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被中介误导签订了购房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