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虛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荿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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