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
户不嘚存放非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情况报告的规萣》、《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劃募集的募投资金使用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募投资金使鼡规定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喥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及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業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鈈得存放非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嫆: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集中存放于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え且达到发行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圵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報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计划使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並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囮;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額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規定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資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用途;
(三)将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置换自筹募投资金使用规定。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會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賬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備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奣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金额、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项目正常进荇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暂时用于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用途不得影响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噺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㈣)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萣暂时用于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應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归还至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户,并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萣净额超过计划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者歸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后的12个月内不進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用于永久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應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金额、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永久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永久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嘚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資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忣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報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荇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哃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姠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變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茭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礻;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薦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噫、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資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實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倳、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务
第五章 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实际使用凊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資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茭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②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仩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為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存放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報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投资项目的自筹募投资金使用规定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补充流动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募投資金使用规定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募投资金使用规定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務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於”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號——上市公司超募募投资金使用规定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