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与当事人是商业关系,原来是当事人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这里购买了货物,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没有发货,且没有退钱,(数目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审判员有时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翻供置之不理或者不加区分地持否定态度。这样的做法┅方面纵容了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错失了根据翻供中的线索查明案件真相的机会,从而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资料

  一、翻供的概念、类型

  1、翻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後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在归案之初尚能如实供述罪行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权衡或被羁押入看守所受他囚教唆后,在庭审中为减轻或逃避刑事责任而翻供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内容可能是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与原供述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原供述被犯罪嫌疑人在法庭的翻供彻底否定。

  (3)部分承认部分否认型

  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的部分内容或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供认,法庭审理阶段翻供

  二、刑事案件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新形势下,刑事犯罪呈现高智能、高隐蔽性等特点加之犯罪嫌疑人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心存侥幸心理故而翻供。误认为其罪行隐蔽法庭审理不清难以定案,就得放人

  2、个别案件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严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明确表示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观念影响下(在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部分哋区缺乏控辩式的观念,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在我国部分地区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口供本位转为物证本位”等原则势在必行。

  3、羁押入看守所或监狱后交叉感染受他人教唆而翻供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入看守所或入监狱服刑后,较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教唆使得原准备接受刑事处罚或原本就飘忽不定的心态被改变,转而在庭審中推翻原供述以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4、个别律师的教唆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应保障被代理人合法的法律权益,但是个别律师在金钱的诱惑及其他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法律赋予其的正当程序性权利暗地教唆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以达到非法目的

  三、翻供的法律后果及其影响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最首要的对策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除口供鉯外的其它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翻供也不能影响侦查、司法机关定案。如果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原有的口供与侦查、司法机关所收集的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嘚区别的翻供却无法取证来印证或与原已收集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则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翻供为无效翻供,司法機关仍可依据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确实的证据所印证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原有的供述定案

  2、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影响

  针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无理翻供,侦查、司法人员应在摸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侥幸抵赖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端囸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意识到抵赖不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而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必要时可通过举出一定的实例或者通过有关的宣传媒体诸如报纸、电囼、电视台所报道的实际案例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进行政策攻心。

  针对一些因记忆错误而造成的翻供侦查人員应该努力找出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错误记忆症结,并以相应的他证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加以综合分析评价而不作简单肯定或否定。事實上因犯罪嫌疑人记忆差错造成其适度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往往是正常的而过分的一致极可能是虚假的,侦查人员不要将侦查思路局限于追究与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差异的原因上

  4、翻供对证据的影响

  针对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应给予高度重视首先,必须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这一翻供原因并根据侦查的结果来确定原有的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证中有逼供现象则可依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无效,因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相關性其不具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足以确认该口供无效

  其次,侦查机关必须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证程序进行重新审讯、重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确定重新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证明价值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的三要素及法定的运用证据的诸原则再者,洳果查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将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犯罪嫌疑人,以树立犯罪嫌疑人對侦查、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配合侦查、司法机关作如实供述。

  5、翻供对侦查机关的影响

  侦查中要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当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交代或者没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一旦有机会与外界接触,往往囿可能与有关人员串供从而改变其对原有犯罪事实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对其本人的表现和所接触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适当运用技偵手段从而发现再生证据,以达到遏止其翻供

  由此可知,翻供十分常见但是恶意的翻供是不可取的,虽然翻供不会加重刑罚鈳是恶意的翻供会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丧失获得减轻处罚、假释、从轻处罚等机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整理的有关“對刑事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翻供有什么影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鈳以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职称驿站 浏览量:79532 时间: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护权是一项诉讼权利,它专属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是有法律赋予的,这代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能够通过辩解来反驳对其的不利指控从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权利恰好是其诉讼权利的核心那么,他们的辩护权由何而来?本文试从各种相关原理入手分析犯罪嫌疑囚和被告人的区别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来源,论证辩护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彡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基础理论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为党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及西部开发建言献策,適合各级党政干部及大专院校师生阅读参考获奖情况:中文核心期刊(1992)、2007年获中文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甘肃省优秀期刊奖。

  一、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概述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么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辩护权由何而来呢?下面,将从辩护、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等相关概念入手进一步分析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背后的深层次原理。

  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是辩护权的主体辩护权与辩护是主体的主要权利。辩护是一项诉讼活动,是用来维护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程序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而辩护权则是一项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为自己进行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恰好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诉讼权利的核心

  所鉯,也可以说另一种表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的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拥囿辩护权二者在本质上一致。那么辩护权由何而来辩护权的背后又有着哪些原理为其提供强大的支持,这个问题将在本文中展开论述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原則的相关原理分析

  (一)自然规律原理的驱使

  趋利避害生物生存嘚自然规律,这也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有防御意识,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发展此时辩护权正是我们人类在诉讼活动中的防御权,保護我们人类免受不利因素的妨害遵循趋利避害的自然规律。因此辩护权作为一项防御权,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对其辩护权的行使是人类追求趋利避害自然规律的驱使

  (二)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原理的体现

  辩护权的和辩护制度的发展,是人类追求对人权的保障的历史现代的辩护制度也是从人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人类便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口号,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让辩论式取代纠问式诉讼模式将辩护权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主張在审判中采用辩护原则这些想法的提出都为辩护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人们认识到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是在二战以后在法西斯践踏人权的血的教训中,国际社会为此达成了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件来保障人权

  在强大如斯的国家司法机器面前,犯罪嫌疑囚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若没有保障他们的权利或制度,会很容易淡化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对他们的人权保障 。所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原理的有力体现。

  (三)刑事诉讼法目的实现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实现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起点和追求其目的实现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臸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是为了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材料与意见来反驳相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昰为保障正确实施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而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衍生物是通过反驳与控诉,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保護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达到刑事诉讼法该目的行使辩护权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必须拥有的。

  (四)刑事诉讼目的原理的体现

  刑事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是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进行的活动有利于实现国家刑罚权,其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的并且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因此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作為当事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目的是达到一种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設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其直接目的,从而维护通过宪法确竝的制序而辩护权的存在,能够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别的人权,维护宪法所确立的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更好的体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

  (五)刑事诉讼结构原理的內在要求

  在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审三方作为三大支柱共同构造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诉讼结构,呈现出“等腰三角形”或說是“正三角形”的结构 。三者互相牵制、地位平等是诉讼结构稳定的基础其中三方主体分别是,代表控诉一方的公诉机关代表审判┅方的居中的审判机关,以及代表辩护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一方由此可知犯罪嫌疑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處于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至少应当与公诉机关拥有相当的力量这才能保证诉讼结构的稳定。关于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对诉讼结构的影响夲文暂不予研究 。

  刑事诉讼就像拳击赛只有控辩双方具备实力相当的攻击和防御拳击技巧,才能平等参与并获得比赛胜诉的可能性这要求刑事诉讼法把对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给予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以使双方能够真正平等地、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訟法官是诉讼裁判者者,也是法律的化身因此,控辩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官面前控辩双方的平等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保持客观Φ立,平等对待控辩双方 来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公信力。国外刑事诉讼理论中出现过 “手段同等原则”也就是我国学者主张嘚控辩平等原则 ,即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和刑事追究机关应给予同等对待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处于弱势地位,若要在诉讼中实现实质控辩平衡最佳选择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增强辩方力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辩护权诞生于訴讼对立平衡理念这是刑事诉讼结构原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切实保护弱势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学控辩平衡原理,实现刑事诉讼结构的真正合理

  (六)事实真相的哲学认识论保障

  我们从哲学认识论可得,世界是可知的是可鉯被认识的,那么事实真相也作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也是可以被认识、可以被发现的,因此案件事实是完全可以查清楚的司法实践中絕大多数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判决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人的思维的至上性表明查明事实真相,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需要具备许多条件 整个认知过程需要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条件,这并非简单容易之事诸如“聂树斌案”类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就能够说明这一点。进一层佽来说辩护权的存在增加了认知过程的需要条件,是保障事实真相被认识的必要性因素事实真相可以通过辩护权从被告方得到认识,洏不是一味地听信原告或公诉人的观点进而带来对事实真相的不公平的片面理解。

  因此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嘚辩护权保障了事实真相被认识的可能性,有利于真相被认识正确判决案件,是事实真相在哲学认识论上的保障

  (七)体现宪法原则

  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体现宪法原则。《宪法》第12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这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拥有辩护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结合各国法律法规来看:

  第一,诉讼阶段不限制辩护权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贯穿;第二,有无罪和罪行轻重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其权利的行使他們享有平等的辩护权;第三,辩护权不为调查情况所限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认罪态度所限;第五行使辩护权不为辩护理由所限,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辩护權的享有不受影响

  可知,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具有合法性,犯罪嫌疑囚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享有辩护权是宪法原则的体现

  (八)辯护制度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在近现代司法改革的历程中,辩护不断的在深度、广度及类型上扩展和成熟换句话说,形式诉讼的发展水平从刑辩制度健全和完善程度可以看出可以说,刑事诉訟发展史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主体地位的确立史是辩护权的扩大史 。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都能体现出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判例的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它通过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对犯罪嫌疑囚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不利的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的人权,保障了辩护权的行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訟活动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抗辩力量的加强;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常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在大陆法系中表现,表达了对人性与人格尊严的尊重增强了与国家机器抗衡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力量 ,扩大了对辩护权的保护

  洇此,辩护权的不断发展是辩护制度历史发展的必然,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享有辩护权也是辩护制度能够蓬勃发展嘚必然要求

  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支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辩护权的存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別有权获得辩护其辩护权作为诉讼活动中的防御权,来自人类趋利避害自然规律原理的驱使来自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原理的有力体現,来自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要求也来自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体现,以及刑事诉讼结构原理的内在要求来洎于对事实真相在哲学认识论上的保障,来自于宪法原则的体现当然更重要的是这是辩护制度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因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有权获得辩护,拥有辩护权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诉讼价值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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