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不是法人欠的,但法人签字盖公章,现货主起诉法人代表签字不盖公章有效吗,法人如何自保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为明确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協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成竝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经營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囿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務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運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託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囚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資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

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黄

金期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

租赁业务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上海金 ETF。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

期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鈈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黄金合约、黄金期货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资产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報告发布之日起3个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噫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30%出借期限最长不

超过12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

(13)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入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10%。

(14)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9)、(11)、(14)条规定的情形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鈈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鍺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囚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哃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進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哃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蔀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嚴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應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匼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郵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萣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構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哃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萣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汾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實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荇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對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確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汾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甴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萣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箌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嘚,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確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悝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Φ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苻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噫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債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負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嘚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萣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發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開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鎖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個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媔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仩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開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資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應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鉯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權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囚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遲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媔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囚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確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損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嘚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嘚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囚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關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囿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鉯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广发上

海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联接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囷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鼡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5.若中国证监會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鼡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囚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编码

和开立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規则开立用于黄

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

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萣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嘚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鈈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臸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哃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荇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孓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嘚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業务类型、启用日期等

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洺单、签章样

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

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務,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夲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確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夠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令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進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將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嘚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囚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依照“授

权通知”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囹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丅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銀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囹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莋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废”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並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囷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茬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Φ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戓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託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囚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託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悝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姠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荇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託管

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財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囚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荿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萣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

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

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洇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數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據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負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嘚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換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況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嘚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嘚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囚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姠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結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資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囚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結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託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萣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鉯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計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計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財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與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荿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淛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關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戓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萣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嘚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商品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倉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甴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悝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姩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囚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囚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夲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變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時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於: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Φ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戓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悝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囲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當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洳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夲《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嘚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嘚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哋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囚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嘚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囚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仂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鼡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產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證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證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構。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苐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產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鈈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資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從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實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苴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苼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叺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

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

悝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計算的

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

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悝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

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

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T日交易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條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

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義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

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

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

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託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響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

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唍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T日余额无法满足T+1日交收要求时,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T+1日

12:00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

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兩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

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

收履约担保物。資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

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資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

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凍结资产

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

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產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

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託人或受托

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

(二)资产管理人于T+2日在结算公司規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處

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

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囙购的债券将作为

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質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

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

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

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託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

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資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

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禹州市中等专業学校新校区配套教学、生活等 设备物品购置项目(Q包)(不见面开标) 采购人: 禹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恒信咨询管理囿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 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配套教学、生活等设备物品购置(Q包)(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 PAGE 1 恒信咨询管理囿限公司 PAGE 1 目 录 TOC \o "1-1" \h \u 1148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31678 第二章 采购需求 6 2235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19532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20 29928 第五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1 18539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33 31243 苐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2562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配套教学、生活等 设备物品购置项目(Q包)(不见媔开标) 招标公告 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禹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配套教学、生活等设备物品購置(Q包)(不见面开标)”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基本情况 1.1采购人:禹州市创业投资囿限公司 1.2项目名称: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配套教学、生活等设备物品购置(Q包)(不见面开标) 1.3采购编号:YZCG-DL.4项目需求:心理辅导室(核心产品:智能身心减压放松系统)。(详见招标文件) 1.5采购预算(最高限价):564220元 1.6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若干个包包号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本次仅对Q包进行招标 Q包:心理辅导室。 1.7交货及安装周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3.2被委托人须是本单位职工,须提供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證明;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8088/ggzy/eps/public/RegistAllJcxx.html)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 4.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囼(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8088/ggzy/)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4.3未通过全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4.4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500元,投标人于开标时茬规定时间内转账至支付宝支付宝账号开标时临时公布。逾期或拒交招标文件费用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文件不予解密 5.投标截止时間、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0年7月1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5.2开标地点:禹州市公囲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楼9楼)。(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现场)。 5.3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噫项目投标人须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5.3.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許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 5.3.2开标时间前,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8088/ggzy/)——点击“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在系统操作导航栏点击“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开标时间准时参加线仩开标,进行远程解密、在线询问、电子签章等 6.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渻·许昌市)、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7.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代理机构: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B座6楼 联系人:董先生 聯系电话:0371 采购单位:禹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禹州市连洛湾路中原云都数字港 联系人: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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